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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37: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移维护中心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维护中心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通信服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结合维护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维护中心各部门、铁塔维护队伍、全体员工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单位应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贯穿于中心管理和维护过程的始终。

第四条 维护中心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维护中心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维护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维护中心主要负责人和维护中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维护中心分管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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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业务部归口管理全中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保证维护中心维护、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危险、查明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防范并整改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维护中心所属各部门(尤其是业务部)要加强对生产、施工、管理、服务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要建立以自查为主的月、季度、年度安全检查制度。每次检查应有主管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负责,查组织领导、查工作制度、查监管措施和方法手段,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维护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维护中心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根据维护中心实际,针对工作站、基站、网络安全、车辆、高空作业、电气电源、食品卫生等涉及企业财产、人身安全的管理和防范工作情况。

(三)检查生产一线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设备是否存在带病运行等不安全因素。

第十三条 维护中心范围内的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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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生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零报告制度。安全生产零报告制度是指各部门定期自查,无论有无发现安全生产隐患,自查结果均由专人按要求上报维护中心业务部,以便公司全面掌握情况,并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送银箭公司综合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向维护中心上报,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材料。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由维护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过程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非工作时间员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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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三)抢救事故有功者。

(四)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有重要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者。 第三十二条 银箭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银箭公司和银箭公司各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接到整改通知后,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违章指挥生产、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护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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