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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9: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 入股条件

第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承认本行股东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

第六条 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 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行入股。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九条 本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第十条 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第十二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服从和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

第十五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金证管理

第十六条 本行签发的股金证,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本行章程,知晓股东的权利、义务;

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本行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 4、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5、股东在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十七条 本行股金证列明以下事项:

1、自然人股东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2、法人股股东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章 相关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本行股金按照“统一核算、双重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股金在本行清算中心统一核算,按营业网点设立账户,并有股东股金明细账;营业网点设立股金明细账,对扩股、分红、转让、继承等事项详细记载。

第二十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募集股金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建立增资扩股领导小组,拟定《增资扩股方案(草案)》;

2、召开本行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拟定的《增资扩股方案(草案)》;

3、请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增资扩股方案》;

4、宣传发动并公布招股说明书; 5、预约入股工作;

6、审查拟入股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本行章程,审查通过后拟入股股东填写股金认购单,缴存认购资金;

7、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将认购资金进行入账处理;

8、签发股金证给入股股东,同时向入股股东收回股金认购单回单;

9、申请修改本行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东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股权转让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持股人提出申请,并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同时受让人按转让价款将资金存入营业网点其他应付款专户。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同意后,变更股权登记,签发股金证,由营业网点向出让人支付转让款;

2、股权转让价格由出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注明;

3、营业网点负责收回出让人的股金证;如为部分股权转让需在其股金证上作转让登记;收回的股金证应及时交营业部做销账处理;

4、法人股转让时,如其法人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其董事会决议;

5、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须填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出让人、受让人、营业部、财务会计部各执一份,营业部凭此核算股金分户账。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东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申请股金证挂失时,手续如下:

1、申请股金证挂失的股东应提供有效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提供单位介绍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填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证挂失申请书》,仔细填列股东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有关情况,向其募股营业网点申请挂失。

2、营业网点负责审核申请人身份及填写资料的真实性,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

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证挂失申请书》一式二联,办理持失部门在第一联上加盖业务章和经办人名章后交挂失申请人收执;第二联由挂失部门,登记挂失登记簿。 4、挂失补发的股金证应重新编号,并注明“挂失补发”字样及原股金证编号;同时在计算机系统和股金明细账中修改股金证信息。

5、为了保证股东股金的安全,营业网点补发股金证的期限约定在书面挂失申请书填列7天后。

6、股东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向营业网点领取新股金证,并在营业网点保管的挂失申请书上签注领取日期与姓名。

第二十三条 本行向股东分配股金红利时的核算要求: 1、本行根据年度会计决算盈利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与股金分红标准,经省联社批准后,及时对入股股金进行分红,股金红利分配方式分为现金红利和红利配股两种。

2、由本行营业部根据分红标准,填制股金分红和红利配股清单,详细填写股金金额、入股时间,认真计算股金红利和配股金额,经复核后填制一式三联清单报清算中心。清算中心、营业部、支行各留一份。

3、本行清算中心接到分红清单后,认真复核红利和配股金额无误后,将红利和红利配股分别下划至营业网点。

4、为了确保股金红利和配股及时分配到股东手中,本行与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分配的红利以转账方式转存至其在营业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法人股东分配的红利转入其存款账户,红利配股的登记到股东股权证上。

(1)股东的股金证上需注明其结算账号与“红利配股转入”的字样。

(2)营业网点的股金明细账上需记载股东的结算账号。

(3)红利的转存需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相应的存款凭证,红利配股的转入需通过计算机打印到股权证上,同时柜面负责人加盖经办人私章。

(4)清算中心核算股金分红的科目为“应付利润-劳动分红”;营业网点收到清算中心下划的现金分红款项后在“其他应付款-待发放股金红利”科目中核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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