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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7: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管理办法

(2008-12-12 16:20:48)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与管理,确保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驾驶资格考试以及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场所。

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不影响驾驶人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驾驶人考试场可以对外提供考前适应性训练服务。

第三条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需求,建有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驾驶人考试场,以满足社会学驾人员的考试需求。

第四条驾驶人考试场实行等级资质管理,分

一、二两个等级。一级驾驶人考试场承担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以及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车型的驾驶人考试业务。二级驾驶人考试场承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车型的驾驶人考试业务。

对条件具备的二级驾驶人考试场,根据便民利民实际需求,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承担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等车型的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五条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有一级驾驶人考试场,县(市、区)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有二级驾驶人考试场。

第六条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利用已获得考试场资格认定合格证书的社会驾驶人培训场所,承担相应车型和科目的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七条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驾驶人考试场的建设规划、验收审批和监督管理。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人考试场的承建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场达标条件

第八条占地面积和建筑使用面积:一级驾驶人考试场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00亩,建筑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二级驾驶人考试场占地面积应满足驾驶人考试科目设置要求,建筑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

第九条考试科目基础设施:各驾驶人考试场,均应根据所承担驾驶人考试任务,建有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所确定标准的,适应辖区驾驶人考试实际需求的科目一室内考试场及相关配套设施,科目二桩考场地和场内路考项目,科目三考试路段、考试项目和道路标志、标线、标牌。

第十条考试设备:各驾驶人考试场,均应根据所承担的驾驶人考试任务,配齐适应辖区驾驶人考试实际需求的、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所确定标准的科目一考试计算机控制系统和各考位操作部件,配齐科目二考试计算机桩考系统以及牵引车或三轮汽车、摩托车科目二桩考设施。一级驾驶人考试场还应配有科目二计算机路考系统。科目

一、二考试计算机控制系统应与全国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一条考试车辆:各驾驶人考试场,均应根据所承担驾驶人考试任务实际需求,配有足够数量的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所确定标准的相应车型考试用车。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考试用车还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

第十二条隔离、封闭设施:各驾驶人考试场,均应在科目一考试场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对科目

一、二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三条待考人员候考区:一级驾驶人考试场,在科目

一、二考试场均应设置室内候考厅,有条件的地方,科目三考试应设置路边候考亭。二级驾驶人考试场,应在科目

一、二考试场设置室内候考厅。在候考厅(亭)内,应设置有足够数量的座椅和相应的便民服务设置,设置通知待考人员依次进入考场的音响设备。候考厅内应确保冬暖夏凉。

第十四条视屏监控设备:一级驾驶人考试场,对科目

一、二考试,均应在候考厅和监控室,设置视屏监控系统,供待考、监考人员,对考试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对科目三考试,也应逐步探索监控手段,完善监控设施,力求将各科目考试都纳入监控管理,确保各科目考试都能实现公开、公正、透明。二级驾驶人考试场,也应逐步设置、完善对各科目驾驶人考试的视屏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各驾驶人考试场,均应建有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专用教室,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器具和教育读本。

第十六条各驾驶人考试场,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齐全、美观、规范的交通安全警句标语、标志图标、宣传专栏、宣传挂图等。在候考厅、教室配置视屏、录像宣传设备。

第十七条各驾驶人考试场,均应在考试场临街道路设置考试场指路标志,在考试场大门悬挂考试场标牌;在考试场院内设置各科目考试区域分布、考试程序示意、考试事项告知、考试评判标准、考试员工作纪律图板。 第十八条在一级驾驶人考试场,还应根据实际需求,建有食堂、宿舍、健身器械等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章 考试场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考试场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车辆管理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专门分管所属驾驶人考试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对考试场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应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应加强对各科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和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对考试用车,要按规定严格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

第二十二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科目考试井然有序、安全进行,尤其对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和夜间考试,更要制定紧急情况处置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三条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对考试场的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确保考试场始终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第二十四条搞好后勤管理工作,努力为考试员、待考人员、参加安全教育人员以及进行考前适应性训练人员,提供热情、温馨、便捷的生活服务和良好的学习、训练环境。

第四章 考试场建设、审批、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驾驶人考试场,要根据辖区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需求,选择地理位置、地质环境均有利于场内考试科目的科学设置、有利于与科目三考试实际道路有机衔接、有利于各项配套设施承建、有利于便民服务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日后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扩建发展,在广泛调研,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六条对已不适应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需求,但尚有相应发展空间,不需要另选址新建的驾驶人考试场,应按照新形势、新法规、新任务要求,有计划、按步骤地适时对现有驾驶人考试场进行改、扩建,对有关基础设施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新建和改、扩建驾驶人考试场,都要逐级上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上报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报表》,后附规划书、平面图、设施配置等资料,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用车登记表》,经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竣工后,由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初步验收,认为合格的,签注意见,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为其核发《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资格认定合格证》,准许其承担驾驶人考试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对驾驶人考试场要每二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一级驾驶人考试场(含承担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任务的二级驾驶人考试场)的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用车以及考试场管理情况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在《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资格认定合格证》的“检验记录栏”内签字,并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对二级驾驶人考试场的年检、签字、盖章,由所属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对二级驾驶人考试场的年检情况,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比例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九条各驾驶人考试场,只负责提供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和秩序维护保障工作,考试场人员不得介入驾驶人考试工作,不得凭借其便利条件协助待考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接受其贿赂,实施影响驾驶人考试客观、公正进行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考试场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定时或不定时地派出有关人员,深入进行明查或暗访,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要在驾驶人考试场醒目位置和候考厅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待考人员和广大群众对考试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驾驶人考试场,要收回《合格证》,暂停其承担驾驶人考试业务,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承担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十一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总结、交流和推广驾驶人考试场工作经验,对设施一流、管理规范、工作成绩突出的驾驶人考试场,要及时组织各地进行参观学习,以此为样板,引导和带动全省驾驶人考试场管理工作不断实现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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