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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3: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及刘涛、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相关人员涉嫌犯

的法律专家意见书

目 次

一、研讨所依据的材料

二、基本案情

三、论证问题

四、专家论析

五、结论性意见

2010年1月2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有关著名刑法学、民法学专家,就关于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及刘涛、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出席研讨会的专家有: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

会副会长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

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

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研讨所依据的材料

1.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山东富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

2.山东富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文件

3.山东富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9月16日贷款申请报告的虚假证据: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

4.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关于对山东富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报告;贷款的调查表;审查报告;审批书;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据材料

5.张店区人民法院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证富邦公司的不良记录的证据;淄博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证富邦公司的不良记录的证据

6.淄博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杏园支行分管信贷副行长朱树国的询问笔录;对杏园支行信贷员黄霞的询问笔录;对杏园支行主要责任行长张孔明的询问笔录;对山东富邦科技集团刘涛、刘安平和李绍丽的询问笔录

7.张店区地税局马尚税务局关于山东富邦科技集团四年来月审报的证据

8、淄博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淄博富邦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购地协议书一份,山东省代收款收据面额1500万元缴款单证据。

9、山东启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声明证据。

二、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6日,山东富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伪造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证明文件,向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以下简称杏园支行)提出贷款500万元的申请。杏园支行在篡改淄博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关于富邦公司的不良信用记录的基础上,对富邦公司进行了信用评估、贷款调查和贷款审批等手续。

2008年10月20日,借款人富邦公司与贷款人杏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杏园农信合行借字(2008)第10030号),杏园支行向富邦集团提供短期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

2008年10月24日,抵押权人杏园支行、债务人富邦公司与抵押人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堃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杏园合行高抵字(2008)第10030号),约定由堃源公司以张店区杏园东路139号房产和地产(合同约定抵押物暂作价14048800元)为富邦公司与杏园支行的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00万元提供担保。

2008年10月24日,杏园支行从富邦公司要了一张转账支票,杏园支行将支票存入淄博信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化工)帐内97.3万元。杏园支行又从信业化工要了一张现金支票,变现97.

3万元并用现金存入淄博坤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工贸),再用坤宇工贸转账支票交杏园支行,面额97万元整。

2008年10月24日,杏园支行将400万元转账支票形式转入淄博时代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并通过时代公司转入个人账户。10月25日,富邦公司法人代表刘涛携款外逃,并于2008年12月30日逃往日本。

2008年10月25日,杏园支行着手整理材料起诉。2008年11月10日,杏园支行将抵押人堃源公司起诉至淄博市张店区法院,查封堃源公司的抵押财产。

2009年3月13日,堃源公司向张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抵押担保合同。

三、论证问题

1、抵押人堃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富邦公司法人代表刘涛和杏园支行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

四、专家论析

根据前述案情,结合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就涉嫌犯罪一案,与会专家形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抵押人堃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撤销抵押合同 本案中,抵押人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堃源公司)与抵押权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以下简称杏园支行)、债务人山东富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签订的(杏园)合行高抵字(2008)第1003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之时,杏园支行隐瞒了债务人富邦公司的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且在没有告知抵押人的前提下给富邦公司贷了500万元借款,富邦公司改变了借款的用途(其中97.3万元用于归还淄博坤宇工贸公司的逾期贷款),杏园支行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富邦公司伪造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伪造山东启新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加盖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伪造了向淄博市土管局支付1500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收款收据,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农行柳泉支行、启新会计师事务所、张店区地税局、淄博科技工业园出具

书面材料,均证明富邦公司的造假行为,堃源公司在与杏园支行、富邦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之前均不知情,富邦公司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杏园支行和富邦公司采用了欺诈的手段,使堃源公司违背真实意愿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担保中杏园支行和富邦公司明显存在欺诈行为,损害第三人堃源公司的利益,使堃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担保合同。本案担保中存在乘人之危,即事实为:富邦公司乘堃源公司处于急于贷款之机,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堃源公司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堃源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抵押人堃源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欺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担保合同。因两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抵押登记错误,堃源公司已于2009年3月13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抵押担保合同

(二)刘涛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刘涛为骗取杏园支行的贷款,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这里的证明文件,是指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所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虚假的证明文件,包括伪造的、变造的、作废的、过期的各种证明文件。刘涛在向杏园支行申请贷款时,即伪造了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会计报表,并且伪造了山东启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加盖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虚称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富邦公司2007年销售收入4.47亿元,净利润4548万元。

刘涛为骗取抵押人堃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声称富邦科技电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富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即富邦公司)与淄博科技工业园管委会签订了购地协议书,约定由富邦科技电缆有限公司

征用科技园区内土地301.29亩,交付征地有关费用1270万余元。之后,刘涛伪造了淄博市土地管理局的1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收款收据,在贷款之前,将此虚假收据交给杏园支行,由杏园支行再交给堃源公司冯家智。

贷款诈骗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假手段设置并不打算履行的债务,取得银行贷款。行为人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行为前、行为时和行为后的各种事实,是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根据。本案中,刘涛在行为时伪造了申请贷款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隐瞒了富邦公司无生产、无销售、无利润、无偿还能力的基本事实;行为后,即获得银行400万元贷款后,刘涛即携款逃往日本,充分说明刘涛在骗取抵押、申请贷款之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认为,对于行为人刘涛隐瞒非法占有目的,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同时采取欺骗手段使堃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从而骗取银行贷款的,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如下:刘涛采取了欺骗手段诱使堃源公司为其向杏园支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于堃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是由于受欺骗所致,因而堃源公司与富邦公司、杏园支行之间的担保合同属于可撤销或无效合同,杏园支行不应当让堃源公司履行债务,实际的被害人是杏园支行。即使杏园支行使堃源公司履行债务,也是因为支行遭受了贷款损失,而该损失由刘涛的欺骗行为造成。在此情形下,刘涛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杏园支行的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所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贷款首先要有借款人的申请。在借款人提出申请后,贷款人要进行信用评估和贷款调查。信用评估,是指根据借款人的管理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调查,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然后,要进行贷款审批。贷款人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

度。我国当前实行贷款管理行长负责制,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1[1]

本案中,杏园支行的相关人员对于刘涛担任法人代表的富邦公司的贷款申请,在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贷款审查以及贷款审批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义务,对富邦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不但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甚至还篡改了淄博市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从而隐瞒了富邦公司在淄博市人民银行的信用不良记录,得出富邦公司信用良好、符合贷款要求的结论,并且在堃源公司提供担保情形下,向富邦公司发放了贷款,造成了银行的巨大经济损失,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抵押人堃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撤销抵押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刘涛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杏园支行相关人员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有关部门有必要立案查处。

1[1]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25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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