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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民事诉讼法庭庭审剧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10:06: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张玥、赵健):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1: 我叫秦志斌 男,40岁汉 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村信用社工作, 我委托昌平

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2: 我叫陆永刚,男,40岁,汉,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

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3:我叫张佳佳,女 40岁 是陆强的母亲,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律

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鱼沐晨,30岁 昌平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原告的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张大川,男,40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在昌平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我

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2我叫张鑫。女 38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我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张建,35岁 本市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的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袁温朝担任审判长,由 周珍,于珊担任陪审员,本院书记员张玥、张健担任庭审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陆永刚):我是陆强的父亲陆永刚,现在我儿子和其两位同学秦峰、张浩三人勤工俭学得来的10元钱买了注彩票,中了25万元,而其同学张浩的父亲张大川却仅给我儿子陆强和

秦峰每人1000元后,其余部分据为己有,我和秦峰的家人去张大川家里协商25万元合理分配的事宜却遭张大川的拒绝,现在委托律师鱼沐晨为我方代理,希望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裁决

原告(秦志斌):我是秦峰的父亲秦志斌,今天我是想拿回属于我们的那笔钱,我儿子秦峰和陆强、张浩用共也同劳动所得的十块钱买的彩票,所以奖金应该由三人平分..

原告(张佳佳):我是陆强的母亲,我也认为这笔奖金应该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不是由被告方父亲为秦峰和陆强各拿1000元了事,所以现在请求法院给与公正的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鱼沐晨):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为维护我方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被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张大川):我是张浩的父亲张大川,今天我来到这儿觉得很无辜。首先,这张彩票是我儿子买的 ,我们有证人,其次,中奖之后我对他的两位同学提供了食宿,而且他们都拿了一千元的报酬,最后我认为买彩票的十元钱是我出的,因为我平时没有亏待过孩子,要什么给什么,我认为这钱就应该给我们,所以我恳求法官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宣判。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对于2011年3月5日张浩买彩票中奖一事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中奖金额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就此展开一一质证。先由原告开始举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请求证人张路安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张路安到庭,

审判长:证人张路安,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张路安)1:听清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1:我是昌平区红星镇红星中学食堂老板,2011年3月5日,陆强、秦峰、张浩三人在我负责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勤工俭学劳动后,我发给3人共10元的劳动报酬。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张健):有异议,需要提问。

审判长(袁温朝):可以进行提问。

被告代理人(张健):请问证人张路安你是否能够出示当日工资发放的工资单等单据证明? 证人1:可以,这是当时发放工资的明细表。(递上:红星中学食堂勤工俭学劳务收入支付明细表)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张路安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1: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由被告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

被告代理人:请求证人黄杰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黄杰到庭,

审判长:证人黄杰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

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黄杰)2:听清了。

审判长:请原告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2:我是昌平区红星镇彩票投注站老板,2011年3月5日下午有三个孩子来我彩票站购买彩票,并最后由三个孩子中的身高大概在一米七左右较瘦的一个孩子选号购买。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需要提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允许原告代理人进行提问。

原告代理人:请问证人黄杰,2011年3月5日,张浩在购买彩票的过程中,其他二人是否在其身旁或附近?

证人(黄杰)2:是的,两个孩子在他旁边。

原告代理人:那么三人购买彩票过程中,你是否知道三人年龄只有13岁?

证人2(黄杰):不知道,来了就是顾客,没有询问年纪。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黄杰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2: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宣布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购买彩票的决定是由三人共同商议决定的,且是用三人的共同劳动所得10元钱购买了彩票,证人张路安也提供了证词及出具了工资单证明10元钱为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即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彩票,所以我方认为,中了奖,就应该对奖金进行平分;

(张键)被告代理: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是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此次诉讼的发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外,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是由张浩本人手选,也就是说,彩票是否中奖完全是由张浩所选的号码所决定的。而秦、陆二人对购买彩票一事,对彩票号码的选择一事均未参与。据此,我方认为,彩票所获得的奖金应当归张浩所有。

(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所说彩票号码是由张浩选取购买,是他一人的事。我方持反对意见,三人合资购买彩票,在完成与彩票站老板黄杰的交易之时,即彩票就成为了一分合同,这其中就包括三人与彩票中性能的关系,中了奖,三人之间即形成了利益共享关系,三人则对奖金有共同的收益权。且根据证人黄杰陈述,购买彩票过程中,秦峰和陆强是在张浩身旁见证整个彩票购买过程的。被告所说,购买彩票由张浩发起并经他手选 中奖奖金应归对方所有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债务,有合伙人按出资额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这个案件中,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该将奖金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分配的,应平均分配。

(张键)被告代理:对于原告提出的购买彩票的钱是三人共同所有,获得了奖金就应当平分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首先,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取得的劳动报酬是10元,应当平分的理应是10元钱,而非由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奖金与劳动报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次,在购买彩票之前,秦、陆二人并未就购买彩票一事提出异议,三人也并未

商定假如中奖,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等问题。另外,在事后,秦、陆二人在被告张大川家中滞留两日,其二人的食宿均有我方当事人提供,对于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此应当视为二人放弃自身权益。基于以上事实,我方认为奖金不应当三人平分。 (鱼沐晨)原告代理:针对被告所提出的陆强、秦峰各收了被告张大川1000元的问题。我方认为不能作为被告拒绝平分奖金的理由,陆强、秦峰均为13的青少年,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于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制金钱等物质诱惑的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金钱等物质的取得,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即说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也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陆强、秦峰的监护人,而不应自作主张将1000元钱给两个13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孩子,由他们自己处置。同时,彩票既然为三人合资购买,中奖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在得知中奖事宜之后也应立即通知另外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对此事进行商议,而不应将奖金占为己有。

(张键)被告代理人:原告方提及购买彩票的10元钱是由三人勤工俭学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对此,我方认为,三人确实是在食堂老板处获取了工资,但我方并不认为其购买彩票的钱就一定是当日三人所得的报酬。我方事人平日对孩子关爱有加,给予孩子零花钱更是很平常的事情,所以,购买彩票一事三人并不一定构成合伙关系,此处我方希望引起法庭注意。 (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张大川声称平时经常给张浩零花钱,所以购买彩票的钱是用零花钱买的,而并不是用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10元购买。对于这一理由,被告方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10元钱是零花钱,所以理由较为牵强,不能支持被告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3(张佳佳):同意代理人的意见。

审判长:被告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被告2(张鑫):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没有补充了。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了没有?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代理人做最后的总结陈述。

原告代理人:案件中,我方当事人陆永刚、秦志斌之子陆强、秦峰与被告张大川之子张浩三人符合合伙构成要件。所谓合伙构成要件,一是 当事人双方在资源、协商的基础上为达到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就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要素组合起来,合伙人出资额可以不相等,出资种类不限,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如劳务、信誉等;三是,合伙人分享合伙人收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完全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且证人也提供证词证明10元钱是三人共同劳动所得,三人共同出资,获利应进行利益共享。则25万元奖金应三家平分。被告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10元为零花钱,则理由不成立,我方诉讼要求仍成立。

综上所述,我方仍然坚持诉讼请求,25万元奖金应进行平分,被告方应给付我方当事人应得奖金份额,希望法庭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整个案件是由购买彩票为起因,而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张浩为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购买彩票一事起到决定的作用,而在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又是由张浩本人手选,秦、陆二人对对购买彩票一事以及选取号码一事并未参与。此外,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换取的报酬为10元,三人应当平分的理应为10元,而非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而三人也并未商定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如何分配等问题。事后,秦、陆二人对被告张大川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同时,彩票是使用三人所得报酬购买还是使用我方当事人给予张浩的零花钱所购买尚不清楚。

基于以上事实,我方坚持认为被告张浩的监护人张大川在此次诉讼中没有给予秦、陆两家奖金的义务,彩票所得奖金应该归被告所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大川的诉讼请求,给予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原告和被告针对代理人所提意见还有什么异议和补充吗?

原告(秦志斌):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张大川):也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案件予以合理的判决。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予调解。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

二、

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现在闭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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