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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3: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导游资格考试法规案例复习

案例

李某是某旅游团在西双版纳四天的导游。第二天的路线是中缅边境一日游,从打洛口岸到缅被的勐拉镇。李某告诉游客:缅玉质地好,在国际市场上独占鳌头,且价格便宜,不能不买,但是不谙行情也往往被宰,有的游客就上过当。她给大家挑选了一家“正宗”的商店。当游客来到该“正宗”的商店后,店老板说他是中国大陆安徽人,和游客是老乡,还提到他老家所在的县、乡、村和他的胞叔在县城经商的街道名称。这时,游客们的防线崩溃了,半小时内,9人共买了近两万元的玉器。回到版纳的首府景洪,游客才知上了当。一番回忆思索,谜底解开了:到景洪的当天,在旅店登记后,李小姐借口旅行社也要登记,把游客的身份证拿走了,第二天才归还。她将其电传给店老板,于是“双簧”就演成了。 问题

1、本案中导游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什么规定?

2、根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如何处罚该导游人员?

3、根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如何处罚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 回答:

1、本案中的导游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对导游人员义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2、根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应该: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根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应该:给予警告直到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

旅游者向某等5人向旅行管部门投诉称:他们与某国际旅行社商定并签订了一份东南亚8日旅游合同,且交纳了出境旅游的全部费用。该份合同书上加盖了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印章。不料,时至预定出国的日期,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却借故一推再推。最后,该国际施行社海外部电话无人接听,旅游者向某等人寻至该旅行社海外部,只见铁将军把门,已是人去楼空。为此,旅游者向某等人联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拆,要求追回所交旅行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经查,该旅行社海外部已由该社职工李某承包,属专业内部承包,该海外部无独立法人资格,且该国际 旅行社无出境旅游经营权。该国际旅行社负责人至旅游行理政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时称,该海外部已由李某承包,且在承包书中明确说明,承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社里无关,均由承包人承受。因此,根据承包协议书,该社负责人认为,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问题: 

1、该国际海外部与旅游者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旅行社负责人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1

2、该旅行社负责人的说法不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内部承包为由,不承担责任。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

XX等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6日游”旅游团。在临登飞机时,游游者发现,该旅游团队是6家旅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数人是初次跨出国门。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旅游者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问题:

1、本案中某旅行社能否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为什么?

2、本案中某旅行社不派领队的辩解能否成立?为什么?

1、某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因为:①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②本案中某旅行社未经王某等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了其他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2、不成立。因为:①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可见,旅行社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定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旅行社都必须遵守。②本案中某旅行社未为旅游团队派领队既是违约又是违法。所以旅行社的辩解不成立。 案例

 2009年7月,某旅行社接待了一批游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长江三峡和神农架游览5天,其中7月25日是漂流神农溪。但该旅行社委派的陪同导游李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漂流神农溪的日期推迟到7月28日,而将7月25日改为其他项目。旅游团的游客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李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7月27日晚突降暴雨,7月28日晨该观光团赴神农溪时山洪爆发,漂流活动无法进行,只得取消。30日,该旅游团集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 2 旅游团未能漂流神农溪,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责任由其自己承担;而导游李某则辩称,造成未能漂流神农溪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山洪爆发,属不可抗力事件,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旅行社是否违约?为什么? 1)旅行社违约了。

2)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在本案中,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组织安排旅行游览活动。由于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导游李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旅游团未能漂流神农溪,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

2、导游的行为是否属个人行为?为什么?旅行社能否据此为由不承担责任? 1)、导游在工作中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因为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的委派。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的雇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3)本案中,导游李某是根据旅行社的委派,担任该旅游团的向导。他擅自变更旅游活动日程,其法律后果必须由旅行社承担。 因此 4)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导游个人行为未经旅行社同意为由而不承担责任。

3、在本案中,旅行社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吗? 为什么? 1)不能。

2)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漂流神农溪的原因,虽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是在导游人员擅改旅游行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

4)由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 案例

 北京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承德风光二日游”旅游团,全团一行26名游客,每人旅行费用400元。经协商,该旅行社与游客订立了一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往返乘坐豪华空调旅行车,住宿标准为“标准双人间,独立卫生间”。餐饮标准为“八菜一汤”,不含酒水,在承德游览5个景点。该团在前往承德途中,导游员向游客介绍了将游览的5个景点的概况,并介绍了此行将要下榻的是一家二级饭店。当该团于傍晚时分抵达承德下榻饭店后,导游员按约定住宿标准即“标准双人间,独立卫生间”安排游客入住,有几位客人进房后认为该饭店不符合二星级标准,理由是无中央空调、无热水供应,且地毯陈旧等。因此拒绝入住,与导游员发生争执,并决定解除此次旅游合同,当夜自行返回北京,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全部旅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团安排下榻的饭店确属二星级饭店。 问题:

3 

1、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在何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3、根据本案情形,游客能否自行解除合同?为什么?

1、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在何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根据本案情形,游客能否自行解除合同?为什么? 1)根据本案情形,游客不能单方自行解除合同。  2)因为本案不存在上述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案例

 9月23日下午5时许,甲市质监所工作人员正准备下班,乙市某旅行社紧急来电称:经我社与甲市旅行社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并协商一致,由我社组团交甲市旅行社接待的一个20人旅行团已在来甲市的火车上,将于明晨6时抵达。但是甲市旅行社在这天下午4时突然变卦,给他们去电传称不能接这个团。为此,请质监所予以协调。甲方质监所紧急与甲方旅行社联系,该旅行社称,我社表示愿意接这个团,但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该旅行团返程购票事宜上,我社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对我市提出的新要求,乙方旅行社至今未答复,故我社决定不接这个团。乙市旅行社则称甲市旅行社曾同意接这个团,虽然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问题上提出了新要求,但这此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甲市旅行社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

1、本案中甲市旅行社与乙市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市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1、本案中甲市旅行社与乙市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本案中甲市旅行社与乙市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

2)因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本案中甲、乙施行社已多次电话、传真,已就接团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

2、甲市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4 甲旅行社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案例

某日,某国际旅行社负责人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诉称:该国际旅行社与香港某旅行社驻北京办事处签订合作协议,商定由该国际旅行社招徕组团赴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香港旅游,由该办事处负责人办理有关入出境手续及境外接待。合作协议签订后,该国际旅行社积极招徕客人,先后组团40余人赴新、马、泰旅游,双方合作良好。后来,该国际旅行社又组织了23名游客交该办事处办理出境旅游有关手续,但该办事处因故未能办妥出境旅游手续,致使该国际旅行社因退还并赔偿客人旅行费用而蒙受经济损失。为此,该国际旅行社认为由于该办事处违约未能办妥出境旅游手续,该办事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经济赔偿。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无出境旅游业务。 问题:

该国际旅行社与该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协议应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国际旅行社与该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因为:

(1)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该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属超范围经营;

(2)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办事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该办事处与该国际旅行社合作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属违法行为;

(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该旅行社与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违反了《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应属于无效合同。 案例

 武汉某旅游学校的学生刘某,家住某县一处风景秀丽的地方。通过有关旅游知识的学习,他认为自家周围也可以开发出来,让游人参观。于是便与一担任导游的朋友钟某合伙做起了旅游,程序是钟某接的团队都要到刘某家去,然后刘某担任讲解员,带团队把他家周围参观一番,刘某家还竖了一块醒目的牌子——XX旅行社,一年下来挣了5万多元。据查,刘某并未取得导游证。 问题:

1、依照有关条例,刘某所立的牌子是否有效?为什么?

2、依照有关条例,刘某的导游活动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1、无效。因为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旅游业务。”可见,旅行社是依法申请并经批准的企业,所以刘某家的牌子不可随便立,它是无效的牌子。

2、不成立。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该条例取得 5 导游资格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向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又指出:“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本案中刘某未取得导游证,所以他不能从事导游活动。 案例

 某年1月30日至2月4日,刘某等16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旅游合同约定应于2月3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4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航班,拟改乘豪华大巴返回昆明。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8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刘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对此,旅行社辩称:造成此后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旅行社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尽量补救,但由于旅游者不同意此做法,因此其后果只能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问题: 

1、旅行社是否违约?为什么?

2、旅行社应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旅游者的的投诉要求是否合理?

 1.该旅行社违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是违约行为。本案中,旅行社没有按约定提供从西双版纳至昆明的乘机服务,就是违反了原合同的规定。

 2.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只要有违约情形发生,就须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了不可抗力除外。本案中,旅行社的违约是由于大雾雷电天气不可抗力所致,且旅行社及时向旅游者做了说明,并采取了补救措施,依据《合同法》规定,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 3.因此,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

案例

Xx等二十余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山、曲阜三日游”,由于适逢“五一”,各地蜂拥而至的游客远远超过了当地旅游接待,该团无论吃、住、游等安排都不尽人意。旅行社为表示歉意和对该团的一种补偿,经全体团员书面同意,免费增加游览济南大明湖、趵突泉两个景点。游览结束后,xx游客提出:由于她以前已经游览过大明湖、趵突泉,本不想同意增加景点的游览,只是当时其他人都同意,加之导游员的劝说,她才签了同意,是违反自己意愿的,因此,旅行社应退还她一部分费用。同旅行社协商未果,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质价不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问题

1、本案中的书面同意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6 

2、“免费加点”可否视为有效赔偿?

3、旅游质监部门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1、具有。根据合同生效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该游客已签字同意书,表明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他不能提供当时不同意“免费加点”的有效证据,因此可视为其合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可视为有效赔偿。旅行社已经讲明“免费加点”是为了补偿游客的损失,并经全体团员签名,相当于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一个新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免费加点”可视为有效赔偿。

3、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旅行社对所谓“质价不符”已经以“免费加点”作为赔偿,且所签署的书面同意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旅游质监部门应对该游客的索赔要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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