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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8: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对策

2011年,东明区国税局组织税收收入4.4亿元,税收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有9家,税款2.6亿元。在这9家企业中集团性企业7家,税款1.3亿元。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在整体税收收入特别是重点税源企业中的比例较大,对整体收入的实现影响较大。因此加强对集团性企业的管理既是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强税收征管,降低执法风险的迫切需要。由于集团性企业在筹资、投资、运作机制和对资金的调度能力,以及在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上的税收筹划优于单一独立性企业,近年来一些企业开始向集团化方向发展。涉及集团化的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规模不断壮大,关联交易行为的增多给税务部门又提出新的课题,新的要求。下面对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征管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集团性企业现状

集团性企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母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

参股或与母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

集团性企业产权结构复杂,有的集团公司与核心企业或其他子公司属多块牌子、一套人马、资金统一运作的情况。随着集团的快速扩张,通过频繁兼并收购方式,投资的触角伸向多种行业。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亲属关系、利益关系及控制影响关系非常复杂,变化较快并且非常隐蔽。

二、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集团性企业结构复杂,管理环节多且专业化分工细致,业务量大,信息化程度高,使得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

(一)、税源信息的获取渠道不畅通,导致管理手段不到位。

集团性企业的税收管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企业信息资源的掌握。集团性企业出于保密等方面考虑,在对外披露信息时十分谨慎,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目前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唯一途径就是企业自行申报,这些经过加工的“二手”信息,存在着是否真实准确的问题。日常巡查巡管多是粗略性的了解与查看,对企业财务核算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或无法了解。对产品生产经营的运作机制、集团性企业内部结构及股权结构掌握不清,对集团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不深入,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行为掌握不到位,重点税源监控力度不够。

(二)、关联交易行为成为税收征管中的难点和重点。

1、关联业务定价上存在随意性。有些集团企业产品由集团统一对外销售,成员企业先开票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开票给客户最终实现销售。而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有的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开票时定价或高或低,可以规避国家税收、转移企业税负,实现集团企业利润的最优化目标。

2、关联企业相互占用资金转移费用。集团性企业通常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筹资、融资,融资款项各成员企业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费用的支出可向实现利润较多的企业或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倾斜,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经营资金的收取与支付上可通过互转往来的方式由其它企业代付代收,从而规避了长、短期借款问题,在成员企业间实现购销经营资金的循环。

3、简化库存商品的核算。当库存商品的收、发、存与其销售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联性关系时,或通过核实库存商品在各环节的流转数量能够测算、核算出其应税销售数量时,企业有时在账上有意不核算数量,仅按批次、金额进行粗放性、规避性的核算,从而给税务人员日常检查等工作增加难度。

(三)、税收竞争和税收转移使中小城市处于劣势。

由于地处中小城市,7家集团性企业有2家核心企业是

在本市, 其余5 家是集团企业成员企业。当税收优惠和财政优惠政策没有其他企业所在地优厚时,集团性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地区间的转移。中小城市多为集团性企业生产厂所在地,税收优惠和财政优惠政策因受区域和财力影响,在税收竞争和税收转移中处于劣势。

(四)、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畏难性。

集团性企业大多都是重点税源企业和龙头性企业,税收管理员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上怕出错,不敢轻易采取一些强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同时,集团性企业所涉税种较多,既有国税管理税种也有地税管理税种,这对税收管理员就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高标准。再加上有些集团企业跨省、市、区经营,集团内有内资、外资甚至境外公司,涉及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属于不同的省、市、区等,因此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有一定畏难性,往往是怕走进去出不来。

三、加强对集团性企业征收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税源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税源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集团化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突破口。面对企业高度的信息化,税务部门没有相应的管理信息平台的支持是难以实现有效管理的,所以说建立税源管理和分析平台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样的平台,及时收集企业的所有涉税信息,以便于掌握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内

部之间的往来,从而加强对集团性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同时为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有效规范企业转让定价与转移税负行为。

鉴于集团性企业跨省、市、区经营的状况,建议在大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行业性集团企业、规模型集团企业、重点税源类集团企业、风险性集团企业等类型的服务性调研、日常性税务稽查工作。从而逐步增强对集团性企业的纳税服务、会计核算的规范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集团企业的关联业务,合理进行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

(三)、突出动态管理。

集团性企业内部监控机制比较完善,纳税遵从度比较高。但是由于与税务机关站在不同的角度,所以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不一致,因而需要加强征纳双方的理解。税务人员不能再等着看企业送来的报表,而要动态管理,深入企业系统地掌握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实现集中的深层次的管理。同时可以及时对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集团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降低涉税风险,保证作为重点税源的税收收入的实现。

(四)、完善管理岗责,实现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

集团企业数量少,经营活动复杂,税收收入比重大,还有一批高学历、高职称、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与之相比,税务机关目前的管理人员明显不足,精通法律、财会、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匮乏,无论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不相匹配。对集团性企业需要提供专业性较强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也应配备较高素质的税收管理人员团队,专门负责研究制定对这些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及管理的方式方法,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深层次管理和服务。要以日常评估为税收执法的主要手段,及时评估集团性企业涉水业务处理,达到及时核算税款,及时申报税款。一方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通过开展纳税评估,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好税收筹划,促进企业向更大更强发展;另一方面将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以服务提升执法水平和管理层次,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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