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办照程序
1. 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办照程序
1. 行政中心领取表格,填写完整后核准名称;
2. 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去银行开临时账户;
3. 凭银行的进帐单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4. 材料齐全后到行政中心工商窗口办理执照。
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告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资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复印件的,
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营业场所变更的应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住所证明;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七、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八、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