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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年4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4月,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 应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小微企业可享所得税减半计征优惠

继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外界一直关注扩围后的优惠政策上限是多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4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两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意味着更多小微企业将降低税负,有助于更好激发小微企业活力,也是当前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

湖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惠及4万户

记者从省国税局4月24日召开的税企座谈会上获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湖南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三次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湖南省之前已经连续两次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扶持力度:第一次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次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此次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的范围上限再次提高到10万,并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范围拓宽至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将政策截止期延长到2016年底。

据统计,湖南省国税系统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8年0.59万户,减税1034.38万元,上升到去年的1.86万户,减税5455.06万元。此次优惠力度加大后,预计全省将增加2万户,有4万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计今年减税1亿多元。

江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时间延长范围扩大

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时间、纳税上限和范围均作出了新调整。与原来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相比,此次新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根据最新的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间从原来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长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原来只对查账征收户扩大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户。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甘肃国税部门积极落实税收优惠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

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次将实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进一步扩展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该政策是落实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旨在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近年来,国家逐步扩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该政策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额减半计征优惠政策后的第三次扩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先后三次发布政策对小微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照顾,第一次于2009年发布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2010年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延续执行。2011年底第二次发布政策,规定从2012至2015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该项政策。此次属第三次扩围。

甘肃省国税系统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0-2013年累计为18388户(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153.09万元。本轮政策调整后,预计2014年全省将新增400户左右纳入优惠范围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到10万之间),预计减轻企业税收负担500万元。意味着更多小微企业将降低税负,有助于更好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可谓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及时雨”。

广西地税多项税收政策支持广西的战略发展

广西区地税局近日下发通知,出台了多项支持广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

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北部湾经济区新认定的减按l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

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以下简称《北部湾政策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以《北部湾政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北部湾经济区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对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对北部湾经济区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

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对北部湾经济区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在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洽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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