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 账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方租赁乙方厂房,租赁期间甲方在所租赁的乙方厂房内安装了行车以及行车相关的配套设备(5T,11m)。
应乙方要求,甲方需预先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的厂房租赁费,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该厂房内由甲方安装的行车作价贰万壹仟元(¥21000元),予以抵账,作为部分租赁费。剩余租赁费,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乙方,共计玖仟元整(¥9000元)。
本抵账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双方抹账的依据。此协议签订即说明甲方已经付清乙方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的厂房租赁费,并且该行车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隶属于乙方所有。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抵账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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