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别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了中国目前投资项目的审核体制主要分为三类: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共分为三类,分别为:核准类、审批类和备案类。
1、核准类:即自然人自筹资金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商品房、商业大楼、住宅小区、幼儿园、私立学校、办公大楼等等,重点是自然人自筹资金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称“《投资目录》”)中对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做了说明,即核准制适用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目录》中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投资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企业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即可,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项目申请报告主要是对该项目“外部性”和“公共性”作出评价,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化版,申请报告已不再包括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方案等需要由企业自主判断决策的内容,仅把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中“需政府决策”部分留在了项目申请报告中,即要求政府从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环境和生态影响、经济和社会效果、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核准类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如图:
2、审批类:所有的房地产项目由国家财政出钱建设的项目属于审批类,包含文、教、卫系统,即图书馆、文化宫、音像器材、书店,教育系统等。
《决定》确定了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往往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且该等项目还常常涉及到不能由市场自发主动的进行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因此,《决定》并未完全废除审批制,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仍保留了该项制度。对于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需报送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投资补贴、贷款贴息、转贷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适用于审批类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是:
3、备案类:工业类、仓储物流的项目大部分属于备案类,工业类大家都知道就是建工厂,工业类包罗万象的行业大家要记住其中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工、石油、爆炸等、还有外资企业的工厂类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属于审批类。这三大类别手续审批最简单的是备案,然后是核准类,比较难是审批类。
为什么说备案类项目审批手续简单呢?因为这些项目都是工业类国家提倡建设开发,节能评估可以后置,就是建设单位申报手续齐全就可以先发证,以后再做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一般而言,核准类项目需要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审批类则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而备案类的工业项目只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但是外资企业必须还要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对于备案类投资项目,其管理流程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