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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9: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朔州市委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市委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党内事务听证咨询,是指市委在酝酿、讨论、研究党内重大事务、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通过听证咨询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广大党员以及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听证咨询的执行

第三条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应体现广泛性、随机性、代表性的原则,尤其要听取普通党员以及党内外专家学者意见,特别应注重听取与党内事务利益相关群众的意见。

第四条召开何种性质、何种范围的听证咨询会,必须由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或由市委常委会授权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党内事务听证咨询会由市委常委会根据需要指定一个或多个市委工作部门的具体承办。

第五条党内事务听证咨询会不确定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必要时可以连续进行,也可以由多个单位同时进 - 1 -

行几个不同内容的听证咨询会。

第六条每次听证咨询会都要制定具体详尽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听证咨询事项、听证咨询内容和听证咨询目的,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咨询的时间、地点,听证咨询程序、规则等。

第七条 听证咨询获得的各种意见及处理结果应在党内公开,接受党员主体的监督。

第三者听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党内听证咨询的议题内容。

(一)凡涉及全市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党内事务听证咨询。

(二)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党内重大事务,原则上都要进行听证咨询。

(三)全市经济建设、党的建设、民生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举措;酝酿重大改革创新;解决本地有较大影响的特殊事件及历史积案;筹划召开地方党代会等方面的事项,都应考虑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

(四)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工作、事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党内事务听证咨询会。

第四章听证咨询会人员的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听证咨询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咨询主持人、听证咨

询对象、听证咨询员、记录员和听证咨询旁听人。对于有可能影响听证咨询公正性情形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听证咨询主持人是指承办部门指定负责主持听证咨询会的人员,一般由承办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听证咨询主持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咨询对象的发言顺序;

(二)就听证咨询的陈述意见、理由、依据等询问听证咨询对象;

(三)就听证咨询过程中出现的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咨询等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四)维持听证咨询秩序;

(五)审定并签署听证咨询笔录;

(六)组织听证咨询评议;

第十一条听证咨询对象是指出席听证咨询会并就听证咨询事项提出意见、陈述有关理由和依据的人员,听证咨询可以是有关单位和组织的代表,也可以是普通党员或群众。听证咨询对象的确定应根据普遍性、相关性、回避制的原则,按照议题利益相关程度以及对议题的知晓程度等因素灵活确定。听证咨询对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听证咨询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听证咨询会对听证咨询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接受听证咨询主持人、听证咨询员和旁听听证咨询群众代表的询问。

第十二条听证咨询员构成主体为市委指定的市委常委、市委委员、市级党代表、相关利益人。

第十三条记录员是指受承办组织方指派,负责听证会咨询记录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旁听人是指旁听听证咨询会的群众代表,一般由受邀请参加听证咨询会的人员和承办部门确定的申请旁听听证咨询会的人员构成。

第十五条听证咨询议题应提前公告社会,尽早通知听证咨询人员。

第五章听证咨询会的开法及其程序

第十六条听证咨询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咨询主持人宣布听证咨询会开始,介绍听证咨询对象、听证咨询员、记录员,查明听证咨询参加人的身份,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咨询事项和意图,宣布听证咨询会场守则,告知听证咨询参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咨询对象介绍调研走访所收集到的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提出本人综合意见。

(三)经听证咨询主持人许可,听证咨询旁听人可以就听证咨询事项发言;

(四)承办听证咨询会的部门汇总听证咨询对象意见,提出初步决议方案,提交听证咨询对象讨论、表决通过。听证咨询会

所形成的听证报告及决策建议直接上报市委常委会。

(五)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听证咨询对象审阅听证笔录后签名,听证咨询会结束。

第十七条听证咨询对象应当真实反映与听证咨询事项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听证报告

第十八条听证咨询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咨询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听证咨询会承办部门应当在听证咨询会结束后组织研究听证咨询意见或者建议,形成听证咨询报告。听证咨询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咨询事项及听证咨询内容;

(二)听证咨询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咨询主持人对听证咨询会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中止、终止听证咨询的说明;

(三)听证咨询对象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依据;

(四)听证咨询事项的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以及之间的分歧;

(五)对听证咨询意见的分析、处理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听证咨询报告可以作为市委党内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由听证咨询会的承办单位书面告知听证咨询对象,并以适当的形式向党内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委进行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工作依照本制度执行,本市各级党组织开展的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听证咨询的承办部门受市委委托要给予听证咨询对象和应邀参加听证咨询会的旁听人员一定的听证咨询经济补贴,对于提出具有特殊价值的意见的人员要给予特别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中共朔州市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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