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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BC提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工商银行提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的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货担保业务系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货物先于物权凭证[1]到达目的地时,为其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承担先行放货责任的保证性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提单背书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正本物权凭证由我行背书给开证申请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授权提货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空运单(陆运单等)时,由我行授权开证申请人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由我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四条 经批准开办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在上级行规定的权限内受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申请,并在上级行规定的权限内统一签署提货担保书或办理提单背书及授权提货业务。

第二章 授权授信和业务分工

第五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运输单据,并已由我行办理了提货担保业务,可将运输单据直接背书给申请人,无须经过信贷审批程序,并应尽快换回我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对于信用证已到单,经审查单证相符且已办妥付款手续的提单背书业务,由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部门审查后直接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七条 进口开证(押汇)与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应分别占用授信额度。对资信良好、贸易背景真实且无不良纪录的长期合作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查同意,可占用一个授信额度。提货担保金额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差额部分应另占客户的授信额度,对于不符合信用方式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还须对差额部份追加足额、有效、可靠的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的,差额部分也应另占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及授权提货业务经审查通过后由有权签批人签发。

第三章 提货担保业务的审查与受理

第十条 我行受理的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仅限于我行所开出信用证项下。

第十一条 受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提货担保申请书(附件1);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三)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复印件;

(四)承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到货通知(如有);

(五)信托收据(附件3)(对报经总行批准的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可免签);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文件。

第十二条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一)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必须是全套正本物权凭证;

(二)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表述的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提货担保书只能向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

第十四条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我行提出拒付该笔提货担保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我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各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时须使用我行统一格式的提货担保书(附件2),并由申请人在提货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我行应在提货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并注明提货担保书的相应编号。如需对担保书格式进行调整,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

第四章 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的审查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受理提单背书业务或授权提货业务,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申请书(附件4);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以我行为抬头的正本海运提单或空运单等;

(三)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正本或复印件;

(四)承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到货通知(如有);

(五)其他应该提供的文件。

第十七条 办理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应根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一)申请人提供的运输单据应与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表述的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应要求申请人做出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我行提出拒付该笔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我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第十九条 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应使用我行统一格式的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申请书,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上加具有效签章。

第二十条 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我行应在正本运输单据背面做有效背书或出具授权提货书。

第五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应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档案管理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如我行已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办理承付手续。提货担保项下,操作人员在收到单据后,应通知客户经理督促申请人及时到承运公司以正本提单换回我行提货担保书并退回我行,以解除我行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我行已签发的提货担保书,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查询,要求申请人在提货担保书签发日起30天内将担保书退回我行。如申请人未按要求退回,应及时催促,同时对其停办新的提货担保业务,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行权益。对已退回的提货担保书要逐笔核销归档。

第二十四条 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逐笔办理,不得为申请人出具总担保。

第二十五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项下遇有金额为等值5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纠纷或案件,应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并按我行法律事务部门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手续费须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相关规定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内收取。 第二十七条 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二十八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产生的相关手续费收入应计入信用证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我行未与客户签订按期集中收费协议的,各项手续费(出具担保书手续费/提单背书手续费)应在相应业务办理时收取。

第二十九条 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要按照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缴纳保证金时(如需) 借:××存款科目

贷:提货担保短期或长期保证金

(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时

借:提货担保应收款

贷:提货担保应付款

借:××存款科目

贷:信用证业务收入

(三)提货担保书退回注销时

借:提货担保应付款

贷:提货担保应收款

借:提货担保短期或长期保证金(如有)

贷:××存款科目

(四)办理提单背书/授权提货时

借:提单背书应收款

贷:提单背书应付款

借:××存款科目

贷:信用证业务收入

(五)退还保证金时(如有) 借:提单背书短期或长期保证金

贷:××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付款或退单时

借:提单背书应付款 贷:提单背书应收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境外分行在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适用法律和银行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提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8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提货担保申请书 2.提货担保书 3.信托收据

4.提单背书/授权提货申请书

[1] 海运提单、港至港联运提单、可凭以提货的租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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