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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讲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三)(新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9: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四章 《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为了更好地执行《城市规划法》,促进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1990年建设部在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经建设部1991年9月2日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发布实施。2005年新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废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分五章、四十七条。其主要内容为: (1)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适用范围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编制城市规划,同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2)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3)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1)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5)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以上见第十条、第十一条)

(4)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

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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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人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5)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6)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以上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5)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性要求

1)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2)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4)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以上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1)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2)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3)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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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5)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6)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以上见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

(7)城市总体规划

1)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中心城市应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划定城市规划区;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4)中心城区规划的内容: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安排各种用地;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确定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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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的标准和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5)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有关历史文化遗产的具体位置和界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防灾工程布局、规定和标准。

6)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7)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上见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8)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3)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上见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9)城市分区规划

1)分区规划的内容: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确定城市干道和支路的有关布局、指标,确定主要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

2)分区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相应说明的附件。(以上见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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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确定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及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确定各地块有关的控制指标及有关的设置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城市设计指导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有关交通设施的范围和位置等,规定各级道路的相关指标;安排市政工程管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以上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4)详细规划的成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以上见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4月25日发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4年8月15日发布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分四章二十九条。 (1)适用范围及作用(第

二、三条)

(2)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第

四、五条)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八——十六条) (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改(第二

十、二十一条)

(5)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规划的编制(第二十

二、二十

三、二十八条) (6)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 1)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分析评价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②按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③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城镇化进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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