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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58: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管理,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2、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3、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

4、学省委、州委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

5、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学习形式

1、学习采用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2、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为集中学习时间。

3、每周一下午安排业务学习,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由监察局局长主持,办公室组织,各室确定学习重点;安排政治理论学习,由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组织,学习内容根据计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4、党支部要对学习理论作出年度计划,委局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全体干部职工都要有学习笔记,并结合实际撰写心得体会,党支部负责不定期地检查,并向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通报。

5、组织开展“月月讲坛”活动,结合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分别就党建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作为主讲内容,统一拟定题目,每月确定2名干部做专题演讲,确定1名班子成员、1名科室主任、1名副科级检查员或监察员、1名一般干部进行点评,从

1 宣讲人言谈举止、语言表达能力、内容是否新颖、中心是否突出、思路是否清晰、是否偏离主题等方面进行详细点评,由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和弥补不足,并将此项内容列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学习要求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时要聚精会神,善于思考,不会客,不办公,不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报刊杂志。一般情况下不请假、不缺席,实行学习考勤制度。

2、学习时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学完后撰写心得体会。

2 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严格管理,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主题实践活动要求,依据《卓尼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坚持签到制度,每天上午8时30分前、下午2时30分前在办公室签到,之后为迟到;上午12时、下午6时前无故离岗者,按照早退计。

二、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单位工作纪律,不得无故早退、迟到、旷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三、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必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向室、局、委领导请假,并认真填写请假单:

1、一般干部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内的,向本室主任请假;4—5天的,经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6—10天的,经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2、科室主任因事因病请假5天以内的,向分管领导请假;因事因病请假6-10天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3、领导班子成员因事因病请假必须由主要领导批准。

4、凡因事因病请假10天以上者,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查。

5、丧假、婚嫁、产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执行考勤考核制度,全年无故迟到或早退不得超过15次,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旷工不得超过3天,否则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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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者,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六、因事因病请假天数累计后从当年年休假总天数中扣除,少于或等于年休假天数的,出勤按全勤计算;超过年休假天数的,出勤不得按全勤计算,且不再安排年休假。

4 卓尼县纪委监察局厉行节约办法

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州、县实施细则,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掌握经费开支。

第二条

所有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由分管领导审批。大额开支、重要事项开支,由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各种日常常规开支经费必须事先报告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各种票据的报销必须有两个以上经办人共同签字,送会计审核后,报财务主管领导签批。

第四条

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由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业务。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先由需求科室填写采购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购置。

第五条

严格差旅费管理,凡参训、出差、下乡人员,须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差旅费报销按照《甘南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县内出差、下乡每月报销一次,次月10日前填报完毕。县外出差在结束后及时报销。由本人填写报销单,经财务人员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财务主管领导签批报销。

第六条

严格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按照县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不允许个人因私借用公款,因公出差、外出考察、

5 参加学习培训等,确需借支差旅费的,由出差人填写借条,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凭借据到出纳处借款。

第八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和财经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费开支,及时向财务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予以纠正。财务核算要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现金要日结月清。

第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统计资料,每月定期向财务主管领导报告各种往来经费情况,每季度向书记汇报经费开支情况,年终向书记办公会报告经费的预决算情况。会计账务要自觉接受单位领导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审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公开一次后,由相关科室内部审计,审核账目并归档,努力做好财务收支情况网上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严禁公车出租私借。

第十一条

公车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室因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并优先保证办案和处理紧急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先由用车领导(负责人)或各室负责人填写派车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主任作出派车安排。

第十三条

坚持定车定人管理制度,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驾驶员方可交叉驾驶车辆。

第十四条

车辆的保养、维修、年检等事宜,先由驾驶员提出,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实行定点维修、统一结账。

6 第十五条

驾驶员没有出车任务,必须把车辆停放在车库固定车位内,出车结束后应及时把车辆停放回车库。如遇晚间出车,无法将车辆停放回车库,需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双休日、节假日公车封存管理规定,除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安排的公务活动用车,公车一律封存。

第十七条

加强车辆燃油费管理,实行加油卡加油制度,财务室保管主卡,驾驶员配发副卡,驾驶员于每月最后一日向财务室报告当月加油量和行车里程,财务室根据需要从主卡向副卡充值。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保持车辆整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车。

第三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接待客人要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就餐执行工作餐标准,不准一客多陪,实行对口陪餐接待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第二十条

副地级以上领导因公接待由办公室协调县接待办负责接待,其他来人因公接待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全县性的大会,一般不统一安排食宿,如确需安排工作用餐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室不备烟、水果,如有特殊情况,需由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

第二十三条

接待用车,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局领导确定后由办公室派车。

第二十四条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四章

公共财物管理

7 第二十五条

凡需采购物品(除日常办公物品外),一律需经分管领导同意。除特殊需要外,本单位范围内对同一类物品应实行资源共享,严格控制重复采购。公共物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物品采购一次性在5000元以上,先由办公室在书记局长办公会议上提出申请,经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七条

专控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先填写《政府采购委托申请表》,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

贵重物品的管理,实行统一标签、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统一标签,是指办公室对公共贵重物品建立台帐,统一登记,编定号码,标明是否列入移交;专人负责是指由贵重物品使用的科室指定一名人员,对其进行专人管理,定人使用。管理人员应保持贵重物品的安全和完好,并负责日常维护,不准擅自转借他人。

第二十九条

凡贵重物品由于管理人管理不善或人为造成损坏,管理人应承担10%的维修费用(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除外);造成丢失的,管理人员负担原价的20%。

第三十条

管理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凡属列入移交的公共物品,各室负责人应及时督促移交。凡因不移交造成的损失,由各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各承担50%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共物品报废应严格程序,由所在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废。

第三十二条

报废手续由办公室办理,按规定程序销帐。 第三十三条

公共物品的管理、使用,应遵循节约、爱惜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物品的有效价值,为工作、学习服务。

8 第三十四条

贵重物品的范围包括: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共财物登记制度,由办公室对所有财产进行登记核实,一式二份,每年年终按册清点一次,并将损坏及赔偿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物专人保管制度。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含电脑)由使用者负责管理,公共设施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公务用车及配件由司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财物维修、公用设施维修、办公桌椅维修、购置等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公物损坏赔偿制度。每年清理后对低值易耗品及属自然损耗物品报损销户,干部职工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除原价赔偿外,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节约用水用电

第三十九条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避免长时间待机。下班时随手关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热水器等电器。

第四十条

白天光线正常的情况下,办公室不开启照明灯,下班随手关灯,杜绝白天、夜晚无人时开“长明灯”。严禁出现白天走廊开灯的现象。

第四十一条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在办公室安装使用电热器等各种大功率电器。

第四十二条

自觉养成节水习惯,使用水龙头时尽量合理用水,用完随手关闭,杜绝各种“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9 第六章

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室所需办公用品,均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四十四条

办公用品实行按需领取制,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到办公室领取。

第四十五条

各室公务所需特殊物品,由所需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购置。对各部门擅自购置的办公用品,办公室不予报销。

第四十六条

物品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取登记手续,不准多领少记或只领不记。

第四十七条

各室现有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各型号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均为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要爱护各种办公设备,正确使用各种自动化办公设备,不准违章操作。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节约意识,努力学会和掌握简单的维修原理,以及常见的计算机病毒识别、预防、清除,适时维护、保养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用品,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五十条

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出现故障并需要修理的,各室负责人要向办公室说明设备损坏的程度和原因,由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章

印刷复印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室印刷材料,需经办公室同意,方可印刷。

10 第五十二条

重要材料需要铅印,需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指定印刷厂印刷,否则办公室不予报销。

第五十三条

各室需要复印数量较大的材料,须经各室领导审查,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复印。

第五十四条

外单位求助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复印,遇有特殊情况时,必须经委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印。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复印材料。 第五十六条

任何材料均采取两面复印的办法。

第五十七条

要节约用纸,严禁未经审签的文稿错误打印,造成纸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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