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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复核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7 12:03:53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彝族,xxx年xx月xxx日生 ,住xxxxxxxx一组。

被申请人:xxxx,男,其余信息不详。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24日09时23分,申请人xxx驾驶的振兴牌号贵xxx货车沿堕箐公路(堕却至箐口)从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驶,至堕箐公路11KM﹢500M处时与被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xxxxx的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现场为悬崖地段,且为100度左右的急转弯,路面狭窄,两车不能正常行驶会车。xx驾驶的牌号贵Bxxx货车制动停车后(现场有刹车痕迹),因被申请人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车速过快导致该车头撞击公路后山体的岩石后,车身弹回路面致车尾撞击到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货车的货箱。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存在重大失误,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请人不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急弯路、狭窄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被申请人张启学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且两车难以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山体未作减速停车避让导致撞击山体岩石后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二、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时采纳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但交通警察xxxx等2人现场事故认定时,一下车就指责申请人xxxx一通,随后说是申请人xxxx的责任,只拍摄现场照片后就撤离事故现场。最后又强行申请人xxx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综上所述,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xxxxx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2篇: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42年9月5日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公交(包)字(2009)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驾驶皖XXX号轻型货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智广场门口时,遇申请人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雨天路滑,被申请人车辆前部碰撞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许俊文受伤。

申请人认为:2009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雨天驾车、车速过快,并且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XXX驾驶车辆存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1、XXX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驾驶车辆的XXX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灯,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远、近光灯以提示他人。

2、XXX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受害人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看出车辆前端的翼子板前端变形凹陷,可足以推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很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

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对此,申请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以明确XXX对引发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

3、XXX驾驶小型货车经技术检验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观察距离,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事故的技术因素。二、申请人对该起事故发生地点的周围环境的阐述。

申请人认为影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还有以下几点:首先,事故发生地点正对着创智广场工地门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区,路两边均是公交站牌,平时人流量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况并非事故认定书描述:中心绿化隔离,机动车道单向三车道,实为:机动车道单向两车道,马路两边为绿化带,中间绿化带对着路旁公交站牌铺设有较大面积的方砖,平时行人均从此处过马路。考虑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众”的立法原则,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责任,请求交警支队综合考虑。

三,受害人X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发现场附近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及人行横道,行人过马路只能观察来往车辆,在确定安全后直行通过,通过受害人选择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过马路,可见受害人选择了更为安全的方法想过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动缓慢,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应更为谨慎和重视,安全意识更为强烈,绝不可能在没有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冒然过马路,于情于理,都让人质疑,因此受害人没有过错。如前所述,正是驾驶车辆的XXX根本不注意行人,

在公交站牌附近不仅没有减速,而且车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预测,导致悲剧发生。

四、在该起事故中,应充分考虑“以人为本”。

在本案中,XXX存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即使存有过失也非常微

小,所以受害人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责任,而且申请人认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况下被撞致如此惨重,让其家人感到万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因为受害人微末的过失,就片面的认定受害人承担部分责任,这是不利于规范行车秩序,稳定社会的。

综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09)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3篇: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1**号院**号楼**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80*******号),特申请复核

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认定事实不准。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明责任不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李应宽发现问题后采取向东回避行使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申请人恳请交警部门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推荐第4篇: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光林,男,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高家湾组。

申请依据:

1、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复核请求:

1、申请撤销《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申请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事实与理由:

于2011年4月28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原认定“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内,起火点位于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西北角。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该认定违反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申请人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西北角山墙上(房顶行条和瓦椽下),是由角架支撑将进火线和出火线扎在一起的电线枢纽安装点,电表在其下方,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灾后现场情况为:电线烧断脱落,电线角架吊挂在电表上;角架瓷瓶上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绞在一起焚烧,并且短路;进火线和出火线的两边线路明显火烧较轻。从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张光林的房屋起火部位为“屋外而不是屋内”,起火原因是电线老化造成。原认定起火部位为“屋内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是没有事实和科学根据。如此的认定申请人感到十分痛心和遗憾,也将损害了公安消防部门的光辉形象。

综上,申请人认为,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屋外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老化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请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这次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

此致

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

1、证人证言1份;

2、火灾现场照片1份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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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责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

1、事故发生时虽然申请人驾驶的无号两轮摩托车由XX往XX方向行驶,但是在事故发生路段时,申请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被申请人驾驶的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从南向北的机动车道上行驶,虽然两车都是同向行驶,但是两车之间间隔了一条从北向南的机动车道,两车并不在同一机动车道上,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

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但在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中认定是申请人驾车与前车为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被申请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的次要原因。在此事故形成原因中却忽略了两车行驶车道不一致,及发生事故地点是非机动车道上这两点重要事实。

3、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由北向南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被申请人驾驶的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驶向非机动车道时才把申请人撞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虽然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无号牌、超载,属行政处罚责任,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有驾驶证且车辆各系统检验合格也没有超速,是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的规定,申

请人并不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是被申请人驾驶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没有减速慢行,也没有打左转向灯,并驶过中间间隔的机动车道后,在驶上非机动车道时也没有注意非机动车道上的来往车辆,而与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被申请人的行为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使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对本起事故重新做出责任认定。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6篇: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蔡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

被申请人:李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市XX区XX大街XX家园X号楼X单元XX室门市。

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市X区XX北路XX家园XX号楼X单元XXX室。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队X公交认字【20XX】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李X、李XX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13时05分许,李X驾驶黑RXXXX号金杯轻型货车,从XX市XX区文政街X号旁边垂直于文政街的居住区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车驶入文政街时,遇由东向西蔡XX驾驶的黑AXXXX号骐达牌小型轿车及李XX驾驶的黑AXXXX号夏利牌小型轿车。因李X驾驶机动车从道路出入口倒车驶入文政街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未对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避让;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致使三车相撞,造成正常驾驶的申请人受伤及三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正常驾驶,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对此事故不负有责任。被申请人李X、李XX分别实施了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应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与两名被申请人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错误,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李X、李XX具有严重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1、被申请人李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2、被申请人李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 1

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驾驶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措施的安全距离,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二、交警部门错误认定申请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交警部门在X公交认字【20XX】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具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事故发生时,申请人在道路上正常行驶,驾驶车辆时速为40多公里。交警部门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提取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该路段正常行驶的同向、对向车辆的车速一致,始终保持安全的车速。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道路为双向六车道,且未设置任何限速、减速让行的交通标志、标线,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

(二)项之规定,机动车在没有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为70公里,申请人驾驶车辆的时速远远小于70公里,不存在未保持安全车速的问题。交通部门在未对申请人的车速进行鉴定,不尊重监控录像反映的客观事实真相,断然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具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实属错误。且从录像来看,被申请人李XX驾驶车辆的时速与申请人相仿,如认定申请人未保持安全车速具有过错行为,那么李XX也同样未保持安全车速具有过错行为,不知交警部门对此为何没有分析认定。

三、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

1、此次交通事故的道路和交通环境因素。

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和交通环境的描述为:X市X区文政街X号门前,道路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属于城市道路;白天视线良好。该描述过于简单,忽略了很多严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实际情况为:事故发生在X市X区文政街X号旁边居住区出入口前。该居住区出入口为南北走向,垂直于文政街。该出口狭窄,宽度仅能容一辆机动车出入。该居住区出口处没有任何标识,附近也没有设置减速、让行等提示驾驶员注意此处存在居住区出入口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该出入口右侧(即东

侧)的人行道上生长有三颗十余米高的大树,大树树干粗壮、枝叶茂密。该树木四周修有高度约为一米的水泥护墙。平行于居住区出入口、南北走向的水泥护墙长约为3米,平行于文政街、东西走向的水泥护墙长约为8米。位于出入口及与其平行的水泥护墙之间的人行道宽度约为2米,位于文政街及与其平行的水泥护墙之间的人行道距离约为1米,立有一路灯杆。事故发生时,有三辆机动车停放在该居住区出入口。其中两辆轿车紧靠该出入口前文政街的道路右侧停放,两车车头均向西,垂直于该出入口,车顶高度距离路面约为1.6米,前后车距约为半米。一辆吉普车停放于位于出入口及与其平行的水泥护墙之间的人行道上,车头向南,垂直于文政街,该车尾部距离文政街及在文政街停放的车辆,不足1米。因该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其车顶高度距离文政街路面约为2米。事故发生地停放的三辆机动车、人行道上生长的树木以及水泥护墙,遮挡了在此道路上自东向西行驶的驾驶员的观察视线,使之难以观察到此处存在居住区出入口,难以预判此处会有车辆突然驶入道路。

2、事故发生时的经过。

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轿车由东向西以时速约为40多公里的速度,在文政街道路的右侧行车道行驶正常行驶,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右侧距离道牙子约为2米,车前方约20米处一直有一辆货车。被申请人李X在申请人前方货车驶过居住区出入口后,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驾驶金杯轻型货车从与文政街垂直的居民区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车驶入申请人行驶的车道,致使申请人躲避不及,造成申请人车右前部与被申请人李X驾驶的货车尾部相撞。在后面行驶的被申请人李XX驾驶的夏利轿车,因未与申请人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车辆前部与申请人车辆后部相撞。

3、申请人不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错误行为。

在被申请人李X倒车驶入申请人的行驶车道前,位于申请人车辆前面行驶的货车与事故发生地停放的三辆机动车、人行道上生长的树木以及水泥护墙,直接遮挡了位于驾驶室内正在行驶的申请人对右前方居住区出入口的观察视线。且该处没有设置减速、让行等提示驾驶员注意此处存在居住区出入口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申请人根本无法观察到此处存在一个

与文政街垂直的狭小的居住区出入口,无法观察到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自被申请李玉发开始倒车,到申请人观察到货车的尾部突然从右前方道边停放车辆的车前出现,再到申请人车辆右前部与货车尾部发生碰撞,时间极为短暂。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尾部超过道边停放车辆进入申请人的车道,仅不到两米。申请人在发现状况出现后,迅速将脚从油门踏板抬起,转移到刹车踏板,但还未来得及踩下,两车就已经发生碰撞。在发现状况出现时,申请人也不能采取向左右躲避的措施。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右侧为停放车辆,无法向右躲避;左侧为同向行驶车道,向左侧躲避,将对左侧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危险,会与左后行驶的车辆碰撞。所以,申请人未向左右躲避。在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过程中,申请人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并无过错。被申请人李X、李XX实施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造成了申请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20XX】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对此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该认定错误。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蔡XX

二○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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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系受害人杨国豪的法定代理人,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住址:xxxxx。联系方式:1xxxxx。

受害人:xxxxx,男,4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住址:xxxxx。

被申请人: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直一公交认字[2014]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肇事者曾林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做为被害人杨国豪的法定代理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直一公交认字[2014]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人认为肇事者曾林穿着拖鞋在对向车道上行驶,同时在看见前方有行人(特别是儿童)时未减速慢行,反而加快车速,想要超越行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尽到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应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与理由具体如下:

一、事故基本事实

2014年8月10日,驾驶人曾林穿着拖鞋驾驶贵E66525号小型轿车由兴仁经关兴公路往关岭方向行驶,该路段既无行人过街设施,也无人行横道,当行驶至贞丰县小屯时,驾驶人曾林在道路平直且视距良好的条件下,明知前方有小孩子通过,却未减速慢行,而加快车速在对向车道上行进,在对向车道上将4岁的杨国豪撞倒,造成杨国豪至今尚在重度昏迷中。

二、受害人杨国豪无事故责任

受害人杨国豪系四岁的儿童,无任何责任能力,不可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负有事故责任。

第一,事发路段系乡村道路,既无行人过街设施,也无人行横道,行人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便可横穿马路,而驾驶人则需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该路段平直,视距为200米,行人完全可信赖驾驶人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驾驶、减速慢行,让行人优先通行。驾驶人若尽到高度的哪怕是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便不会发生。

第二,交警大队在事故形成有原因分析中认为,行人杨国豪横穿公路时未在观察往来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而受害人杨国豪系四岁儿童,无任何安全意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该注意义务是其所不能意识到并能承担的。

三、曾林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曾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遵守靠右行驶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肇事人曾林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决定性原因,如果肇事人曾林遵守靠右侧行驶、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就不可能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另外,肇事人曾林穿着拖鞋驾驶车辆,并且在看见前方有行人特别是儿童时未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人优先通行,对此事实交警大队未予以认定,同时交警队也未对肇事人曾林是否酒驾和车辆速度进行测定说明。申请人认为认定此次事故还应以双方的注意义务为依据,肇事人曾林未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穿着拖鞋在对向车道上行驶,看见前方有儿童也未减速慢行甚至停下车让儿童优先通过,不仅违法驾驶而且也未尽到一丝注意义务,而杨国豪系儿童不可能尽到过多的注意义务,其对来往的车辆唯有信赖其不会对其人身造成伤害。

总之,驾驶人看见前方有儿童时的注意义务要比有成年人时的注意义务要更高,肇事人曾林的违法驾驶和未尽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驾驶人合法安全驾驶或尽到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惨剧便不会发生。因此,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请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认定肇事人曾林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致

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Ο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推荐第8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族,身份证号:*******,

住址:****。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年**月**日作出的“**[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

1.*** *** n.*** 由此上述主要原因,申请人认为对方车辆驾驶员**应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9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 ,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系徐祥之父,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被复核申请人 ,男, 岁,汉族, 人,住 大道66号

申请人不服 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所作黄公交

(二)认定[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依法申请复核。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 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黄公交

(二)认定[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

理由如下:

一、直属二大队调查处理事故程序错误,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因此,直属二大队警察在向申请人调查时,应当通知其父亲 到场。直属二大队在没有通知 到场的情况下,违规对申请人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陈述笔录,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二、直属二大队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一,申请人在事发之前一直正常行使在道路的右侧,根本没有超被申请人的货三轮摩托车的事情,恰恰相反,是被申

请人超申请人的车,并不采取任何措施而突然右转弯,以致发生事故。

其二,申请人没有超车,当然对申请人就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肇事逃逸,没有及时抢救伤者,是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并没有及时抢救伤者,而是逃离现场,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在路过时碰上此次事故,也没有先组织抢救伤者,而是勘察现场,直到

四、五十分钟后,等到伤者的丈夫徐学兵,从家中赶到,才将伤者送去抢救,但终因延误治疗,造成伤者殷小萍不治身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李卫群肇事后逃离现场,没有及时抢救伤员,直属二大队处理事故程序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认定显失公正,申请人不服,恳请上级机关依法复核,并准予所请。

此 呈 市交通警察支队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最新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最新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邮政编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某,李某之母(如果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必须列明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则只需列明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即可,否则应当列明代理人的户籍所在地。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数。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X时,申请人步行于XX路上,在通过无红绿灯的斑马线时,XX公司雇佣的司机周某驾驶牌照为XXXX的大货车将申请人撞伤。事故之后,XX公安佳通管理机关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与周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申请人认为,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关于申请人与周某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申请人正通过斑马线过马路,周某驾驶的大货车离申请人还有较远的距离,其明知前方有斑马线,却没有减速行驶,反而试图加速通过,将申请人撞伤。申请人通过斑马线过马路本没有过错,周某违反交通规则,没有减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周某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的规定,申请对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关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望予以准许。

此致

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申请人:XXX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理人:XXX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第11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濮阳市华龙区江汉路南江小区

申请人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中油公交证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公正,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

证字第 *** 号道路交通事故说明。

2、依法认定事故对方车辆豫*****负全责。事实与理由:

中油公交证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与

对方车辆豫*****交通事故的成因,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忽略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下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6月11日下午5点大庆路*****人民法院门前,豫****的车辆在中间车道正常直线行驶,对方车辆豫****从右车道变道越过左侧虚线,且未让正在该车道内 行驶的车辆豫****先行,致使车辆豫****的左前角撞上车辆豫****的车辆车身右侧,事故的事实很清晰明确,但*****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迟迟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在交通事故认定期间,对方车辆豫*****车主多次与本人沟通责任划分比例,企图使用我方保险修理对方车辆,事成的话给我2000元报酬,据了解,对方车辆豫*****只购买了交强险,本人认为此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为且有诈保违法嫌疑而拒绝,多次沟通未果。最终*****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人送达了**公交证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且交通事故说明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

二、本人不确定,对方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是否起诉我方,法院是否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划分五五责任,因此我方需额外承担对方修理车辆费用。情理上,本人车辆被撞,不但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反而被对方反咬一口,于情于理我都不能接受。

综上,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划分不合理且执法过程有诸多不客观不尽责情形,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5年6月30日

第12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男,19年 月 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 ,身份证

号: ,电话:

被申请人: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地址:赣州市东郊路,

电话:8123138 第三人: 陈XX,女,19 年 月 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贸易广场西区

,身份证号: ,电话:

申请人因为不服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赣市公交直认字

[2012]第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复核请求

依法撤销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赣市公交直认字[2012]第

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认

定申请人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与事实不符

原认定书认定: “2012年6月14日7时55分左右,陈XX(对方)驾驶赣州

A404XX号电动自行车(搭载叶X)沿厚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厚德路小学门

前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叶晨左脚与相对方向直行由XXX(本人)驾

驶的赣BHXXXX号轿车擦刮”。 申请人认为与事实不符:

1、从现场示意图可知,碰撞点位于厚德路小学路口西端以西10米外,距

道路北侧边缘1.5米处,第三人左转横过机动车道后因送女儿叶X上学欲进

入厚德路小学路口,故沿道路北侧向东逆行,并非如原认定书所述“在左

转弯过程中”。碰撞点距道路边缘仅1.5米,而且是叶X反向骑乘,左脚伸

出电动车尾部发生擦刮,而该电动车的长度已经超过1.5米,在这样的距

离内,第三人不可能继续横过道路向道路边缘(道路北侧)运动,因而第

三人必然已经改变运动方向,而从第三人送女儿上学的目的可以判定:第

三人必然沿道路北侧向东逆行欲进入厚德路小学入口。

2、从“叶X左脚与相对方向直行由XXX驾驶的赣BHXXXX号轿车擦刮”的认

定可知,叶X为反向骑乘,因为,如果叶晨正向骑乘,双方车辆右侧碰撞

只能伤及叶X右侧肢体,而叶X左脚受伤故为反向骑乘,由于叶X反向骑乘

而第三人车辆后座有较大的靠背,致使叶X左脚不得不外伸,超出第三人

车辆车把宽度与车尾,因而与申请人车辆擦刮。被申请人对如此重要的事

实没有认定是严重失职。

二、认定交通事故成因错误

原认定书认定:“当事人XXX当日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学校门前路段时,对

道路的交通动态注意不够,忽视安全”。 申请人认为是错误的:

1、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对道路的交通动态注意不够,忽

视安全”。

2、申请人在观察到第三人突然骑行左转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申请

人车辆已经停止,是第三人逆行主动向申请人运动靠近发生擦刮,申请人

已经做到了注意观察、安全驾驶。

3、申请人不可能对第三人违反交通规则突然骑行快速横过机动车道的“

交通动态”进行预判和注意,在第三人横过机动车道后其合理的运动方向

应该是沿道路北侧向西与申请人同向运动,那么两车的相对运动速度为零

甚至远离,是不可能发生碰撞事故的;申请人更不可能预见第三人在违章

横过道路后又继续违章逆行,被申请人的认定违反常识。

三、适用法律错误

原认定书认为:“当事人X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在司法实践中《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属于兜底条款,只适用于

有明确违法过错行为但法律法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规定的情况,被申

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违法过错行为的情况下适用该条款属于 滥用职权。

四、严重失职,遗漏重要证据

1、本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暂扣了双方的车辆,但只对申请人的机动车

进行了技术性能检验,未对第三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技术性能检验,

故不能排除本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电动自行车技术性能不合格引发的。应责

令被申请人补充证据。

2、未验证第三人电动自行车是否超载 根据《2010年国民体质监测公报》(国家体育总局,2011年9月2日,网址

:http://www.daodoc.com/test/2012-04/19/content_2117320.htm)的数据

,7岁女童的平均体重为23.8千克,35-39岁成年女性的平均体重为56.9千

克,发生事故时第三人(39岁女性)搭载叶晨(7岁女童),按平均体重

计算2人总重达80.7千克,而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载重为75千克,所以发

生事故时第三人电动自行车可能出于超载状态,不能排除本事故是因为第

三人电动自行车超载造成方向和刹车失控引发的。实际上,第三人体型明

显偏胖,目测体重就超过75千克,但被申请人对该事实视而不见,玩忽职

守,恶意遗漏重要证据。

综上所述,

1、本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第三人在违章横过道路后又强行违

章逆行,主动靠近申请人车辆;次要原因是第三人搭载的叶晨反向骑乘左

脚伸出车外,致使叶晨左脚与申请人车辆发生擦刮;

2、申请人遵章正常

行驶,已尽到注意观察、安全驾驶义务,且采取了制动停车行为,没有任

何不当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被申请人遗漏了可能影响认定结论的重

要证据,应责令补充。

故请依法依法撤销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赣市公交直认字

[2012]第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责任

认定,认定申请人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此致 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第13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文玉华,男,汉族,1950年03月06日生,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黄草坝镇水库村三组5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5003060610,系爱码牌电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118592257。

被申请人:王芳胜,男,汉族,1958年07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富民路11号2-2-402号,系贵E08599号轿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5807190031,联系电话:13908590897。

申请事项:

申请人文玉华因对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1年08月19日作出的兴公交认定[2011]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

1、文玉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王芳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王芳胜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

事实及理由:

2011年08月06日,文玉华驾驶(后载:文良芳)爱玛牌电动车,由蓝天花园往水木清华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至兴义市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村3组捷兴汽修厂门口处左转弯进入道路左侧水库村3组,当时申请人文玉华已经打了 1

左转向灯,可由于被申请人王芳胜系醉酒驾驶贵E08599号轿车,且车速较快而与申请人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文玉华、乘车人文良芳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王芳胜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所致,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申请人王芳胜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这有违法律规定。

为此,申请人特书面向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望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文玉华

2011年08月22日

附: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兴公交认字[2011]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2

第14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申请人:***,男,42岁,住**县**镇先农街*号楼**号,身份证号:51052419*********,川E****号车驾驶员,电话:****

复核请求:

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二○一○年十月二日

第15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寇新春,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惠农区庙台乡省悟二队,系死者寇新才的哥哥。

申请人因弟弟寇新才道路交通事故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红果子交警队大队第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原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原认定,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事实与理由:

原认定认为死者寇新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之规定,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认定所确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

1、大货车司机酒后驾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2、肇事大货车在事发时,车速是多少,交警部门未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同时,从现场刹车痕迹来判断,大货车肯定存在超速行为。

3、有目击证人证明,事故发生后,大货车移动车位,破坏现场,大货车司机存在故意伪造、破坏现场的行为,希望交警部门进一步调查。

4、再者本人虽有违章行为,但是这与本次事故发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致命联系,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5、从事故现场看,两车发生碰撞后,大货车将摩托车撞出30多米远。而大货车刹车痕迹也较长,不难判定大货车超速。

6、作为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在道路上施划标线、没有安置交通标志,交通部门没有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认定草率失责,确认事实错误,划分责任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是一份根本错误的认定。特此申请复核,请求依法撤销原认定,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 此致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2012年7月6日

第16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证号410xxxxxxx,住XX市XX区X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xx,男,x岁,住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于2013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xxxx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x月x日x时许,xx驾驶的豫AXxxx号车与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xx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xx一人,而豫Axxx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xxx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xxx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xxxx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xxxx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7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复核人: ,男,汉族,197 年 月0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 8, 住 市 区 镇 村 22-1号,电话: 。

复核请求

请求撤销 交警 公交认字[201 ]第00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

201 年 月26日1 时39分,申请人驾驶 号小型轿车,由 收费站往 方向行驶,途径 高速公路下行 KM+450M路段时,遇突发情况(引擎盖突然开启,影响其驾驶视线),申请人采取向右连续变更车道紧急措施,当事人 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驾驶的行驶在第四车道的 号重型厢式货车,与 号小型轿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乘车人、余、黄 不同程度受伤,乘车人 死亡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 年 月2 日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复核理由

根据 中 司法鉴定所出具的 【20 】痕鉴字第 号《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本起事故的起因是申请人驾驶的 号小型轿车引擎盖在交通事故前并未闭合,造成引擎盖突然开启,影响申请人驾驶视线造成的,事故中申请人采取向右连续变更车道的操作应属正常的应急措施, 号小型轿车存在的机械故障是本事故的起因,本事故系由车辆技术性能引发的事故,鉴于此,本事故应当被认定为意外,属偶发事件。交警部门据《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明显有失公正,应当给予改正。另从事故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当事人 事故发生时,视线离开正前方,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这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 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事故认定的责任明显不符,应当给予修正。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迅速报警,参与抢救伤人,避免了其他重大损失,其行为也应当给予肯定。

综上所述, 交警高 公交认字[201]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归责的认定明显有失公正,当事人 至少应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公安厅交警总队 高速公路支队

申请人:

201 年9月

第18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x族,生于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号“xxxxxx”牌小轿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年x月xxxx日生,xx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驾驶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不服XXXXXXXXXXXXXXXXXX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XXXXXXXXXXXXX交—认字[XXXXXXXXXXX]第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请求如下:

依法撤销XXXXXXXXXX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XXXXXXXXXX交—认字[XXXXXXXXX]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XXXXXXXXXXXX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XXXXXXX年X月XX日XX时XX分许,申请人XX驾驶的XXXXXXXXXXXX号“XXXXXXXXXXXXX”小轿车正常行驶至XXXXXXXXXXX由东向西行驶至XXXXXXXXXXX处时,因道路施工封闭,现场设置有XXXXXXXXXXXXXX交通牌提示,申请人XXXXXXXXXXX随前方车流正常行驶,此时XXXXXXXXXXX驾驶无号牌XXX牌二轮XXX车后载XXXXXXXXXXXXXXX从右后方超车,因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带后摔倒,XXXXXXXXXXXXXX伤。事发时,XXXXXXXXXXXXXXXXXXX都没有带头盔。

后经交警查明,XXXXXXXXXX未满十八岁,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XXXXXXXXXX驾驶的涉案无号牌XXXXXXXXXXXXXX车经XXX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X驾驶的无号牌XXXXXXXXXXXXXXX车前后制动性能均不灵(详见XXXXXXXX司法鉴定中心{XXXXXX}车鉴字第XXXXXX号鉴定书)。

此外,现场勘验时,XXXXX与XXXXX都承认是刚刚和几个同学喝完啤酒驾驶XXX车出行。

此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XXX违法无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XX车超速行驶造成的,其违法行为单方面造成的交通事故,故被申请人XXX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XXX市交—认字[XXX]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结果对本次事故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且没有合理分析交通事故成因,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对申请人不公平,必须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基本的事实认定有错误。

1、申请人XXX驾驶机动车因道路状况随车流向右前方行驶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道路交通提示行驶,不存在变更车道的事实。事发路段也只有一条车道,不存在第二条车道,责任认定是中所谓的变更车道这一事实简直是无中生有。据此让申请人承担责任更是空中楼阁无本之木。还未转弯的行驶过程中被违法驾驶的XXX车驾驶人蹭上,造成交通事故。

2、事发当时,交警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被申请人XXX和XXX都承认是喝酒后驾驶的XXX车,当时和XXX等一起喝酒的同学赶到事发现场也都承认这一点。但由于交警未当场制作讯问笔录,致使这一重要证据缺失。事后在医院救治时,医生询问受伤原因时,也确认XXX车驾驶人XXX、乘坐XXX当事人XXX和同学一块共同喝过啤酒,喝酒量为两瓶啤酒,并据此认定喝酒是XXX昏迷的原因之一。事后虽然抽血化验XXX血液无甲醇含量,但抽血时间是在事故发生的XXXX后的近三个小时即当晚XXXXX才抽的血,而且抽血时已经输液体XXX个多小时,被申请人XXX体内酒精可能已经代谢完毕。但XXX酒后驾驶这一基本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希望复议机构能依法调取证据查明事实,并依法确认当事人的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但本次事故事发时申请人XXX驾驶车辆与被申请人XXX同在最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申请人驾驶小轿车在前,被申请人驾驶XXX车在后。根本不存在“变更车道”一说,也更不存在“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适用该条法律是根本是驴头不对马嘴,无本之木,是彻头彻尾的错误。

三、被申请人XXX在本次事故中有多起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事发时被申请人驾驶的XXX车属无牌车辆,无路权,不能上路行驶;

二、被申请人XXX未满十八岁,无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三、被申请人驾驶的XXX车经检验前后刹车系统都不合格,属于不合格车辆;

四、被申请人XXX驾驶XXX车右侧超车,属于交通法规禁止的非法行为;

五、被申请人XXX超速驾驶车辆;

六、被申请人XXX驾驶XXX车未戴头盔;

七、被申请人XXX酒后驾车。

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都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被申请人XXX酒后不戴头盔,驾驶没有路权、且刹车系统存在故障的XXX车的上路行驶,在不应右侧超车的状况下,超速行驶,强行右侧超车,且XXX车刹车不灵,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本次事故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不当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是错误的。为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XXXX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年月日

第19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xx镇人,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第20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a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或转送相关部门对肇事人a依法进行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未正确认定a驾驶车辆的属性和驾驶员的责任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即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a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应属于机动车。

a出生日期为*年*月*日,无机动车驾驶证,a属于无证驾驶。结合现场图、香肠照片、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地点道路东侧“市妇幼保健院”内监控录像,应由a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另外,《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应由被申请人或转送相关部门对肇事人a依法进行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由,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与事实不符。事实是:1.申请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正常行驶,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保持了安全车速(刚刚过红绿灯几十米,已经发现有一辆电动车违章从左侧斜穿机动车道从车前经过,已减速)。2.a无证驾驶机动车违章在BRT车道载人行驶,在申请人所驾驶车辆前斜穿机动车道,并在驾驶过程中与他人嬉闹。

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a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7年10月18日

认定复核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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