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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首先要向办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厅部)申请划请矿区范围,经审定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一、拟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由采矿权人按《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向有审批发证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拟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

3、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地质剖面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

7、出具申请人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 二) 受理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料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属省级、地、州、市级审批发证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拟建矿山所在县级进行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通知及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填写《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报地(州、市)国土资源乙。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应在收到县级初审及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级审批机关。超过规定期限不提出意见上报的视为同意。

四) 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下达《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二、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矿区地质剖面图;

4、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

5、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7、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按照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决定,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材料。

9、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10、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由具有评估资源的单位编制;

11、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采矿登记协调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经审查同意准预见登记的,登记机关向申请人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发证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经审查不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庆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 发证通知有矿区范围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的20日内,向矿山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发出《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程序 一) 申报

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开采的审查意见。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4、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审批

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延续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延续后,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理登记的,采矿权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轻下材料:

1、申请变更采矿登记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登记的意见;

4、属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附矿山所在地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

5、属变更开采主要矿咱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属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属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机的批准文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 审批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换发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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