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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以下简称巡查),系指受市重点局委托的巡查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情况独立开展全过程巡视与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市重点局组织实施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重点局负责将项目施工图纸,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施工、监理等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检测方案,材料设备供货方案等资料送交巡查单位。

第五条

巡查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巡查方案》,并报市重点局审批。 第六条

《巡查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市重点局牵头组织巡查单位对被巡查项目进行交底,被交底人员包括监理、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相关人员。

第七条

市重点局每周五将《巡查计划表》交巡查单位。 第八条

巡查单位应于巡查结束24小时内出具巡查报告;市重点局根据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责任单位完成限期整改。

第九条

巡查单位应及时组织复查。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应在巡查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步工序,时间紧急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通报现场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并跟踪复查。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巡查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巡查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重点局每月初组织召开月度质量安全通报会,通报巡查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局汇总每月在建项目检查情况,以局文件形式向相关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供应商企业总部通报。

第三章 巡查要求

第十三条

巡查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巡查组。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巡查组成员专业应合理搭配,并能满足巡查需要。

第十四条

巡查频率原则上每项目每周不得少于1次,复查频率同巡查频率。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分为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巡查单位应根据《巡查方案》和《巡查计划表》,结合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开展常规巡查;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及月度质量安全通报会精神,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内容开展专项巡查。

第四章 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巡查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参建单位组织机构、质量安全体系及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参建单位主要人员配备及在岗履责情况;

(三)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和用工协议签订情况,劳务工资发放情况;

(四)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检测方案、材料设备供应方案等落实执行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六)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安全文明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情况;

(七)施工工序报检报验情况;

(八)监理单位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情况;

(九)项目所用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以及现场实体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十)工程质量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检测规程;

(十一)施工、监理等企业总部对承建项目的检查情况;

(十二)参建单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及重点局要求情况。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巡查人员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要求巡查单位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擅自更换巡查人员或巡查人员缺岗不到位,要求巡查单位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擅自更换巡查组长等主要人员,要求巡查单位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次。累计发现三次以上情况,解除巡查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巡查单位须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开展巡查。巡查频率不足、巡查报告未及时上报、职责缺位或未能发现明显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第十九条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重点局依据《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以及相关合同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需支付的质量安全违约金额原则上为施工单位的贰倍。若监理单位已完成下发有针对性的监理通知单、及时向重点局报告、采取相关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等工作,可相应免责。

第二十一条 对屡次出现相同或相似问题和恶意偷工减料行为,主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单位,在《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基础上,根据违法违规成本和不当得利额,要求其加倍支付违约金。

对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将视情对责任单位予以重处。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市城乡建委、市公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动,综合采用要求支付违约金、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手段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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