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宣城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法制科:
申请人:夏国福,男,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安徽旌德县菜家桥镇三合村赵家23号,身份证号34253019521222251x,驾驶两轮电动车。
被申请人:吴斌,男,1988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旌德县孙村乡玉屏村河东11号,身份证342530198807053237,驾驶皖PWB885号面包车。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旌公交认字【2015】第0008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吴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旌公交认字【2015】第00086”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理由如下:
1、车辆检测不全面,重点制动、转向未检测,该认定书有多处瑕疵,经办人存在明显不作为现象;
2、事故现场在旌德县蔡家桥镇朱旺村至汤村中间的华村转弯道处,此认定书未说明;撞击点非PWB885面包车停靠点,期间相距25米左右,无刹车痕迹。
3、判断我方逆向占道无法律依据,更无事实和确凿证据,到目前为止事故处理部门未出具原始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和认定的事实,依据伤者本人清楚记得事发时在本道行驶,伤者左侧身体多处擦伤为证,同行人也能证实。此路段根据蹲点测试,车速只要每小时超过50KM/H,机动车必须跨越中间线占用受害人所行车道。
4、根据认定书认定,对方车辆车速55-58KM/H,按照山区弯道限速30 KM/H,超速将近100%,属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种类的严重违法行为,超速和危险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次交通事故,系机动车驾驶员吴斌超速和危险驾驶造成伤者目前多发性伤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受害人人生权益,特申请复核。 此致
申请人:夏国福
年8月1日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