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用协议
出租方:姚若超(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袁仁清(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位于开阳县五中旁私房一栋,甲方自愿将该
一、二楼租给乙方使用,在公平、公证的原则下,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该房的
一、二楼(一楼门面三间,二楼住房一套)租给乙方使用,使用期为一年,租期从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10月11日止,租金每年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二、乙方在使用期内应爱护房屋及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修复。
三、在租用期内,水电费及其它直接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后果自行负责。
四、房屋使用性质由乙方自行安排,甲方不得干扰或无理阻碍,在使用期内由甲方无理增加房屋租金。
五、乙方在租用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在甲方未同意条件下,乙方不得转租给他人使用。租金按市场调价涨降。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门面租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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