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黄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1.4)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黄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由监管部门确定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部门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以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基数,按商品房项目形象进度、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确定相应比例。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

- 1 -

许可证开始,至办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为止。

第八条 应逐步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 监管机构应当合理选择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的商业银行,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由其配合监管机构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合作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合作银行签订《黄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称三方协议),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三方协议报送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黄石监管分局。

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为: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预售许可申请号,在开户行留存的银行印章与监管账户名称一致。一个预售项目是指对应的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准许预售的所有房屋。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二)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项目成本预算书;

(四)其他相关资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预售资金缴存管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取房价款。

第十三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

合作银行核实缴款信息后,按照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合作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购房专用发票。

购房人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按揭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并将其用于购臵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使用重点

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的,由监管机构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按照取得预售许可后1个月、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臵资金使用节点。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及其造价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者缴费证明:

(四)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五)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三)该项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拨付证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该部分退款的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合作银行解除该部分房款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合作银行应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应当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合作银行撤销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五章 预售资金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四)故意或串通项目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造成提前或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监管机构可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与该合作银行取消合作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4年。

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黄石监管分局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长沙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本).1.4

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简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资料

黄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1.4)
《黄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1.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