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委托开发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兴达小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的内容和方式
1、本项目位于神池县龙泉镇新城街马场地,占地12.66亩。
2、本项目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征地手续均以乙方名义,由乙方负责办理。
3、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开发(包括勘探、规划、报建、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销售手续办理、售房合同签订、产权证办理等)的全过程管理。
4、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理、协调。
第二条委托费用
1、乙方完成第一条第二款任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整体工程造价的1%。办理手续的费用计入甲方成本。
2、土建工程,甲方按每平米1000元支付乙方。其中,地下室以半价支付,阳台、阴台全封闭以全价支付。
3、“三通一站”的费用计入甲方成本。
4、招投标费用甲乙双方各付一半。
第三条付款时间
按工程进度的90%支付乙方工程款,剩余10%工程款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即乙方进入项目场地,甲方付乙方合同金额的10%的工程预付款,地下室封顶再付15%,以此类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协助。
2、审查决定项目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及费用支出。
3、有权查验工程的进度、检查施工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及时反馈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办理本项目用地、立项、报建、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2、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报审及招投标。
3、组织工程竣工决算、竣工验收。
4、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组织施工,保证新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规定。
5、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安全施工、责任事故和侵权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开发进度工期
本项目开发进度为一年,开工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2、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工程质量,由乙方承担修理、更换等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因政策因素导致该项目停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等致一方违约的,另一方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甲方:
甲方代表:
二O一一年九月十日乙方代表: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