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病人或家属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到病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三条 由于诊断或治疗原因,病人从经治医院需向本市范围内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应转至二级以上专科或三级综合(中医)医院。在上级医院经治病人,病情稳定的,鼓励其转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参保人员须转至外埠医疗机构诊治的,需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见附件)开具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出,并相应地提高转诊转院人员5%的医药费用自负比例。危急患者可在转出后的三日内补办手续。
第五条 由本市转至外埠的,应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疑难病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第
三、四条规定的转诊、转院病人,由于诊断原因转出的,确诊后应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于治疗原因转出的,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转出。
第七条 转诊、转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本市内转诊、转院的,由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转至外埠诊治所需的医疗费,一般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也可由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八条 传染病患者转诊、转院的有关控制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
2、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附 1: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 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第一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病)、滨江医院(肛肠病)、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安定医院。 附2: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津社保医支字12号
医院代码:
编号: 医院名称:(章)
公民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单位代码 本次住院同意住院书编号 本次住院年住院次数 本年度内第
次 本次住院医院等级
级
是否享受医疗救助 是()否() 本次住院实际费用
元, 其中自费和增负项目金额
元 实际收取起付标准金额
元
主要病症 经治医师:
年
月
日
主任医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医院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审批意见社会保险经办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转出医院填写后交参保人员并到指定社保机构办理手续。 此表须明确表明:转诊、转院原因及转入医院的名称。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报销3250元(5000元×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