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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38: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富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文件

富人大〔2007〕31号

富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工作办法

(2007年8月6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富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免范围: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的人选。

(三)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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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五)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各工作委员会委员。

(七)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八)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九)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补选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三条任免程序:

(一)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为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任职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决议。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拟提请任命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其任职资格应进行审查并实行任前公示。任职资格审查和公示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审查及任前公示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考试和审查结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

常委会的任命,必须呈送书面报告,并应附提请任命人员的履历表和主要表现材料,说明任命理由;提请免职的,应附免职原因书面材料。请求辞职人员,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材料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时,由提请机关说明被任免人员的简历、主要表现及任免理由,答复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认为某项任免有重要情况需进一步考察了解的,可退交提请机关查清楚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没有通过的,可以再提请一次,仍未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有不同意见难以统一,经主任会议提出,可暂不付诸表决。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逐项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三)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局长。

(四)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五)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六)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

(七)补选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其他人员任免,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提请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时,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在任命前或任命后作表态发言。

第十二条投票表决时的监票、计票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指定。计票后,由监票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任免通知,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经市人大常委会推选的代理主任,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不颁发任命书。

凡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对外公布。在依法任免以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到职或离职。

第十四条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职务自行终止,应重新依法决定任免。对新一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应当在两个月内由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继续担任原职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富阳市新闻媒体中发布公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

(三)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富阳市人大常委会

2007年8月6日

———————————————————————————— 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中共富阳市委

送: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

发: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大、政府,各人大街道工委、办事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巡

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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