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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研究现状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6: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我国民法总论的研究现状

大陆法学传统民法典多采用“潘德克吞式”的编制体制,即将民法典分为总则、债之关系、物权、亲属及继承五编。民法总则是规定适用于全部私法(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变动、权利的行使。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传统民法典中总则的内容大多规定在现行《民法通则》中,我国民法总论的研究内容也就是传统民法中总则编的内容,本文就我国民法总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现状作一些浅要分析。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本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文认为,此种对调整对象的表述不够规范,应改为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平等性人身关系以及平等性其他社会关系。依通说,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包括三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物权;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债权;财产继承关系是指因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由继承法调整。平等性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特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身份权,如荣誉权、亲权等。

另外,基于智力劳动成果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关系一般被认为是兼具财产内容和人身内容的一种特殊的民法关系而独立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之外。也有学者认为其应属于财产权,但无论如何界定其性质,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因具有较大的变动性和国际性,不应将其制定在民法典中,而应以民事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调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私法关系,是由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当事人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民法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实际上,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它的实际内容则是各式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其构成要素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主体

在我国民法总论的研究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存在争议,其主要表现为合伙、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法人的分类上。

《民法通则》中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其中个人合伙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总论研究中持不同分类的观点大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团体,团体中分为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和其他团体,合伙属于非法人团体中,也即赋予合伙以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三类,而合伙是区别于非法人团体的没有独立意思表示能力的一种契约关系,因而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综上可见,其实质同于社团,其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亦具有重要贡献,应赋民事主体资格,拥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应依合伙的规模和构造具体区分,即对合伙予以分类,如合伙内部已形成独立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具有类似团体的构造,就应适用团体的规定,承认其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

关于法人的分类,多数学者在著作中都采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认为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两类。公法人应由公法规定,作为私法的民法只规定私法人,并只调整公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因而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其资格的取得不应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在私法人中按照成立的基础不同分为社团和财团,社团是人的集合,以社员为其成立基础,公司是其著例;财团是财产的集合,以用于特定的目的事业的财产为成立基础,中国现时各种基金会应属财团法人。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其目的为公益者为公益法人,其目的为营利者为营利法人。所有的财团法人都是公益法人,社团法人多数为营利法人,也有的属于公益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我国民法总论的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分歧在对特殊物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上,即林木、庄稼、定着物、建筑物、临时搭建物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如果是成熟的庄稼应认为其属动产,可独立转移;不成熟的庄稼和林木应属土地的一部分,随土地的权利状况发生变化;定着物、建筑物是独立的不动产;临时搭建物因可随时搬迁拆除,为动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法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总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依据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得到具体体现。在此不赘述。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状态。我国民法总论的研究中对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无权代理制度中存在争议。

1.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样的规定不够全面和严谨,许多学者主张沿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法律事实制度,本文亦赞同此种观点。民事法律事实按与人的意志的关系首先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自然状况,事件的特点在于,事件的发生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无法控制的,非因人的行为所构成。

行为包括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大类。(1)适法行为又可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指表示某种心理状态的行为,按有无意思表示分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是私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准法律行为指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乃无关人的心理状态的行为,亦称为事实行为,主要有拾得遗失物、无主物先占等。(2)违法行为中,最主要的为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类似于传统民法中适法行为中的表示行为。

2.表见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合同法第三章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的重要类型,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规定在代理制度中,这是许多民法学者的共识,但对于其存在基础和发生情形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建议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存在在总则中作出概括规定,具体适用情形可在各单行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二、中国民法学的现状

严格说来,从新中国成立至*结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民法学。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恢复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进行民事立法,重建民事裁判机构,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民法学。

改革开放初期,民法学与经济法学论战,批判苏联拉普捷夫的经济法学说和贬低、否定民法的错误理论,促成民法通则的颁布,确定了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以民法通则颁布为契机,民法学研究的重心迅速转向民法学科自身理论的重建。90年代中期,国家95规划民法学系列教材的出版,表明中国民法学扬弃了反映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民法理论,创建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民法理论,初步实现了中国民法学的体系化和现代化,并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特别是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制定做了法理准备。

中国民法学界准确理解和掌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思想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经验和裁判实践,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针对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积极主动参与国家民事立法,提出立法思路、起草法律草案,参与民事法律创制全过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的创立作出了重大贡献,得到国内外一致好评。

1985年的民法通则,被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被誉为\"最先进的法律\"!2007年的物权法,被誉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的\"里程碑\"!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民法学界沉着应对所谓物权法违宪的思想论战,毫不动摇,毫不妥协,团结一致,为确保关系改革开放和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物权法的最终顺利通过,提供了强大的法理支撑!充分表明中国民法学已经能够担当国家、民族和人民托付的历史重任!

民法学的进步体现在教科书、法学论文和专题研究。教科书为法学入门之阶,但民法学的进步有赖于法学论文及专题研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禁区的打破,民法学术研究蔚然成风,产生了一大批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和专题研究著作,其中,确有一部分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学术水准。造就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中青年民法学者!

现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编纂中国民法典的政治经济条件已经具备。按照人类文明进步和法治发展的经验,相对于其他法典而言,民法典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文明发展的高度。这是中国民法学尚未完成的伟大任务!制定一部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科学、进步、完善的中国民法典,为建设一个民主、法治、人权、正义、和谐的中国,奠定牢不可破的法制根基,并向世界表明中华民族攀上了历史的高峰!

我们的国家正在成为一个真正的世界大国。要求中国民法学与世界大国的地位相符!不仅关注和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而且要关注和研究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民法、关注和研究我国周边国家的民法。凡有中国商品、中国旅游者、中国投资者和中国企业到达之地,就要研究其民法。我们还做得很不够。中国民法学人,要本着一贯对国家、民族、人民负责的精神,跟上国家、民族复兴的步伐,勇于承担国家、民族、人民和历史赋予的使命,敞开胸怀,放开眼界,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实施\"全方位\"的外国民法研究!

我们置身其中的,是一个伟大的时代,是一个浮躁的时代,是一个物质丰富而精神匮乏的时代。党和国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民法科学所蕴涵的,诸如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法治、协商、自尊、自爱、自强、廉洁自律、人格尊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利益衡量,及禁止权利滥用等等民法理念和民法原则,当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应当吸收并融入正在建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当中!中国民法学界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三、我国民法现状的分析及其现代化趋势

当前,我国民众的民法观念存在对民法知识掌握和运用不够、民法权利意识不强、对民法缺乏正确评价、对民法的信仰不够等四个方面的缺陷,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民众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民法制度的实施效果不良、缺乏发达的市场经济和独立的市民社会及传统民法观念的影响。民法观念的现代化是民法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民法观念的现代化必须以民法精神为指针,实现四个转变从重刑轻民观念向民刑并重观念转变、从身份等级观念向人格平等观念转变、由国家全能观念向私法自治受限观念转变、从重义轻利观念向重权兼义观念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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