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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9: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环节风险, 提高信贷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信贷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管与预警、本息回收、贷款展期、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贷款管理责任移交、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约束机制、及时预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农村信用社所有的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第二章 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客户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内容和频率实施贷后检查和客户服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进行反馈和处臵;

(二)对即将到期贷款和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负责签发各类催收通知书,及时办理展期、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第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定期对客户所属行业进行风险分析,对客户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提出化解和处臵意见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三)定期向信用社主任、风险管理部汇报辖内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

(四)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及认定工作;

(五)负责组织和督促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销毁信贷业务档案。

第三章 贷后管理流程和内容

第七条 贷后管理的基本操作流程分为:建立贷后管理卡、贷后监测、贷后检查、贷款质量分类与风险预警、贷款收回、档案管理。

第八条 贷后管理流程各环节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贷后管理卡。贷款发放后,要按户建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卡》(附件6),对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二)贷后监测。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贷款资金的使

2 用情况要及时跟进,进行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

(三)贷后检查。包括定期和非定期检查。贷款发放后,要按照主动、动态、持续的原则要求进行贷后检查。按照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实地现场检查;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获得风险预警信号,对借款人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贷款质量分类。贷款质量分类是根据贷款五级分类要求和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并在每个月末根据其风险变化情况调整分类结果,准确反映贷款质量。

(五)风险预警。通过贷后检查,报告或揭示风险情况,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六)贷款收回。对到期贷款和违约须提前收回的贷款,要进行催收通知,及时下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附件1)或《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通知书》(附件2)。

(七)档案管理。对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基本资料、相关合同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

第四章 贷后检查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对贷后检查要按借款主体分类进行管理,分为个人类贷款和公司类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3 第十条 个人类贷款的贷后检查

(一) 建立贷后管理卡

贷款发放后,要按户建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卡》(附件6),对借款人借款用途使用情况及经营活动情况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记录,并区分客户进行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

1、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首次跟踪检查。贷后管理人员应在贷款业务发生15天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低风险业务除外)。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须将检查信息形成《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附件7)。

2、个人消费贷款(含个人住房、商用房、“白领通”贷款,下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不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日常检查

1、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日常检查。贷后检查频率至少每季一次,其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贷款要求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自然人客户贷款金额在300万元(含)以内的,可用《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表》(附件8)记录贷后检查情况。重点检查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支付方式使用贷款;对贷款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健康、婚姻变化情况,个

4 人资产、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等,并要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内容。

2、个人消费贷款的日常检查

(1)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的,每半年检查一次。重点检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客户是否能正常还款;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变化情况、个人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家庭是否有较大变故等;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监管,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内容。

(2)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对能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客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约定按月或按季还款的,在违约期30天内,贷后管理人员应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借款人催收,做好电话记录,并按规定通知担保人。

②约定按月或按季还款的,在违约期31天至60天(含),贷后管理人员要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取得回执,同时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将检查信息形成《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表》(附件8)。

③约定按月或按季还款的,违约期60天以上,贷后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填制《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表》(附件8),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避免损失扩大。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日常检查。贷后管理人员应每半年与村(或社)干部配合对辖区农户贷后情况进行逐户检

5 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农户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家庭收支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等,同时更新农户经济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类客户的贷后检查

(一) 建立贷后管理卡

贷款发放后,要按户建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卡》(附件6),对借款人借款用途使用情况及经营活动情况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客户进行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

(二) 首次跟踪检查。贷后管理人员应在每笔信贷业务发生15天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低风险业务除外)。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支付方式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首次跟踪检查按笔进行,应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附件7)。

(三)日常检查

1、日常检查的频率。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频率为至少每月一次。

2、日常检查的内容

(1)客户及其保证人的内部管理情况。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要害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及经营方式有无变化;主要负责人有无涉黄、涉赌、涉毒行为;有无涉诉案件、经济纠纷、分立、兼并、收购、破产、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等行为;主要管理人员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态度、

6 偿还债务的意愿有无变化;有无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等。

(2)客户及其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等。

(3)客户及其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财务报表真实情况;资产和负债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产值、销售收入及效益变化情况;现金流入量、流出量情况及货款归社(行)情况;在各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变化情况等。

(4)检查抵(质)押物情况。抵(质)押物保管和权属、价值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的财产保险情况;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5)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纳入专户管理;项目进度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总投资是否突破;项目累计完工量与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效益和市场情况如何。

3、日常检查要求。日常检查应按户进行,必须深入实地,收集客户和担保人后续基本资料、当期财务报表资料和公开信息资料。法人客户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内的,可用《法人客户贷后检查表》(附件9)记录贷后检查

7 情况;超过规定额度的客户必须撰写贷后检查报告,详实反映贷后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必须提高或适当降低检查频率: (1)次级类贷款客户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2)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客户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检查频率,必须确保法律时效的延续;

(3)全额存单、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的客户,未出现实质性改变贷款低风险状况的风险信号(如账户被查封、涉诉以及贷款欠息、逾期、假冒变造票据等)前,可不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4)出现风险预警信号,视其情况随时跟踪检查。

第五章 风险监管与预警

第十三条 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质量和潜在风险,并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将风险分类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对客户账户信息、信贷管理系统、贷后检查、客户财务报表及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控制、化解信贷风险。

(一)调查发现以下情形,应发出风险预警信号:

1、财务状况的预警信号,包括销售额下降、应收、应付账款出现异常,现金流、资产状况恶化、债务大量增加、利

8 润急速减少等情况。

2、有关经营者的预警信号,包括董事会、法人变更、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掌握核心工程技术人员等人事变动情况。以上这些人员涉及黄、赌、毒等情况。

3、资信预警信号,包括还款清息的意愿降低、财务报表呈报不及时,货款归社率出现异常,与信用社的配合度明显淡化,因合同违约引起对方诉讼等情况。

4、有关经营管理状况的预警信号,包括丧失重要客户、上下游客户的订货变化超出正常水平、推迟更新过时的无效益的设备,各部门职责混乱、冒险兼并其他公司、超出其自身实力独立投资其他新行业、新产品及新市场的开发等。

5、政策风险预警信号。企业所属行业、主导产品、生产工艺属于国家明令限制、退出、淘汰、取缔类的。

6、重大特殊情况预警信号。企业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失踪、外逃、死亡、出境赌博、外借大额高利贷;企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企业涉及到重大政治事件;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等情况。

(二)风险预警信号反馈与处理

1、贷后管理人员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应及时报告放款信用社负责人和客户部门负责人。

2、放款信用社应采取限期纠正、要求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9 3、若预警信号仍未消除或预计预警信号不能解除的,客户部门要及时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情况报信贷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重大风险事项,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信贷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视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化解措施:

(1)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2)依法处臵抵(质)押物; (3)追索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 (4)依法提起诉讼;

(5)提请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 (6)积极参与企业改制; (7)其他有效措施。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 正常回收

(一)到期信贷业务的通知。贷后管理人员应在短期贷款到期30天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60天之前,填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附件1)发送给借款人(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除外),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到期前10天,客户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款的,及时通知客户存足,保证信贷资金的按期回收。

(二)信贷业务到期时,贷后管理人员应通知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还款手续。归还后,应将有关还款凭证及时归入客户信贷档案。

(三)本息收回后,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台账登记,并协助客户办理解除抵(质)押担保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提前归还。客户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时,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同意提前还款。合同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七条

到期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

(一)客户拖欠贷款本息或表外信贷业务到期出现垫款时,贷后管理人员要在逾期、欠息或垫款发生后的15日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附件4)或垫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客户立即还款。

(二)客户在归还全部逾期贷款或垫款及欠息之前,至少每半年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或垫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对无法取得回执的客户,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上门催讨、公证送达、申请支付令、诉讼等方式及时延续诉讼时效。

(三)到期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从信贷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八条 利息催收。在结息日前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便捷方式提示客户准备资金按时付息或向借款人发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提示付息通知书》(附件3)。对贷款已经到期的客户,利息催收与本金催收同时进行。对于欠息

311 个月(含)以上的客户,要向借款人发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催收欠息通知书》(附件5)。

第七章 贷款展期

第十九条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第二十条 展期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按规定进行了年检;个人客户身体健康、职业稳定、家庭状况良好;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贷后检查,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贷款担保;

(五)贷款风险分类应为正常或关注;

(六)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展期,应在短期贷款到期30日前,中长期贷款到期60日前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附件10),并提交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书面申请、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等农村信用社要求的资料。

12 第二十二条 借款展期的审批按信贷业务权限办理,由有权人签批后,在原期限到期前应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贷款展期合同。

第二十三条 展期期限和利率。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根据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

第二十四条 展期贷款的风险分类最高只能列为关注类。

第八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是指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依法合规、区别对待、控制风险、灵活处臵”的原则,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晋农信发„2010‟76号)对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核销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试行)》(晋农信发„2009‟53号)执行。抵债资产处臵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13 第二十八条 信贷业务档案是农村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信贷业务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和贷后管理资料。信贷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建档和管理等要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责任移交

第二十九条 原贷后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与接手的贷后管理人员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后移交,并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交接人、接手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建立贷后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贷后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进行处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追究相关责任并负责清收。

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监管的;未及时催收的;由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应发现而未发现风险信号的;未按规定上报风险情况的。遗、漏、缺失贷后检查资料,由此给信用社利益造成危害的;隐瞒问题或发现预警信号未及时报告或未按有

14 关规定及时处理的;对已形成的风险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重了风险度或形成损失的;贷后检查资料和报告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擅自转移保证金,更换质物的;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对因贷后检查失职、渎职行为给信用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贷后检查报告是信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贷款风险形态变化认定的原始凭据,是贷后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的记录,根据其质量的高低、防范风险作用的大小,来评价信贷员是否尽职、称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太原办事处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各县级联社、中心社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贷后管理办法

贷后管理办法

贷后管理办法

贷后管理办法

贷后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后检查报告

贷后管理办法(3)

农业发展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贷后调查报告

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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