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答复
最近,部分地税部门、纳税单位询问关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否征收所得税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则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经请示省局,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暂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有专项用途,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市局税收管理二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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