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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鉴定书质证意见”的回复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7: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对黄碾镇故新小区鉴定书质证意见”的回复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故新小区管理中心:

一、应从涌鑫造价鉴定书扣除甲供材549494.45元问题;

二、对超出甲供材(钢材、水泥)部分相对应的砼、钢材所产生的造价应予以扣除,合计价款为278402.64元问题:

回复:

1、鉴定书【2011】第0040号中分析论证2特别说明当事双方 均未提供甲供材明细,故对本质证意见中甲供材数量,无鉴定依据。

2、即便甲供材实际供货数量有相关资料证明属实,也不能简单的把甲供材数量与定额分析出的材料量差予以扣除,更不能把量差部分相对应的砼、钢材所产生的造价应予以扣除,原因见下:

(1)、定额分析出的材料用量为国家定额测定部门在一定的生产时期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各分项分部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参考量,而工程实际使用量仅为某个企业的施工水平消耗量,施工企业的施工水平、管理水平不同,消耗量也不同。之所以不断更新定额,就因为施工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施工工艺、施工水平。

(2)按定额计价是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统一计价标准。工程实际使用量与定额分析出的材料量差(节约或超支)正常部分,施工企业盈亏自负。

(3)如果在工程量一定的基础上,实际使用量与定额分析出的材料量差超出正常范围外的情况,则考虑现场管理问题,是否存在偷工减料问题?是否存在冒领材料挪作它用问题?

三、虚增工程量部分应扣除项目计143383.97元问题: 回复:本问题逻辑错误,之虚乌有。

四、山西省对定编费已经取消,涌鑫造价鉴定书中定编费总计2461.0

5元问题:

回复:

1、本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根据《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相关规定、取费按乙类计取;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0)》取费程序应计取定编费。

2、晋建标函字[2009]48号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 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中:08年已核准的规费标准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计取;09年核准的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一律不得计取;指的是按05定额计价方式取费程序中的规费。

鉴定人:山西涌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范本

鉴定意见的质证

质证意见范本(推荐)

回复意见函

审计报告回复意见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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