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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8: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陈四楼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工。 第2条 安全监控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控系统图的绘制、修正。

4.负责监控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安全监控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井下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方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各类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6条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7条煤矿安全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8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9条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光干涉瓦斯检定器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1次。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 上机前准备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交接班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11条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12条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瓦斯标准气样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

4.通电试验下井设备,调试确定各功能指标符合要求,运行正常后准备入井使用。 五.操作顺序

(一)中心站操作

第13条 中心站值班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交班前要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填写,对当班处理故障,遗留问题和上级领导的临时任务作好记录(填写在《安全监测中心站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上),并与接班人员交接清楚;若紧急情况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汇报并做好汇报记录。交班时详细交代给接班人,并由接班人做好下一班的详细记录工作。

第14条 中心站值班员与井下监测工密切配合,保证进行监控设备的调校工作顺利进行。值班人员不得在监控主机上进行与监控系统无关的工作,同时,值班人员有权阻止任何人在主机上操作,并保持工控机位监控系统硬件设备的整洁、卫生,确保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15条 中心站值班员进入工控机位要穿整洁的工作服,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工控机位。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打扫工控机位室内卫生,保证设备干净卫生。

第16条 值班人员当班期间应填写的台帐及处理的报表有:中心站运行日志,中心站交接班记录,监控系统故障登记表,监控系统故障断电台账及监控系统联网中断记录台账。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由夜班值班员在每天7:20前打印好,并送呈主管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审

(二) 地面监控维修室检修操作 第17条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安全仪器维修工按标准规定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安全仪器维修工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视为合格。

3.安全仪器维修工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安全仪器维修工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坚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h通电后分3个阶段进行调试: a.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b.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c.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出现问题则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7.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

(三)井下安装操作

第18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第19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

第20条 在大巷敷设或检查井传输电缆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硐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21条 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500mm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22条 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23条 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把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进入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24条 敷设的传输电缆要严格按照以下注意事项进行: 1.将所携带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否则暂停敷设工作待处理好后再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入电缆沟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25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严禁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26条 电缆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27条 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28条 安装监控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29条 监控设备安装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检测工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0条 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示牌。

第31条 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提前取得联系,做好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第32条 在处理监控设备高压侧时,必须由被控设备管理单位安排具有电气设备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操作,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督”原则,严禁单岗操作。

第33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34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35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控制设备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电源侧。 第36条 断电系统完善后,要由安全监测工和被控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共同测试断电情况,保证断电范围,响应时间规范可靠。 第37条 甲烷传感器在安装或拆除时,需登高作业时,用梯子或木马,扶牢后,方可上人进行安装或拆除。

1.传感器具体安装位置: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2.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期间,严禁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 第38条 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相关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监控分站试运行15分钟后进行调整,监控系统一切功能运行正常后,然后与中心站监控系统并网运行并确认监控数据实时性。 第39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规定。

第40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提前联系相关单位,并报告调度室,征得同意后进行施工。

(四)井下维护操作

第40条 安全监测工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1次调试校正及断电控制试验。调校工作严格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器材准备 1%-2%CH4校准气体、气体流量计和橡胶软管、空气样、备用瓦斯传感器、记录本、笔、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2.调校程序

a.检查气袋、气路、调节卡,看是否存在漏气或调节卡损坏。 b.空气样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c.调校零点,范围控制在0.00-0.03%CH4之内。 d.校准气袋流量计出口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e.打开气袋调节卡,先用小流量向传感器缓慢通入1%-2%CH4校准气体,在显示值缓慢上升的过程中,观察报警值和断电值。然后调节流量控制阀把流量调节到200ml/min(与产品说明书要求一致)的流量,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s。使显示值与校准气浓度值一致。若超差应更换传感器,预热后重新测试。

f.在通气的过程中,观察报警值、断电值是否符合要求,注意声、光报警和实际断电情况。

g.当显示值小于断电浓度值时,测试复电功能。测试结束后关闭气袋调节卡。 3.填写调校记录,测试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4.参考标准:(1)零点误差0~0.03%CH4。(2) 精度误差:0~1.00%CH4,-0.1≤δ≤0.1;1~3.00%CH4,-真值的10%≤δ≤真值的10%;3~4.00%CH4,-0.3≤δ≤0.3。

第41条 安全监测工应定期更换传感器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维护人员应更换传感器,并将问题传感器升井检修。

(五)其它操作

第42条 排除监控设备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监控设备技术说明进行故障查询及处理。 2.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3.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替换电路板时,要切断电源进行。

4.故障处理期间,应坚持“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的原则,严禁对监控设备进行带电操作。

第43条 监控设备调校及断电试验完毕后,要联系区域管理单位安排人员送点,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调校试验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第44条 传感器和分站出现故障后,短时间内无法处理的故障,采取“替换法”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对故障设备升井进行维修处理。

(六)收尾工作

第45条 监控设备相关作业完成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46条

现场安全监测工做好相关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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