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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43:46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第十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章 监管资金总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配套设备、小区绿化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以及各类设备定购合同等资料,确定监管项目所需监管资金的总额。

第十二条

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指监管项目从申请预售许可时的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要完成各分项工程所需投入的建设资金总和。为防止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保证扫尾工程的资金,监管资金的总额度应由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加上该建设资金总额乘以20%的不可预见费组成。

第十三条

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规划变更或设备更型等情形,涉及建设资金变动的,预售人可提交设计、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及设备订购单,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监管资金总额和商品预售方案。

第四章 预售款入账

第十四条

预售人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购房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到监管银行缴款,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存预售款。

第十五条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发放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划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收据。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专用账户的缴款凭证。

第五章 预售款使用

第十七条 在监管项目竣工备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有关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八条 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取超出部分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监管金额,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相应调用。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一)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XXX;

(二)达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XXX;

(三)预售商品房完成初始登记后,可使用剩余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

(二)经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其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请解除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解除退房房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4、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六章 监管账户注销

第二十三条 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

1、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201X年X月X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推荐第2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

(以下简称甲方)

预售管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资金监管人:

(以下简称丙方)

签于:

1、甲方系在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公司,已取得 三 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达到预售条件,甲方已在丙方处开立商

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3、甲方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监管机构)

、乙方系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

银行,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一、1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2

、座落位置:

3、预售房屋类别:商品房

4

、预售房屋面积:

5、预售房屋幢数:

二、资金监管范围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含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甲方在丙方有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预售资金按贷款合同及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丙方监管。

超出建设项目总投资15%的售房款,甲方可自由支配。

三、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及帐号

三、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丙方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乙方备案。

1、甲方在丙方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

2、帐号:

四、申报使用预售资金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1、甲方欲使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经工程监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2、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计划表》和《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审核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3、甲方在丙方无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丙方依据乙方签署的《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4、甲方在丙方贷款项目的,丙方依据贷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5、甲方按本协议销售商品房获得的房价款应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户。甲方应将与买受人签署的有效买卖合同或协议副本,在签署后三日内提交丙方。

甲方应将入帐后的依据及时报乙方备案。

五、预售资金的使用

1、丙方按照乙方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代甲方收取房价款,甲方凭买受人缴存款或转款的依据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2、甲、丙双方同意,丙方代收取的预售资金应为甲方计息,利率按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六、特殊约定:

资金发放由贷款银行具体监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或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的,按下列第

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向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项下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时为止。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届满前确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在甲方签订新的《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后,本协议方能终止履行。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共计三页,一式叁份,协议三方各执壹份。

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方(签章):

住所地: 负 责 人(签章):

联系电话: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201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序号:

(单位:万元) 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完成工作量 支付金额 本月完成

本月支付

开发

企业

签章

经办人:

表人:

法定代年

预售证号

预售资金帐

至本月底累计

完成

至本月底累计

支付

月 日

预售 管理 人意

见及 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工程概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

1、基础

2、主体

3、装饰

4、其他

开发

企业

签章

预售证号

预售资金帐户

概预算依据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预售管理人意 见及签章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月 日

经办人:年 月

经办人:年 月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推荐第3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4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监管部门):

住 所: 联系电话: 乙方(监管银行):

住 所: 联系电话: 丙方(开发企业):

住 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现就丙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按照市住建局委托对丙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取等行为进行监管,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二、预售商品房概况

开发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 ,本批拟预售楼栋范围: ,拟预售面积:平米,拟预售房地产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人民币 万元。

三、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丙方对第一条载明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取得的资金收入均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管,包括承购人自行支付的购房资金和通过购房贷款支付的资金。预售资金实际监管金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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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丙方和承购人双方自愿取消交易的,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时,提交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甲方向乙方出具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预售资金拨付到承购人名下账户。

九、乙、丙双方约定预售资金在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有关部门对监管资金专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乙方有义务说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甲、丙双方。

十一、资金监管解除

1、丙方对本协议约定房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甲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乙方收到《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取消对专用账户的限制,丙方可以从中自由支取资金。乙方解除对专用账户的限制后,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履行完毕。

2、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涉及丙方、监管项目或者专用账户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重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协议约定专用账户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将原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额转入新开设的专用账户。

十二、违约责任

1、如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甲方可责令丙方限期改正,并可暂停拨付监管资金;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如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扣划的,其法律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如丙方未按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交存和使用预售资金,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法律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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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部门):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 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999号 联系电话:0825-2310507 乙方(监管银行):

住 所: 联系电话:

丙方(开发企业):

住 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现就丙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按照市住建局委托对丙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取等行为进行监管,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二、预售商品房概况

开发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 ,本批拟预售楼栋范围: ,拟预售面积:平方米,拟预售房地产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人民币 万元。

三、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丙方对第一条载明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取得的资金收入均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管,包括承购人自行支付的购房资金和通过购房贷款支付的资金。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丙方选择多家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为各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总金额。 编号: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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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方申请支取预售资金时,应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甲方收到丙方提交的支取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乙方应依据甲方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丙方已经在主监管银行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丙方支取资金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有关要求。

4、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丙方和承购人双方自愿取消交易的,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时,提交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甲方向乙方出具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预售资金拨付到承购人名下账户。

九、乙、丙双方约定预售资金在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利率为: .

十、有关部门对监管资金专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乙方有义务说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甲、丙双方。

十一、资金监管解除

1、丙方对本协议约定房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甲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乙方收到《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取消对专用账户的限制,丙方可以从中自由支取资金。乙方解除对专用账户的限制后,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履行完毕。

2、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涉及丙方、监管项目或者专用账户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重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协议约定专用账户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将原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额转入新开设的专用账户。

十二、违约责任

1、如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甲方可责令丙方限期改正,并可暂停拨付监管资金;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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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于印发《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http://www.daodoc.com 2010年11月01日 14:44

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市本级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人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商业银行将预售资金按规定划入监管账户内。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

第五条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同一宗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内的监管项目须在同一银行开立资金账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申请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三)申请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协议;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预售项目工程类别核定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和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并出具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附核定的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额度为申请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并参考同类地段、同一时段其它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

预售资金监管的额度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因工程预算清册内容发生变动而需调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需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调整意见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监管银行备案,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调整意见书实施监管额度的调整。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向监管银行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

(二)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四)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协议;

(六)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和监管银行的资金账户账号。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银行备案。监管银行应及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资金账户。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贷款发放后次日划入监管银行的资金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账户的缴款凭证。

第十四条 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支付监管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其中,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已支付的用于本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资金账户归集余额已高于监管额度的资金不列入监管范围。

第十五条 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用于支付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时,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可按合同付款的证明材料和收款方账户。

(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及收款方账户。

(三)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出具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和该款项已放款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

(四)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应提供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每项支出项目累计支出额度不得超出工程预算清册内该项目资金额度。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款项划入收款方账户。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次月5日前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月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银行应当按月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人民银行备案。

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商品房监管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预售许可证,待项目竣工后再准予销售。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提供给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由其记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第二十条 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未按规定将监管项目已发放的按揭贷款划入资金账户的,由人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三县可参照施行。施行之前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来源: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推荐第7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简介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系统背景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政府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应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对扩大客户交易规模、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大力发展潜在客户、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都会有极大的推动。大量的托管资金沉淀相对稳定,会极大地推动银行负债业务的快速发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必须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当资金进入资金账户时在银行形成托管资金,资金回到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时形成公司存款,综合效益尤为明显。

系统概述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是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合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预售资金实行监管的一种新模式,通过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要求开发企业依协议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使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监管机构审核,确保预售资金依法用于预售房地产项目后续工程的开发建设,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转移,从而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贷款银行、施工企业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系统特点

 动态需求支持

系统采用松耦合的SOA架构能更加真实的反映出与业务模型的结合,可独立于实现服务的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编程语言进行跨平台部署;并可以按照模块化方式添加新的功能需求或更新现有应用,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业务变更。不同地区对预售资金管理条例的差异需求只需复用现有业务构件即可快速实现,个别客户或客户群的特殊要求也可以对原有产品适度剪裁得以迅速实现,可很好的适应各个机构的个性化需求。

 安全的监管体系 对预售资金账户的每笔入账进行确认并监管,消除不明基金情工况,严格控制出账渠道,实时与监管机构通信进行信息确认,并可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交易明细及汇总信息情况,支持手工和自动对账方式,提供对账监控,记录更详细的对账日志,并保存对账文件。

 系统的业务扩展性

提供多种方式从而可以通过不同渠道构建服务,能很好地把现有系统的IT资源利用起来。灵活的账户监管体系,不仅适应于目前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而且进行扩展后,可满足多种监管支付业务的需求。

 成熟基础产品应用平台

系统底层由成熟产品应用平台支持,该平台集成绝大多数地区监管模式,提供多种可选择监管模式,满足不同地区房管局监管力度要求,能在较短时间内不开发或快速配置开发完成系统上线,在同行中快速赢得市场先机。

业务功能

 开户

开发商通过监管部门审批后到监管银行申请开立监管账户,银行对账户进行只进不出监管,待监管部门激活后客户存入房款。

 资金存入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通过多种渠道向监管账户存入房款,支持现金、卡折、POS、网银、支票等,其中只有通过柜面存入资金为开发商可支配资金,其它渠道进入资金,需通过柜面确认方可使用。

 资金划拨

开发商工程建设中使用账户资金,需向监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待审批同意后向银行发送用款计划信息或银行到监管部门系统读取,开发商根据审批凭证到柜 台申请使用资金。

 退房交易

因购房人个人原因,经开发商同意后,向监管部门提出退房申请,审批同意后向银行发送退房信息或银行到监管部门系统读取,购房人到银行柜台根据退房申请审批单退款。

 查询交易

可用于出账明细查询及入账补录查询。

 撤消监管

工程建设完毕,开发商向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监管,审批完毕后向银行发送撤销指令,账户释放只进不出,银行撤销对资金监管。

 日终对账

日终银行将当日所有交易流水信息发送给监管部门,供对账使用 。月终发送当月所有交易流水供起对账。 并需要发送当日所有监管账户余额文件,供监管部门核实。 逻辑结构

柜面网银银联POS渠道通道网关、安全处理资金监管系统管理接口转换、安全处理报表统计日终处理接口处理系统监控银行核心业务系统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道网关、安全处理地方政府房管局

 资金监管

监管专用账户开立、监管、撤消监管等功能,实现专用账户和预售房屋关系的登记、账户的监管控制和撤消;对入败资金的确认及对出账的严格监管控制,以及客户相关凭证与监管机构信息一致性查询。。

 系统管理模块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提供了统一的管理功能,系统管理中主要包含进程控制,风险控制,监管机构接口设置,银行机构信息管理,参数设置,银行机构个性交易设置,报表统计参数设置,专户参数设置等功能。

 报表统计模块 通过管理台实现交易信息和交易数据的查询和统计功能。

 日终处理

日终银行将当日所有交易流水信息、监管账户余额发送给监管部门,供对账使用 。月终发送当月所有交易流水供起对账。。

 接口处理模块

满足商品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连接外围系统的接口格式,包括银行交易发起渠道、银行主机业务系统及监管机构。

 系统监控

系统能对进程、线程、服务执行情况、异常情况等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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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皇庄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3#、4#)

三 方 协 议 申 报 资 料

钟祥市武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目 录

一、协议书

二、施工合同

三、工程预算书

四、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五、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

七、现场勘查进度表

八、信息标示

推荐第9篇: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湖房预监(

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

(房地产开发商) 乙方:

(银行机构)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监管项目概况

监管项目名称:

; 坐落位置:

; 土地证证号:

,宗地土地面积:

M2; 申请预售面积:

M2,套数:

套;

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万元。

二、资金监管范围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监管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甲方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三、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甲方同意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仅限于支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内的费用,同步归还本项目已支付的用于本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四、监管资金账户开立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存款账户,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 2.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3.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4.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5.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协议; 6.

乙方负责为甲方开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五、预售资金的收取

1.甲方同意并保证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委托乙方代为收取,存入其在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乙方在收到购房款后,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甲方凭乙方的缴款凭证向购房人开具票据。甲方同意监管项目购房人在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全部划入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2.甲方承诺监管项目购房人在乙方以外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在贷款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划入监管银行的资金账户。

六、预售资金的监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丙方提交监管项目的工程预算清册,并同意将工程预算清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核权全部交丙方行使,丙方保证并同意将按照监理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独立、公正、科学地行使对甲方使用监管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核权和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权。

2.甲方需使用监管资金支付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应向丙方书面提出用款计划。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审核甲方的用款计划,并在核实用款金额后出具可按合同付款的证明材料。 3.甲方同意乙方对监管账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全部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甲方承诺监管账户不支取现金。 4.甲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提供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及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

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供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退款协议。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预售款直接退还至原交款人账户内。

七、监管资金的使用

甲方申请使用资金账户内的监管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用于支付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时,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可按合同付款的证明材料和收款方账户。

2.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及收款方账户。 3.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出具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和该款项已放款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

4.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应提供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

乙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款项划入收款方账户。

八、资金监管额度的调整

因工程预算清册内容发生变动而需调整预售资金初始监管额度的,甲方需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出具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调整意见书后,报乙方备案,并将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清册报丙方。

九、违约责任

1.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甲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甲方所受经济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未尽责履行监管项目监管额度内资金支付的审查职责,致使监管资金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使用,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与甲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是由于甲方和丙方的过错,致使乙方未能尽责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而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丙方与甲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因乙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甲方所需工程款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因丙方未认真审核甲方用款计划,造成甲方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乙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乙、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6.监管账户在监管期间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监管资金,致使乙方未能尽责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而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

一、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根据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甲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

2.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三方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必须由甲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乙方负责将监管项目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全额划入新监管协议确定的资金账户,并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

二、三方协商确定的其它事项 1.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

三、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缴和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四、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推荐第10篇: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浙房市预监()号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监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 1

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

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

十一、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部分纳入本协议监管。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

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方未尽责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与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丙方未认真审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甲、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

的,按照下列第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十四、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七、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 (公章)负责人签名: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丙方: (公章)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11篇: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监管银行)乙方:(开发公司)

为保证预售商品房相关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甲、乙双方根据《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项目名称为,幢号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和使用等进行监管。

二、乙方在甲方开设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其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上述商品房在本协议订立时的实际工程进度,甲、乙双方确定:上述商品房的后续工程建设资金为万元,按照规定计算的不可预见费用为万元,合计始监管资金总额为万元。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监管资金总额由甲方根据上述商品房的实际工程进度和重大工程变更、设备更型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四、乙方预售上述商品房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上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甲方应根据乙方开具的缴款通知或为乙方提供P0S机等支付工具将购房人缴纳的预购价款直接存入上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向购房人开具进账凭证。

五、乙方需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应如实提供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证明。

若因发生较大的工程变更或设备更型等需要超过原定资金使用计划支取、涉及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还应提供设计单位或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及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以及设备定购单。

六、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

符合支取条件的,予以支取;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

七、乙方在监管资金总额内支取的资金必须用于上述商品房的相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上述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存入该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总额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乙方可按一般账户管理程序支取超过部分资金,但甲方有权以其超出部分资金优先用于乙方归还甲万的贷款。

九、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上述预售款监管账户一式二份的对账单。

十、项目竣工交付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注销监管账户,同时将注销账户的证明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十

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

合同备案号:

第12篇:安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资金风险,保障预购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预付款、商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用于购买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按工程进度支付的项目工程款、法定税费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相关费用,且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结束。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本市市区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银等非柜台渠道业务。

未签订监管协议的商品房,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以下事项:

(一)预售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楼号、建筑面积等。

(二)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三)项目用款计划;

(四)监管协议;

(五)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六)其他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将上述事项在售楼场所公示,并在售楼广告中载明监管账户。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与购房人签订统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存入的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并及时申请网上签约备案。

商品房预购人应将预付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贷款预购商品房的,贷款银行应将贷款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机构不得在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购房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监管台账;

(二)根据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已发生工程建设费用相关证明、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形象进度和监理报告,审核监管项目建设资金;

(三)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出具监管项目监理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出具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收到房地产企业用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不符合用款条件,应出具《不予拨款通知书》。监管银行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同意拨付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得核准预售资金拨付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款项未按规定使用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预售资金足额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

(五)开发企业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

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履行义务和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施网上监管并推动与开发企业共同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共管账户工作,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维护购房者权益。共管账户增值收益用于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的超出该项目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用。

第十六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通过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违规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年内不得与该行再行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13篇: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第六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八条 监管银行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划转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预售人需变更监管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第十四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售人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房地产主管部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购人资金结算个人账户、预售资金总额、本次交存数额、累计交存数额、交存时间等。

第四章 支出和使用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应当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由设区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确定,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核拨流程,保证及时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一般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7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35%;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18%;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

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各地可以增加1-2个控制节点,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规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预售人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 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

第二十二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并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预售人应当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用款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预售人已经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预售人拟向上述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地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调控需要,可以按照鲁政办字〔2016〕118号文件“从严掌控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鼓励推行现房销售”的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并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监管额度、控制节点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预售人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中应当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方向。预售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预售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拟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单》拨付相应款项,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

第五章 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终止监管申请书;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预售人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终止监管,与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有关规定,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从监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预售人。 第三十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本地相关规定的,准予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

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和生效法律文书,将监管资金退回预购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的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第14篇:《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 ,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 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 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 ,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 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 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三 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 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 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三 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四 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监管银行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资金账户。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资金支付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等要求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银行应当按月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商品房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金账户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当地市、县(市 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求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执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15篇:安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安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

监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

甲方(监管银行):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6﹞10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本协议的监管商品房预售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平方米,套数:住宅 商业 ,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二、甲方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建立收缴、支出台帐,严格审核资金使用申请,并接受人民银行对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银监部门对预售资金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划入在监管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内,不得支付给其他账户。

四、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账户,乙方不得擅自收存。

五、预售资金的使用:1.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提交由丙方出具的证明材料;2.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对监管专用账户的资金进行支付或划拨。

丙方应在乙方提出工程进度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对于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甲方自乙方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付款。

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本项目银行贷款。乙方可以在资金账户支取10%用于监管项目的管理、办公支出。

六、乙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同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监管协议备案。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入账情况、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缴核凭证到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八、协议的变更与撤销

(一)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后解除本监管协议,同时按要求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全部预售资金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乙方凭项目竣工备案表向甲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未按要求受理、审核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当地承担商品房资金监管业务。

(二)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开设1个以上监管账户,并造成监管资金流失,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开设虚假证明材料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监管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年内不得在当地承担商品房建设监理业务。

(五)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出具乙方使用预售资金的证明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一份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负责人(签字): 甲方:(公章) (被授权人)

负责人(签字): 乙方:(公章) (被授权人)

负责人(签字): 丙方:(公章) (被授权人)

年 月 日

第16篇:黄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黄石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 乙方: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 (合作银行) 丁方: (开发企业)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设立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黄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黄房管文[2017]57号)等规定,订立本协议。

一、商品房预售项目基本情况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 坐落位臵:

二、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

1、丁方在丙方开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为: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该监管账户的使用范围仅限本项目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收存、1

拨付和使用;该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乙方有规定的除外)。

2、乙方应当协助丁方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部存入丁方在丙方设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3、丁方应当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对应的其在丙方设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中。丁方使用监管资金时,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用款事项等相关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设计费、监理费和法定税费等。甲方审核批准后,由丙方根据甲方批准的内容和传输的电子信息,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拨付给丁方或与丁方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4、丙方凭甲方签署的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用途、收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拨款,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5、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由甲方与丙方共同进行审核,甲方负责审核重点监管资金是否已蓄满等,丙方根据甲方签署的非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拨款。

6、丙方每个工作日将前一日账户交易明细信息(通过邮件发送电子版,应当包含监管账户累计收款金额、累计付款金额及余额)发送甲方;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银行对账单(纸质 2

版)报送甲方。

7、项目预售过程中,公积金贷款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丁方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的,应当与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并将原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8、丁方承诺所提供的资金监管相关资料真实确定。由于丁方提供资料不真实造成拨付资金错误或延误的,丁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9、协议四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全面履行协议约定,因一方违反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完全、充分履行协议;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仍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调的,可向黄石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协议须经四方签字盖章,自甲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甲方通知相关方撤销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之日为止。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丁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年 月 年 月日

日 日

第17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地址: 乙方(预售人): 地址:

为加

坐落位置: ,土地证证号:

账户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

第三条 预售人的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条 本协议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

第六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按幢或者多幢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同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未设立监管账户的监管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预售人不得变更监管银行。 ,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监管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售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预售人应

资金申请资格,向甲方申请拨付资金,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的,应当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8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试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试行)

甲 方:(监管部门)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地 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

联系电话:0543-3212797 乙 方:(监管银行) 地 址:

联系电话: 丙 方:(预 售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位于滨州市 ×× 区××××× 路(街),项目名称为×××××,楼号为×××× 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项目约定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均应遵守本协议。

二、甲方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乙方履行账户管理、资金收存、资金划拨等工作,积极配合丙方收取预售资金工作,并向丙方与预购人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丙方与预购人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并根据合同约定,丙方协助预购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在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

五、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六、乙方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

七、丙方在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 ; 监管账号: 。

该监管账户的使用范围仅限本协议约定范围内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该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它业务。

八、本协议约定监管范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 元,大写: 元。

九、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丙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丙方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经甲方审核后方可支取。监管额度内的监管资金,须用于支付与本工程相关的各项费用。

十、有关单位对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进行冻结或划扣的,乙方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途和监管账户的性质,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相关单位冻结或划扣后,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十一、丙方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核对、查询工作,甲方可不定期核查项目销售情况与资金入账情况。

十三、丙方未按上述约定收存、支付、使用预售资金的,甲方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丙方预售合同网签业务等。

四、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收存、支付预售资金的,将暂停或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十五、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批准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之日起失效。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第19篇: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指南

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指南

签订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一、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下载填写并打印《监管协议书》(一式四份,企业、监管银行盖章)→提交资料→受理审核→签订监管协议书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企业和银行盖章)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基本情况表

5、项目成本预算书

6、监管银行金融许可证书

7、监理公司营业执照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后2个工作日。

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一、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下载并填写申请书(企业与原监管银行盖章)

→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出具同意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表→与新的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原监管银行将账户余额转存入新的监管账户。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1、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表

4、银行和企业的对账清单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后2个工作日。

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

一、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1、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票据。

2、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按第1条将首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申请贷款的款项由各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监管账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商业银行出具的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票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账

一、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每日核对监管项目销售收款情况。 开发企业每月3日前将当月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明细与监管银行进行对账,监管银行在2日内核对后加盖业务公章,由开企业在每月6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监管部门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1、商品房预售签约明细表

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收支情况表

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一、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下载并填写申请表(企业、监理部门监管银行盖章)→提交资料→受理备案→监管银行拨付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4、每月编制的用款计划(附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首次用款备案后,下次用款还应附上次用款的执行说明)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受理后2个工作日。

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一、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下载并填写申请表(企业、监理部门监管银行盖章)→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意见书→监管银行拨付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4、根据不同申请款项提交下列资料:

⑴ 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提供施工合同(核对原件,

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⑵ 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⑶ 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⑷ 申请其他相关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或票据(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⑸ 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5、每月编制的用款计划(附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首次用款备案后,下次用款还应附上次用款的执行说明)和收款单位出具的相关工程款收款证明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后5个工作日

退房退款

一、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下载并填写申请表( 企业、监管银行、合同备案部门盖章)→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银行转拨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退房退款申请审批表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后2个工作日

四、说明

退房退款原则上应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支付。非重点监管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解除监管

一、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银行解除监管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审批表

4、银行出具的监管账户的余额证明

5、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不拖欠工程款证明

7、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8、办理已售房屋80%以上分户登记的证明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后5个工作日

第20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监管协议书内容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晋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坐落位置: ,土地证证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预算清书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其中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资金账户

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为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 ,帐号: 。

该专用账户账号是本协议项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收款款账户。

三、监管方式

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违约责任,严格按照《晋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向晋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

2、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六、三方协商确定的其它事项

1、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取、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九、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汇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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