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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27: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8日批准(华政办[2004]18号)

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在职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为保证质量,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学位办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下简称进修班)管理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办班目的和原则)

(一)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继续教育形式,不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不直接与授予学位挂钩;

(二) 进修班通过的课程作为判定研究生课程教学成果的方式,不可作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单科成绩。

(三) 进修班的举办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实行教考分管、限额设点,立案报批等管理措施。

第二条 (办班专业)

(一)举办进修班的专业应是本校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

(二)申请异地办班的专业,应从严掌握,要求异地办班的合作单位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为保证必要的教学力量,同一专业每一年度在市外只办一个班。

第三条 (进修班管理)

各申请办班部门应按规定筹办进修班,并在研究生教育院的指导下负责开班后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进修班由研究生教育院归口管理。

第四条 (招生对象)

进修班的招生对象为:本科毕业生及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定年限的人员。招生对象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五条 (办班审批程序)

(一)举办进修班的申请,应按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二)申请在本市举办进修班,申请部门须详细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经研究生教育院审核同意,上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班。

(三)申请在异地举办进修班,除按本条第

(二)项要求,还应通过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抄报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方可办班。

(四)合作单位申请举办进修班,应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向本校提出申请,由研究生教育院向上海市学位办理报批手续。

(五)进修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规定部门审批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以学校名义刊登和发函。

第六条 (课程学习和考核管理)

(一)进修班的课程应按本校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设置,采取在职学习方式,集中授课,课下自学,统一考核。

(二)进修班应有教学方案和教学计划,在教学上注重业务、能力的培养,课程设置应当增加实务课内容。每一专业进修班课程设置不少于12门。

(三)进修班所学课程均应进行考核,必修课程应当考试,选修可考试或考查,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论文等方式。必修课的考试必须有笔试部分。

(四)严格考试制度,确保教学质量。进修班学员参加课程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在指定的时间、教室参加考核。凡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者,取消进修班学员资格。

(五)对课程成绩合格的学员,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对未修完进修班规定的全部课程者,只发单科成绩单。

第七条(进修班档案管理)

进修班应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和教学管理档案。包括学员报名登记表、办班申请表、各课试卷、教学计划、学员名册、成绩汇总表、经费核算及协议书等,上述材料应及时汇总由研究生教育院归档。

第八条 (办班总结)

办班部门和研究生教育院应及时对进修班的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每年度12月将总结上报上海市学位办。

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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