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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4: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企业标准

Q/SY WH L 4205--2008

压力管道管理标准

2008-10-15发布2008-10-20实施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Q/SY WH L 4205--2005《压力管道管理标准》2005-10/0版本修订。

本标准从2008年10月20日起实施,原2005-10/0版本标准Q/SY WH L 4205--2005《压力管道管理标准》废除。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机动科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机动科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玮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王玮

本标准于2002年6月28日首次发布,2004年8月1日第二次发布,2005年7月18日第三次发布,2005年10月19日第四次发布,2008年10月15日第五次发布。

压力管道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油厂压力管道管理的范围、引用标准与定义、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油厂压力管道管理。

2 引用标准与定义

2.1 引用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局令第13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140号]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 01005-92)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Q/SY WH 4205--2005《压力管道管理标准》

2.2 定义

2.2.1 压力管道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2.2 工业管道定义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3 职责

3.1 机动科为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修)订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3.2 机动科负责炼油厂压力管道管理。

3.3 车间负责所辖范围内压力管道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压力管道的综合分类

4.1.1 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规定,压力管道分为3级,即GC

1、GC

2、GC3。

4.2 压力管道的建档内容

4.2.1 车间应建立本车间全部压力管道台帐,机动科汇总建立炼油厂压力管道台帐。

4.2.2 车间应建立压力管道空视图,并标明焊缝位置。

4.2.3 车间应建立压力管道及附件竣工资料。

4.2.4 车间应建立压力管道及附件的检验、修理、更换记录。

4.3 压力管道的设计、材料、施工管理及验收

4.3.1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压力管道设计单

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3.2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安全注册。产品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4.3.3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4.3.4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且有资格的监督检验单位对其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4.3.5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的施工、安装及验收按GB50235-97《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4.3.6 新建、扩建、改建、技措和更新的压力管道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验收及试运工作,机动科参加GC

1、GC2级管道验收及试运工作。

4.3.7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4.3.8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3.9 压力管道竣工时必须有齐全的竣工资料(包括材质证明书、制造厂的产品合格证明书、焊接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管道支(吊)架弹簧合格证明书)。

4.4 管道的日常维护、检验及管理

4.4.1 车间应按照炼油厂规定的压力管道管理划分区域,进行维护检查。

4.4.2 车间应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查,当发现压力管道及附件产生腐蚀、磨损、变形、裂纹、伸长和泄漏时,应立即申请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定修理或更换。

4.4.3 车间应对输送可燃、易爆、易腐蚀、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4.4.4 压力管道检验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要求进行。

4.4.5 车间应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上报次年度压力管道检验计划,机动科汇总后上报公司机动设备处。

4.4.6 车间应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压力管道的检验长度、修复长度、更新长度报机动科,机动科汇总上报公司机动设备处。

4.4.7 经鉴定后需返修、更换的GC

1、GC2级压力管道,其返修方案由炼油厂主管领导审批。

4.5 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管理执行Q/SY WH L 4204--2007《安全附件管理标准》。

4.6 废旧压力管道应及时拆除,执行Q/SY WH L 4238--2008《闲置、报废设备管理标准》。 5 检查与考核

机动科负责对压力管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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