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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苏博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8: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原告胡可芬的儿子,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宜和挽回老人劳动损失,参与本案的处理。我的母亲就是原告,在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工作3年;每天凌晨4点起床开始打扫卫生致上午12点回家;下午13:30分上班,17:30分点回家,全月制。节假日没有休息,作为一个快60的老人一个月工作达近400小时,2007年7月-2009年每月900元不包住不包吃;2010年才拿1050元,从此工资状况可以见到出了吃住费用,根本就没有什么胜于工资,在这种低薪资、超负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快60的老人辛辛苦苦、尽职工作,到头来拿不到应有的报酬血汗钱,至所以今天通过法律途径来为维护老人正当劳动权宜和挽回老人劳动损失,恳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给予裁决:

一、本案基本事实:

(一)2007年7月13日,原告与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面文件。

1、在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期间,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未依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双休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等致

今分文未付。

2、证据:上下班考勤记录,(注明:考勤记录是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对星期六和周日的考勤记录 作涂改,伪造事实。

3、迫于生计,今天通过法律途径来挽回老人的血汗钱

二、主要争议事实:。

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又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利。

1、与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22天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H,而实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整月上班。可以从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的考勤记录查。

2、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未支付双休与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双休加班工资23664元整;节假日的加班工资3681,元共计34181元。(劳动法条款)

3、在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期间未买三险。(劳动法条款)

4、是蓄意的欺诈、客观的威胁。

首先,苏博公司所谓\"调派\"是毫无依据的,理由是:

(一)苏博公司与原告劳动合同,已被华翔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005年6月14日签订)从事实上解除,因为一个劳动者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存在两份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原告与苏博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因而不存在派遣的前提;再者

(二)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

三、二十

四、二十五条及有关规定,我国劳动力派遣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派遣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资格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合同,提供劳动力并收取劳务费的企业。苏博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劳动力派遣,所以不具有\"派遣\"的主体资格。。

(二)、苏博公司违反\"接收协议\",依约应支付原告5000元违约金。因苏博公司以合同鉴证为由,在原告签字后将协议全部收回,再未返还一份给原告,致使原告手中无该协议,但从苏博公司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的申请书(证据9)中仍然可以看

出违约金数额。

(三)、华翔公司应该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费。

2005年6月14日,华翔公司与原告签订《员工聘用保密合同书》,其中第7条规定原告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在甲方所从事的项目研究、开发、实施工作和市场开发工作,这是最为严格的竞业限制条款。依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第

六、七条、《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第二条之规定,华翔公司应支付原告相应的补偿费。

(四)、关于工资拖欠事实:

从原告提供的由华翔公司发给的工资存折(证据5)可以看出,华翔公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时间是非常没有规律的,经常推、拖支付时间。更为严重的是,

2006年3月份的工资拖至6月份才支付,华翔公司至今未支付给原告5月份和6月份的工资以及1-6月份的全部奖金。所谓\"缓发\"、\"延期支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等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如约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否则即为\"无故拖欠\"。除非不可抗力或者确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并经工会同意而暂时延期支付。华翔公司未能就缓发、延期支付举证,在事实上也没有缓发或延期支付的适用条件。

工资是劳动者基本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劳动合同约定是计酬方式为计时工资,只要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存在违纪现象则应按月足额(包括基本工资、考核部分和相应的补贴)支付给劳动者。,必将造成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生存,进而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将背道而驰。

所以,华翔公司不对原告进行考核,或者在原告提出辞职后一次性作出前六个月考核全部不合格,因而拖欠六个月奖金及两个多月工资的行为严重违约、违法,还与公共道德相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获取报酬权,应予追究法律责任,并应受到道德的遣责。

综上所述,华翔公司未依法对职工进行考核,是其管理上的疏忽,这种疏忽的造成的后果及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不能强加于原告。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兢兢业业、克已奉公,出色地完成了华翔公司交付的所有工作任务,且不存在违纪、违约、违法行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规则出发,在被告不能证明原告违反\"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应推定原告的考核是合格的,华翔公司应依法支付原告2006年1月至6月的考核奖金及2005年3月(该工资一直未予以支付,华翔公司已经依其\"下月下旬支付上月工资\"的手段对其视而不见了)、2006年

5、6月的工资。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1、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行使劳动权的行为,不存在违约前提。

华翔公司违约、违法拖欠原告基本工资达三个月之久,考核奖金甚至拖欠达6月有余。严重危及到原告生活的正常进行,不得已才行使劳动法规定的\"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2、依法,原告在华翔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只需通知公司即可,无须经过其批准同意。

3、原告通知华翔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还正常进行了工作移交(见证据6),业经接交人、监交人及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可见原告的离职手续是无瑕疵可以挑剔的,华翔公司不能无理阻挠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应该在承诺结算的日期到来后,出尔反尔,推拖不结。

(三)关于工资支付、补偿及赔偿金额:

1、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应支付原告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元)。

(1)双休加班工资:2007年7月致2010年8月,3年加班工资依劳动合同约定共计为2304小时×10.2元/小时=23500元;国家节假日加班工资:2007年7月致2010年8月,3年国家节假日加班工资依劳动合同约定共计为33天×120.6元/天=3979元;;高温补贴9个月×150=1350元;此项共小计为:28829元。

(2)经济补偿:依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二、三条之规定,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发原告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即28829×25%=7207元。

(3)以上共计为28829+7207=36036元。

2、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原告在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期间超过一年,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当于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900×2=1800元。

解除劳动

用人单位恶意串通,采取欺诈、威胁手段招聘劳动者,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又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被迫离职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合法权益而发生的纠纷。

被告华翔公司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华翔公司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告恶意串通,采取欺诈、威胁手段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苏博公司与华翔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及连带赔偿责任。

我的工作单位是在物业,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也是一样上班,但没加班费。我的户口是农民户口,公司不给上三险,请问我如果要告我的公司,依据什么告啊?

最佳答案

你当务之急是收集你的加班证据,比如考勤表,工作签到,交接班记录等等,

三险是没有商量余地的,必须要上

这个你要是不想干了,准备好之后,就可以快件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交社保,没有足额发放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是依据,你也可以自己看一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之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和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本案的申诉、诉讼时效:

(一)纠纷过程: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西乡劳动监察部门提出调解请求,劳动仲裁委于8月4日作出超龄不在劳动仲裁范围,不予受理(见证据

1、2),至8月12日向宝安法院起诉(见证据3)。因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至今开庭(见证据4)。

(二)我们认为本案没有超过申诉时效,理由如下:

1、原告虽在办理移交手续后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结算工资,但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并未表示拒付,

2、7月原告向省劳动监察部门请求调解,申诉时效中止。而且,

3、鑫榇润物业管理公司在8月8日向原告作出承诺,表示在8月31日前解决工资结算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

(三),8月31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日。因而,

4、9月29日的申诉和10月24日的起诉均未超过时效。

 深圳市关于薪资制度的劳动法—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十四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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