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C
人事代码:
上报号码:
呈报单位:
呈报人承诺:申报材料属实申办学生联系电话: 办公室电话:
填表说明:
1.接收单位应在表格相应处加盖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人事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
2.申报类别无须填写,由系统生成;
3.配偶属性分为干部、工人、农民、军人、其它。 4.“毕业院校”栏目中填写的名称应与《毕业生推荐表》中就业指导部门公章所属院校一致。此单位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院校毕业生函》的发函对象,凡是属于分校、二级学院、独立院校的需如实填写。
申报系统中有的院校没有对应代码,可在院校列表中选择其他院校(代码S0009),再对毕业院校名称进行编辑。
呈报经办人(签名):
移动电话:
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个人申办)
C
人事代码:
上报号码: 呈报单位:
呈报经办人(签名): 办公室电话:
填表说明:
1.此表须由人才服务机构盖公章,并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 2.拟接收学生须在个人承诺处签名;
3.申报类别无须填写,由系统自动生成;
4.配偶属性分为干部、工人、农民、军人、其它。
移动电话:
人事代码:
接收院校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上报号码: 呈报单位:
填表说明:
1.本人和配偶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应按照时间先后填写,并保证各段经历起始时间的连续性。如有无工作的经历,可作为待业经历填写入工作经历中。
2.家庭成员:未婚人员请填写父母及兄弟姐妹信息;已婚人员请填写配偶和子女信息。
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
注意事项:
1、非经批准部门同意,涂改无效;
2、表内项目必须如实填写完整,不能缺项。
招调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
一、招调人员入户条件
经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批准或录用的人员,以及随招调人员同时批准迁入的人员。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调)通知书;
2、招调录用迁户的入户人员信息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招调迁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5、已育已孕人员需提供拟入户地区或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簿(如无以上证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携带两个(及以上)小孩随迁的,提供农转非准迁证或当年农转非批准文件原始档案,如小孩属双胞胎,小孩须当场面试并提供合影生活照片;
7、落户本区的材料①落配偶家庭户的,提供配偶的户口簿和结婚证;②落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家庭户的,提供双方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主关于亲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③落本人或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的合法房产的,提供关系证明材料、房产证或银行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④落接收单位或代理入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或口头提供集体户成员之一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⑤落户本市亲友家庭户的,提供亲友家庭户口簿和《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三、办理流程
1、当事人持以上材料到拟入户地区公安分局人口科窗口交民警审核;
2、核验无误后,一般情况下,当场打印户口准迁证;
3、当事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户后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入户档案材料及相关证件证明,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和一寸白底免冠大头照片一张,在迁移证有效期内到拟入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四、注意事项
1、招调人员应如实申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2、须同时阅读此告知书并签名。
五、责任
招调人员如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本招调申请将不予办理, 并由辖区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阅,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提供了假情况、假证明材料,本人愿意承担以上责任。
申请人签名: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2011年1月印制
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说明:
1、此表一式二份,可复印。请按要求真实、详细地逐栏填写。
2、招工的,由拟招员工的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共同出具意见并加盖公
章;市外调干、调工和接收应届毕业生的,由拟引进人员的调出单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共同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办人需签名并留联系电话。
3、如属生育两个子女以上(含两个子女)的拟引进人员,须由深圳市拟引进单位所在区计生局出具《计划生
育证明》且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在备注栏内注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原因和政策依据。
4、户籍类别: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其它。
5、子女归属人姓名:指离婚后,子女抚养(监护)权人姓名。
6、拟引进人员可选择自购房产或单位集体户作为拟入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