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救护协议书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促进煤矿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预防处理,抢险救灾的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同煤集团救护大队与所属矿井签订矿山救护协议如下:
一、救护大队服务职责(甲方)
1.救护大队负责所属矿井发生水灾、火灾、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后引导和救助迂险人员脱离灾区,抢救遇难人员及资源和财产设备。
2.矿山救护大队定期对所属矿井进行事故预防性检查和督促《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执行情况。救护指战员在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时履行安全检查的职责,行使安全检查员的权力,对检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矿上安排处理,同时抄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领导。
3.救护大队建立服务矿井安全技术档案,对收集的服务矿《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采掘工程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相关图纸资料及时进行核实与交换,保证事故抢险救灾使用时的准确性、时效性。
4.矿山救矿大队帮助服务矿井建立辅助救护队伍,并对服务矿井辅助救护队进行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
5.矿山救护大队对协议矿开展预防性检查,帮助矿井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二、矿方职责及义务(乙方)
1.矿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威胁矿井和人身安全等重大隐患时或发生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事故时立即通知救护大队到现场处理。
2.矿方为救护大队提供符合实际的系统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及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相关图线资料及通讯联络方式,至少一季度核实,交换一次,并随实际变化随时通知救护大队。
3.矿方为救护队提供抢险救灾时使用的相关各种物质和设备。非常仓库备齐必要的抢险救灾用材料、工具及设备。
4.矿方主动配合救护队对矿井进行各类安全检查和测试,做好抢险救灾后勤保障工作等参与抢隐救灾的煤矿工作人员必须绝对服从救护队的指挥。
5.矿方负责承担救护队在处理事故及预防检查等工作耗用的材料、药品等相关费用。
该协议双方共同负责,严格遵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及健康发展。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三份,矿方、救护大队、集团公司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