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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1: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

工作办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2007-02-09 07:40:0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述职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县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一

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述职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述职评议不断增强“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主动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自觉性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述职评议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凡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任命的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及县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应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原则上在本届任期内述职一次。任现职未满一年的暂不述职。

第六条述职人员在述职时应实事求是地汇报其岗位职责、任职目标以及工作实绩情况其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完成本部门工作目标、本职工作任务和廉洁勤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案件的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等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六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述职报告应按照格式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其内容应实事求是、主题突出、简明扼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报告篇幅一般不超过四千字其他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千字。

述职报告形成后要征求有关领导和本部门、本庭处室工作人员的意见。正式文稿要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由人事代表工作室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应在每届任期的届中和届末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

县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县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进行述职以外每年年终还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年度书面工作报告。

第三章述职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年初确定当年述职评议人员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书面通知述职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条述职评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评议。

第十一条述职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有关委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采取不同形式提前了解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评议发言作好准备。

第十三条述职评议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调查。其程序是

一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了解其任职情况

二)根据述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情况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对县人民政府的述职人员要征求县长或者分管县长的意见对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要走访县县区“两院”的有关负责人对以上人员应征求纪检、监察、政法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两院”的其他审判、检察人员可以向有关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或者进行调卷审查。

四)必要时责成有关方面对述职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书面报告审计结果。

五)述职评议调查时如果发现有违

纪违法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调查组在综合分析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调查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参加调查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后采取分组和联组评议的形式对其任职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发言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利于述职人员的整改工作。

分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当回避联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评议意见并根据需要发表意见或对评议人员提出

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采用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对于“两院”中层副职及以下的被任命人员也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县人大代表听取述职并进行评议。评议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述职评议意见的反馈和整改

第十八条述职评议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向述职人员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报送县委同时送交其他有

关机关和组织作为对其考核、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评议测评中述职人员得不称职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经组织进一步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撤职。

第二十一条述职人员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在接到正式反馈意见后的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方案。在评议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参加评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或者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年月日(上级市)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上级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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