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残疾儿童救助政策法规备忘录
一、教育补助
(一)学前教育补助:
1 补助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3-7周岁在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
2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00元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4000元。 3 补助办法: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
4 申请方法:每年9月20日前,持《学前补助申请表》、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幼儿园在园证明》、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向所在区教育局申请。
5 补助发放:市残联于11月30日内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助学补助:
1 补助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在各类依法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技校、大学就读的在校残疾学生。
2 补助标准:在特教学校(含辅读班)就读的,学费、簿籍费全免,交通费补助150元/年。在各类学校就读补助标准各不相同。 3 补助办法:除交通费补助外,都是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 4 申请方法:每年9月20日前,持《入学通知书》、收费收据、《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并填好《助学补助审批表》,经就读学校、居(村)委会审核并签署一件后,向所在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5 补助发放:区残联于11月30日前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康复救助
(一)市级康复补助
1 补助对象: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7周岁以下的脑瘫、听障;7-10周岁的语后聋;14周岁以下的智障、自闭症儿童。 2 补助标准:脑瘫儿1400元/月;其他儿童1000 元/月。 3 补助办法: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
4 申请方法:《医院评估报告》、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向所在社区申请。
5 补助发放: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集美区康复救助
1 补助对象:集美区户籍中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10周岁以下,具有区残联评估为具有功能重建潜力的残疾儿童。
2 补助标准: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脑瘫儿童每月再最高补助1000元;聋哑、弱智、自闭症儿童每月最高补助800元。
3 补助办法:每季度办理一次,于季末当月1-15日办理。
4 申请方法:持《户籍证》、《残疾人证》或市康复机构认定的自闭症诊断书的复印件,及《集美区残疾儿童“抢救性训练”、矫治申请表》或《集美区残疾儿童社区训练矫正申请表》的批准文件及收费凭证原件,向区残联申请。
5 补助发放:直接转入救助对象户主的账户。
(三) 思明区康复救助
1 救助对象:法定监护人具有思明区户籍3年(含)以上的,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7周岁以下的脑瘫、听障;7-10周岁的语后聋;14周岁以下的智障、自闭症儿童。
2 救助标准: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最高补助听障、智障儿童500元/月;自闭症儿童600元/月;脑瘫儿童700元/月。
3 救助办法: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
4 申请方法:持本人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或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所在康复机构提供的《康复评估表》、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街道办申请。
5 救助发放:由区安康服务中心于每年的1月份将上年度的救助金下拨各街道,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给救助对象。
(四) 海沧区康复补助
1 补助对象: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7周岁以下的脑
瘫、听障;7-10周岁的语后聋;14周岁以下的智障、自闭症儿童。 2 救助标准: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最高补助听障、智障儿童500
元/月;自闭症儿童600元/月;脑瘫儿童700元/月。
3 救助办法:每12月25日前办理。
4 申请方法:持本人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或市二
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所在康复机构提供的《康复评估表》、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
5 救助发放:由区残联于每年的1月份将上年度的救助金,直接转入
救助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区未找到相同规定。
三、居家护理
(一)市级补助
1 补助对象: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残疾人。
2 补助标准:一般300元/月;低保户400元/月。
3 补助办法:随时申请。
4 申请方法: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社区申请。
5 补助发放: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集美区补助
1 补助对象:经市级二级以上医院评估,确定为因瘫痪而生活不能自
理的各类一级残疾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安养的,未享受政府其他居家护理补助的。
2 补助标准:低保对象补贴400元/月,其他对象补贴300元/月。 3 补助办法:2010年7月前持有《二代证》且在2010年9月(含)前取得医
学评估证明的申请对象,从2010年7月开始领取补助金。2010年10月(含)后新办《二代证》并取得医学评估证明的申请对象,自取得医学评估证明当月领取补助金。
4 申请方法: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医学检查评估意见书》、
《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居(村)委员会申请。
补助发放:由镇(街)残联按月将补助金发放给补助对象;农场瘫痪在床的由区残联按月发放。
(三)思明区安康居家护理救助 1 救助对象: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二级(含)以上的各类残疾人。 2 救助标准:低保对象500元/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30%的低保边缘户400元/月;其他300元/月。 3 申请方法: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医学检查评估意见书》、《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居(村)委员会申请。 4 补助发放:由镇(街)残联按月将补助金发放给补助对象;农场瘫痪在床的由区残联按月发放。
(四)其他区未找到相同规定。 5
四、生活救助
(一)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
1 补助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2 补助标准:低保对象给予50元/月增发低保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
低保标准100%-130%的给予50元/月困难救助金。
3 补助办法:2009年6月30日前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其增发低保金(或
困难救助金、生活补助金)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009年7月1日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增发低保金或生活补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月起执行;2009年7月1日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困难救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年起执行。
申请方法:增发低保金的,持残疾证复印件向镇(街道)申请;申请苦难救助金的,持残疾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填写《厦门市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金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核查收入、初审和民主评议,由由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区残联审核认定,区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5 补助发放:由区民政居统一按月发放。
(二)最低生活保障 4
五、医疗救助
(一) 医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
1 补助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困难人员,
因患重病,导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2 补助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
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1500元且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最高补助10000元。
3 补助办法: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20日正常工作时间。上
一医疗保险年度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截止期限为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12月20日,超过此时限的不再受理。
4 申请方法:持户口簿、《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妥《厦门市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表》,向所在地村(居)委会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
5 补助发放:申请后3个月内将补助打入参保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 精神病患者医疗补助
持具有资质的精神专科医师的确诊,由仙岳医院盖章的病例证明和同意接受免费服药或针剂治疗与检查的精神病患者,每月药品及基本检查费用控制在150元之内,按实结算,超过部分自付。
(三) 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治病医疗费减免
1 减免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精神病患者。
2 减免标准:950元/月,包括床位费450元/月·人;护理费300元/月·人;医疗费200元/月·人。
3 申请方法:先到市仙岳医院门诊精神科就诊,凭医生开具《基本诊断证明书》,到所在的居(村)委会提出减免申请,再凭市民政局开具的“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到市仙岳医院办理住院或门诊治疗手续。
(四) 集美区医疗救助
1 救助对象:具有集美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户中的精神病人。
2 救助标准:个人自付住院费300-20000元的80%;精神病人控制病情门诊不超过300元/月。
3 办理方法:每月受理一次,时间为每月15日前。
4 申请程序: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收费凭证原件、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赔付单据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5 救助发放:申请后15日内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发放给申请人。
(五) 湖里区医疗救助
1 救助对象:残疾人
2 救助标准: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因患精神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需透析者不超过10000元,按个人自付50%比例给与医疗救助。
3 办理方法:每月审批一次,时间为每月月末。
4 申请程序: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院有关材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5 救助发放:通过区民政局发放给救助对象。
(六) 厦门市医疗救助和海沧区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而残疾人都纳入了医保范围,所以不适用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