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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7: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管与预警、本息回收、贷款展期、借新还旧、不良贷款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责任追究、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的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第二章 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客户部门职责

(一)建立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台账(附件1),维护信贷管理系统,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组织、指导、督促贷后管理人员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实施贷后检查和客户服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按权限反馈和处置;

(三)按时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四)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和信贷资产风险初分工作。 第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也可延伸到客户进行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三)定期对客户所属行业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客户部门发布;组织拟定和调整不良信用客户内控名单;

(四)对客户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提出化解和处置意见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五)定期向分管主任、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辖内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

(六)负责管理客户部门移交的不良贷款,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呆账核销等;

(七)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及认定工作;

(八)负责组织和督促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销毁信贷业务档案。

第三章 贷后检查

第七条 个人贷款的贷后检查

(一)首次跟踪检查

1.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首次跟踪检查。贷后管理人员应在贷款业务发生15天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须将检查信息形成《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首次检查表》(附件2)。

2.个人消费贷款(含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下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不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日常检查

1.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日常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按规定对担保物进行监管和复测保证人信用等级;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健康、婚姻变化情况,个人资产、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等。须填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贷后检查表》(附件3)。

2.个人消费贷款的日常检查

(1)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的,每半年检查一次。重点检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客户是否能正常还款;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变化情况、个人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家庭是否有较大变故等;按规定对担保物进行监管和复测保证人信用等级。须填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贷后检查表》。

(2)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对能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客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按月分期还款的贷款逾期1期,或按季还款逾期30天(含)以内的,贷后管理人员应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借款人催收,做好电话记录,并按规定通知担保人或保险人。

②按月分期还款的贷款逾期2期,或按季还款逾期31至60天(含)的,贷后管理人员要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取得回执,同时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将检查信息形成《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贷后检查表》。

③按月分期还款的贷款逾期3期,或按季还款逾期60天以上的,贷后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填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贷后检查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避免损失扩大。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日常检查。贷后管理人员应每半年与村(或社)干部配合对辖区农户贷后情况进行逐户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农户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家庭收支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等。检查情况以村(或社)为单位填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表》(附件4),同时更新农户经济档案。

第八条 公司类客户的贷后检查

(一)首次跟踪检查。贷后管理人员应在每笔信贷业务发生15天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低风险业务除外)。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审批意见落实情况。首次跟踪检查按笔进行,应填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首次检查表》,并将检查信息及时登录信贷管理系统。

(二)日常检查

1.日常检查的频率。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的日常检查原则上按季进行,以下情况必须提高或适当降低检查频率:

(1)次级、可疑类贷款客户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2)损失类贷款客户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检查频率; (3)全额存单、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的客户,未出现实质性改变贷款低风险状况的风险信号(如账户被查封、涉诉以及贷款逾期等)前,可不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4)出现风险预警信号,视其情况随时跟踪检查。 2.日常检查的内容

(1)客户及其内部管理情况。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及经营方式有无变化;有无分立、兼并、收购、破产、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等行为;主要管理人员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态度、偿还债务的意愿有无变化;有无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等。

(2)生产经营情况。客户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客户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等。

(3)财务状况。客户财务报表真实情况;资产和负债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产值、销售收入及效益变化情况;现金流入量、流出量情况及货款归社(行)情况;在各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变化情况等。

(4)担保情况。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抵(质)押物保管和权属、价值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的财产保险情况;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贷款法律文书合法、完备情况等。

(5)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纳入专户管理;项目进度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总投资是否突破;项目累计完工量与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效益和市场情况如何;房地产项目预售情况及预销售款使用情况等。

(6)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检查。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贷款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抵(质)押物的保管、价值的变化及变现能力情况;保证人保证能力情况等。

3.日常检查要求。日常检查应按户(项目)进行,应收集客户和担保人后续基本资料、当期财务报表资料和公开信息资料,复测客户和担保人信用等级。属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应填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贷后检查表》(附件5),其他信贷业务应填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贷后检查表》(附件6)。检查信息应及时登录信贷管理系统。

第九条 贷后管理人员通过对贷后检查和其他渠道取得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各种因素,判断客户的总体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性措施。

第四章 风险监管与预警

第十条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及时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质量和潜在风险。

第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所辖地区信贷业务营运情况,按季撰写风险分析报告并提出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信贷退出机制。对列入不良信用客户内部控制名单和高风险行业、区域的客户,要制定信贷退出计划,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到期减少续贷、停止贷款或诉讼的措施,清收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对客户账户信息、信贷管理系统、贷后检查、客户财务报表及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客户信用等级监测及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控制、化解信贷风险。

(一)风险预警信号的主要内容(附件7)。

(二)风险预警信号反馈与处理

1.贷后管理人员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应及时填制《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附件8),并报告客户部门负责人。

2.客户部门应采取限期纠正、要求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3.若预警信号仍未消除或预计预警信号不能解除的,客户部门要及时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报信贷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重大风险事项,还应及时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信贷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视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化解措施:

(1)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2)依法处置担保物;

(3)追索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 (4)依法提起诉讼;

(5)提请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 (6)积极参与企业改制; (7)其他有效措施。

第五章 本息回收

第十四条 正常回收

(一)到期信贷业务的通知。贷后管理人员应在短期贷款到期10天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30天之前,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附件9)发送给借款人(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除外),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到期前10天,客户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款的,及时通知客户存足,保证信贷资金的按期回收。

(二)信贷业务到期时,客户部门应通知会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扣划款手续。归还后,客户部门应将有关还款凭证及时归入客户信贷档案。

(三)本息收回后,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台账登记,同时将收回信息录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协助客户办理解除担保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提前归还。客户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时,客户部门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同意提前还款及如何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应当要求客户提前提交《提前归还借款

申请书》(附件10)(法人客户20天、个人客户10天),经借贷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六条 到期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

(一)客户拖欠贷款本息或表外信贷业务到期出现垫款时,贷后管理人员要在逾期、欠息或垫款发生后的15日内,向客户、担保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11)或垫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客户、担保人立即还款。

(二)客户在归还全部逾期贷款或垫款及欠息之前,公司类客户至少每季度,个人客户至少每半年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垫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对无法取得回执的客户,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上门催讨、公证送达、申请支付令、诉讼等方式及时中断诉讼时效。

(三)到期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会计部门从信贷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七条 利息催收。公司类客户在距结息日5天前,贷后管理人员要向借款人发出《提示付息通知书》(附件12);个人客户在结息日前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便捷方式提示客户准备资金按时付息。对贷款已经到期的客户,利息催收与本金催收同时进行。

第六章 贷款展期

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第十九条 展期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按规定进行了年检;个人客户身体健康、职业稳定、家庭状况良好;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贷后检查,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低风险业务除外);

(五)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贷款担保;

(六)贷款风险分类应为正常或关注;

(七)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展期,应在贷款到期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3),并提交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相关证明文件、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等农村信用社要求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借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按信贷业务发放程序和权限办理。经批准同意展期的,在原期限到期前应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附件14)。

第二十二条 办理担保贷款展期时,须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展期期限和利率。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根据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

第二十四条 展期后的贷款按新增贷款进行管理,展期贷款的风险分类最高只能列为关注类。

第七章 借新还旧

第二十五条 借新还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清收贷款本息,或有利于巩固优良客户和有发展潜力的客户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符合信贷授权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批、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借新还旧的类型及条件

(一)营销优质客户的借新还旧。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农村信用社为了巩固和发展与借款人的关系,有效保持和扩大高端优质市场份额而进行的借新还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信用评级AA级以上(含)且在评级有效期内;

2.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意愿和能力良好,从不欠息;

3.借款人行业地位突出,在当地属于各家金融机构争相营销的优质客户,一旦农村信用社收回贷款本金,重新介入成本较高;

4.最近一期贷款风险分类为正常;

5.贷款借新还旧金额应控制在对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内。

(二)经营性占用的借新还旧。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但出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一时不能筹集足够资金用于归还到期贷款,农村信用社为了维持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而进行的借新还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贷款作为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铺底性流动资金或周转性流动资金,难以一时抽出或一旦抽出将严重影响其经营业绩或获利能力,进而影响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全额归还;

2.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且在评级有效期内;

3.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意愿良好,不欠利息,社企合作关系较好; 4.最近一期贷款风险分类为正常或关注;

5.贷款借新还旧金额应控制在对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内。

(三)贷款期限不匹配的借新还旧。借款人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由于原贷款期限或分期还款计划与客户实际产生现金流量的周期不匹配,造成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农村信用社对此进行的借新还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新还旧后,贷款期限或分期还款计划调整到与客户实际产生现金流量的周期相符;

2.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好,不欠利息,能够主动配合农村信用社提出按时、足额的还款计划;

3.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且在评级有效期内;

4.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

5.贷款借新还旧额度应控制在对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内。

(四)压缩退出的借新还旧。借款人虽然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但产生现金流有限,很难一次性归还到期贷款,农村信用社以归还部分贷款本金为条件为其办理借新还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对该笔贷款的本金压缩比例不得低于10%(含);

2.贷款借新还旧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原贷款合同期限(包括展期期限部分);

3.借款人已列为信贷退出客户,如果采取此种借新还旧方式,预计贷款最终不会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小;借款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农村信用社要监督借款人按期履行;

4.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好,能够按时归还贷款利息。

(五)清收利息的借新还旧。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农村信用社以偿还全部利息为条件为其办理的借新还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能够先归还农村信用社全部欠息; 2.借新还旧后,借款人能按时归还新贷款本息; 3.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

4.借新还旧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原贷款合同期限(包括展期期限部分);

5.农村信用社应协商借款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剩余本息的还款计划,并监督借款人按期履行。

(六)保全资产的借新还旧。为了保全债权、恢复诉讼时效,对贷款进行保全而进行的借新还旧,包括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完善保证、抵押或质押手续;或在诉讼后按照规定程序达成和解协议而办理借新还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瑕疵,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面临较大的现实或潜在风险,需要及时予以弥补;或需要及时中断、恢复诉讼时效;或在诉讼后按照规定程序达成和解协议;

2.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

3.借新还旧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原贷款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办理借新还旧,应认真分析贷款项目存在的现实和潜在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拟借新还旧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贷款手续

(一)完善格式合同,如实填写借新还旧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项应直接写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

(二)原合同已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手续时,要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合同已经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要与质押人重新签订质押合同并办妥交付或登记手续;原合同已由第三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必须与保证人重新签订保证合同。上述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可以是原担保人,也可以是新的担保人,但都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如借新还旧只归还原借款合同项下部分本金的,无论是新担保人还是原担保人提供担保,均不得免除原借款合同项下担保人对未清偿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

(四)资金要实际划付,不得采取空转的方式。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时,不宜采取扣款方式,而应以借款人主动开出支票等方式还款。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借新还旧过程中,不得将原贷款欠息转为贷款,严禁以贷收息,严禁利用借新还旧人为降低不良贷款率,以防止借款人降低还款意愿,增加贷款风险。

第三十条 借新还旧的业务操作流程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不良贷款是指按期限管理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第三十二条 按照“依法合规、区别对待、弱化风险、真实反映”的原则对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对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和保全。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档案是农村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信贷业务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和贷后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和管理等各环节工作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责任移交

第三十五条 原贷后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客户部门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与接手的贷后管理人员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

贷后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后移交,并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交接人、接手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负责,不得推诿责任。移交过程中发现原责任人存在违规行为或对风险状况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当加强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检查或重点检查,督促客户部门加强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贷后管理工作纳入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内容。各级联社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贷后管理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贷后管理相关规定的机构和岗位责任人,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尽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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