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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公司债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2: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节 证券公司债

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概念、基本条件,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担保、专项偿债帐户及其他偿债措施的要求,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证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限制性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发行申请文件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上市与交易的要求,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1.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2.(不得公开发行或变向公开发行)

3.发行条件:

  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 

 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 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定向发行需符合上述四-八项外,且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且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4.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

5.债券期限最短为1年

6.15亿的可转债,交换债);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 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担保金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

7.理协议,明确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发行人可聘请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机构担任债权代理人(公司债要求保荐人或其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8.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发行人申请报告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 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 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 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 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

债权代理协议

 发行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债不要尽调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交换债只要保荐书

9.债券承销

 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

 债券的承销可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承销或者自行组织的销售,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公开发行的债券,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视为发行失败(股票是不足拟发行股数的70%,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不足35%)

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每份面值为100元。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认购后最低转让额为50万元

 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10.托管与转让

 证券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债券的转让应当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应当符合转让场所的业务规则 公开发行的债券不一定非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定向发行的债券也不一定只能在合资格之间协议转让,只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1.债券上市

 债券申请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

 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千万元

 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债券到期前一个月终止上市交易,由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上交所债券前1周,深交所债券前5个交易日停止上市交易)

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或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 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

 专项偿债帐户出现异常

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  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 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 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 债券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终止上市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偿债措施

 发行人必须为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明确账户资金的来源、提取方式及对账户的监督管理等有关事宜(公司债不是硬性要求了)

 发行人应当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以降低偿付风险。

 发行人应当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专项偿债账户资金未能按约定提取或者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期间,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发行人提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 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债券事务。在利息或本金偿付日之前作日内,发行人应当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务

 发行备查文件:

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截止日距申报日

不超过三个月)

 公开发行公告

 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 发行人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没有主承销商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和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公司债交易指南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

公司债网上申购操作手册

中信国安可分离公司债案例

可转换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提问

第三节牛顿第二定律

第三节 真菌

第三节九一八事变

第三节教学改革

第三节 证券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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