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创建规范化乡镇财政所(分局)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推进全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营造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村[2009]1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乡镇财政所(分局)工作的通知》(财农村[2010]6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全省各乡镇财政所(分局)。
第三条
考评原则。坚持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管理服务水平为标准,以细化量化考核为基础,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内容。主要考评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基础设施、内部管理五个方面。
第五条 考评方式。全省创建规范化乡镇财政所(分)考评,从2010—2012年,每年一次,采取乡镇自评、县(市、区)考评与省、市检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根据乡镇财政所(分局)的职能定位,全面考核、突出重点、逐条量化,将考评内容细化,采取l000分制。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七条 组织机构(100分)
1、按照机构独立的要求,设置乡镇财政所(分局)(20分)。
2、乡镇财政所(分局)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垂直管理(30分)。
3、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由县区农村局(乡财股)归口管理(25分)。
《财政所考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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