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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23:25: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武汉工业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教学质量和科研与产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包括实训中心、工程中心)隶属学校,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院、系、教研室创造科研条件,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努力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以科研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八条 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科技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实验室要积极参加校间协作,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发挥本室的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应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定期检修和计量标定,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和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学校的总体规划、整体规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计划为依据,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进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科技发展等各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配套设施; 3.有能满足实验室任务的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

4.有能胜任工作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学示范中心及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消,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实验用房要纳入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解决。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院(系)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学示范中心及工程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院(系)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学科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体制,由校、院(系)二级管理(以院、系为主)。学校由一名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建设方案。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并进行效益检查;

4.组织制定院(系)年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

5.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方法及装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6.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7.主管学校的固定资产,提高仪器设备及低值材料等物资的使用效益;

8.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处、教务处及财务处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院(系)不断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和扩大院(系)级管理,减少教研室(研究室)一级管理,实行校、院(系)管理以院(系)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规划和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规划和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把防爆、防盗、防事故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发现隐患及时报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颁发的《实验动物管理条理》,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八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体系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院(系)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人员的组成部分,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政治思想觉悟较高,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由院(系)提名,学校批准;国家、省(部)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条 学校分别对从事实验教学、科研、产业开发的实验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编制管理办法,促使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专长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多做贡献。

第三十一条 对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武汉工业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则

一.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和秩序。

二. 凡要做实验的人员,必须根据教学、科研或生产任务计划的要求,经实验室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实验工作。

三.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使用记录,如发现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在进行实验中,实验操作人员或指导学生做实验的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必须在离开时取得主管人员同意并交待其他人员看管,并说明实验注意事项。

五.实验室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物品。 六.节假日和下班后,必须切断火源、电源、气源,关好门窗。 七.严格遵守安全、保管制度。出现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八.实验仪器设备、工具的外借,应严格办理借、还手续。

武汉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各院(系)、重点实验室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他们要经常督促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规则。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和存有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要根据本室情况制订操作规程及防盗、防爆、放火管理制度;要制订管理办法,防止细菌、病毒和辐射的危害。

三.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四.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条件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本室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各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六.贵重药品、贵重金属要存放在保险柜等安全可靠的地方,剧毒、细菌病毒、放射源要稳妥地存放在固定的库房内。要严格执行上述物资的计划购置、运输存放的规定,对品种、性质、数量要严格登记入账,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药品要存放整齐,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乱堆乱放。

八.实验室用过的实验动物、废瓶、废渣、废液要集中存放,按安全、环卫管理要求,统一处理,不能乱丢乱放。

九.实验室安全要定期检查,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放假前更应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每次检查都要详细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

武汉工业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一.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到实验室上实验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 学生进行实验前要做好预习,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复习有关基础理论并接受教师的提问和检查。 三.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在实验室内服从教师指导,在指定地点进行实验;保持室内清洁、安静,不许吸烟、乱扔杂物。 四.实验前应核对自己所用的仪器设备、工具等,如有问题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未经许可不准动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五.实验中,要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接受教师指导,按照要求做实验,认真观察,实事求是地记录数据,不抄袭、不伪造。每次实验完成后,应将实验记录交实验指导教师审查、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六.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出现意外事故时要保持镇静,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七.实验中,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被损坏时,要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 八.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及实验材料。 九.做完实验后,应将实验用的器材摆放整齐,实验场地打扫干净,做到实验台无灰尘、无水滴,地上无纸屑及杂物,实验柜内整齐干净。

武汉工业学院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浪费,做好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品、易耗品,包括教学、科研、校办产业、行政、后勤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低值品:低值品根据价格和使用年限的不同,又分为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是指物资单价在200元及以上至800元以下(行政办公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至5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200元以下易损、易耗的物品,指各种元器件、原材料、燃料、试剂、金属、非金属等。

第三条 根据需要,使用部门需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物资购置计划,经同意之后,方可购置。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所管理的低值品、易耗品经费只能用于实验教学,不可挪为它用;物品的购置计划,需报实验项目、人时数,经学院(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物品的购置应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原则,视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和经济财力的许可,做到用多少领多少,用多少购多少,不积压、不浪费。

第四条 购入的物品应有专人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对物品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到供货单位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五条 购回贵重金属后,要求有三人在场验收(实验室领导、使用者、保管人),暂时不用的存放保险柜。发货时同样要求三人在场,除一人开保险柜外,其余二人作好计量、记账等工作,用多少领多少。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须指定工作认真且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管理。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以保证人身安全和物品的安全,危险品的领用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耗的数量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品的容器、废质料、废液、渣滓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的验收、建帐(除不建卡外)手续类似固定资产。凡购置低值耐用品未到物资主管部门验收的,学校财务处不予报帐。学校对低值耐用品进行计算机管理,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明细账。每年年底物资主管部门要与实验室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八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实验室要建立低值品、易耗品明细账,借用、归还手续要清楚。院(系)要定期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物品进行检查,损坏、丢失的物品由院(系)主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物资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实验室不得对外办理任何调拨业务。

第九条 对不负责任随意损坏、丢失物品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并按规定赔偿损失。严禁将公物占为己有。

武汉工业学院剧毒品、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防止剧毒品、化学品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申购和使用剧毒品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锁、双人使用条件。凡不符条件,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一概不予受理。

第二条 凡要申购剧毒品,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和数量,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后交经办人员,按市公安局有关文件精神,逐级上报批准后执行,做到用多少购多少。

第三条 剧毒品的储存要把好入库验收关、库存关、出库复核关;仓库要制订管理制度和保管员责任制度;要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保养。

第四条 领用剧毒品时要经指定的院(系)领导审批,双人领用,随用随领,一次报料,两人发料;凡使用后因情况特殊有剩余的,须及时清退回库,不得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其它部门和个人,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系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要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1. 氢气和氧气钢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分库存放,氧气钢瓶严禁与油脂接触。

2. 氯气和氨气及氢气提货过程中严禁混装,以免气体泄露混合后发生爆炸。

3. 化学危险品须专库储存,专人管理。

4. 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静电等安全措施和相应的急救、防护设施。 5. 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

6. 遇火遇湿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7. 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存放。

8.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放在同一仓库。

9.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对账、物进行定期检查。

10.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六条 剧毒品、化学危险品应尽量做到零库存,用多少购多少,商家送货上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武汉工业学院

研制、改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装备水平,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校的精神,激发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业务水平,设立武汉工业学院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为规范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范围

1.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研制; 2.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改造;

3.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应用软件的开发。 二.经费来源

1.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经费; 2.科研经费;

3.自筹经费及其他经费。

三.立项原则及立项程序

1.立项原则

(1)项目紧密结合实验教学、学科建设,有利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学生业务水平提高;

(2)技术上有所创新;

(3)价格要比同类仪器设备低,能节省学校仪器设备经费;

(4)能纳入当年学校建设计划。 (5)特殊需要。(如开发设计型实验、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实验装置等)

2.申报程序。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研制与改造,实行项目合同制,凡申报立项,首先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并应具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应的技术资料、图纸、开支项目清单、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比资料,经实验室和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每学期学校组织一次申报,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安排申报与评审。

3.项目评审。学校组织实验技术专家,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定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及经费额度,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执行。 四.管理及地位

1.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2.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学校组织验收组对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其研制和改造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应用软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账建卡。

3.项目地位。在人员编制核定、工作量计算、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一致。

五.经费管理

1.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时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坚持“专款专用、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奖励”的原则,严格按项目成本开支计划开支,不得用于其它方面。

2.项目完成后,由我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完成的项目,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经费节余经费按6:4分成,即60%由学校用于教学实验建设, 40%用于项目建设参与人员劳务酬金。

3.项目没按要求完成的,视为项目负责人违约,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武 汉 工 业 学 院

实验仪器设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率,避免重复购置,减少浪费,保证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急需解决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发展,学校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购置教学科研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保证教学科研实验的正常进行,达到国家规定的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经费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各院(系)、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图书馆、实训中心购置仪器设备。

第四条 受理时间: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1月1日至1月31日。

第五条 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经费的使用实行立项申报制。 1.立项范围:教学实验、新建或改建实验室、新开综合型实验、设计型实验、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自制实验设备、图书设备、网络设备、电教设备、实习设备等;

2.立项原则:原则上优先满足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需要;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满足重点学科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需要。立项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要与学校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实验的培养目标相一致,要把需要和可能结合起来,把投入和效益结合起来,综合平衡,保证重点; 3.立项审批程序:凡申请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经费的单位,填写《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校实验室建设与规划指导委员会审查,主管校长审批。对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须交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论证、效益预测、安装及使用条件、操作维修人员等。

第六条 所申请的计划被批准后,各单位应抓紧时间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学校的招投标规定和湖北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单台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单台5万元以上、新建实验室、1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使用单位通知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填写《武汉工业学院仪器设备卡》和《武汉工业学院设备验收单》,凭设备验收单和发票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手续。对单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将相关的技术资料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转校档案室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以保证教学、科研、开发、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对师生员工进行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认真建立仪器设备的保管与借用制度,制定科学、严格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对使用、保管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及低值品(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应赔偿。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损坏,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办事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错误或保管不当;

5.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

第五条 确系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可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自然的损坏;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等)。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和移动易损易坏的低值品。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失的价值,按如下原则实事求是的计算: 1.损坏零配件,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第八条 仪器设备和低值品的丢失 1.因保管不善,造成物资丢失的;

2.因防范不严,偷盗者入室作案,盗走物品的; 3.出差途中,所带物品在车船或旅店被盗的; 4.教师出面为研究生、本科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归还的; 5.单位借、还制度不健全,出国、外调人员离开学校所借物品未归还的;

6.因突发事故,当事人故去,所借物品虽然经过多方查找,仍无下落的。

第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设备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和低值品丢失责任的区分。根据上述丢失的种种原因,将丢失赔偿划分为:

1.属于被盗的并经公安部门的查实,视其防范措施是否到位、领导是否重视、工作人员责任心是否强、制度是否建立、管理是否严格等,酌情赔偿或免予赔偿;

2.因管理不善,属于单位责任的,应由单位赔偿; 3.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4.学生借用丢失的,其指导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和低值品损坏、丢失赔偿比例:

计算公式: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计算机(电子)类: 折旧年限8年; 仪器仪表类:折旧年限15年; 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加权系数(0—1):视事故性质、事后态度、认识及损坏丢失物品价值的大小而定。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可以根据仪器设备性质及损失大小,由使用单位及学校主管单位分级负责审批。财产损失金额在800元以下者,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金额在800元以上者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赔偿,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

第十四条 根据审批单位的意见,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科进行核实后开出统一赔款单,到财务处办理缴款。

第十五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科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赔偿费返还使用单位,用于修理及补充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科技产业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制定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统筹安排,注重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其整个寿命周期中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学校鼓励从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研究、改革创新,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范围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根据学校制定的招(议)标办法进行。 第七条 十万元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论证等,经报校实验室建设与规划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按其用途及单价划分为:

1.单台价格在800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台价格在500元及以上的行政办公、后勤用仪器设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第九条 凡单台在800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不能附随计算机硬件报帐,须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单独建帐、建卡。凡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应有专家小组对其进行验收,所有资料(包含合同、软件载体、质保书、说明书及资料等)要归档管理。

第十条 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实行省教育厅、学校、院(系)及重点实验室三级管理。

一、省教育厅所管辖学校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1.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4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

3.单价虽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省教育厅明确规定为大型精密稀缺、贵重的仪器设备。

二.学校、院(系)及重点实验室二级管理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是:

凡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成套设备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价值虽不足10万元,但在学校或地区属于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列为校级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凡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或成套设备价值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列为院(系)及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和使用单位要在人力、技术和设备上提供条件,实施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逐步做到各项数据进入校园网,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如期上报各种统计数据,做到数据准确可靠,情况真实。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运行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资料,从购置论证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字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校档案室做好贵重仪器设备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严格执行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管理,并对其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七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护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学校制定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九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技术改造工作。各单位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有计划地对陈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制定若干政策和措施调动各种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以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与科技产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账、卡、物管理制度。购置固定资产要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验收、建账、建卡。没有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验收签章,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各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建立并做好固定资产流水账和分类总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与财务处会同使用单位坚持每年至少对账一次,要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制度,每年对使用效益进行一次评价。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开展对外技术服务,设立大型精密(测试)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提高大型精密设备的共享程度与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的赔偿办法,以规范和完善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对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维修费用过高,以及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统一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尽可能的发挥这类仪器设备的作用与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丢失赔偿收入、报废残值收入等统一由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作为“设备经费”处理,用作仪器设备的维护、实验室搬迁等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在经济上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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