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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成附件:课题成果简介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2: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社科基金2010年资助课题《西部民族地区农地林地流转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以云南省为例》(编号10XMZ045),于2010年8月开题,2011年9月完成,提交的研究成果包含3份总报告、10个区域调研报告、5个理论研究报告、8个热点报告、8个专题报告、2个典型案例报告,总字数34万多字。

中国农村土地林地流转包括国家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本课题仅就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研究,而不涉及国家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流转。

本报告所研究的民族地区,按通常理解是指云南全省16个市州中的8个民族自治州、129县中的29个民族自治县,到2008年底的150个民族乡和18个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

一、民族地区农户反映的土地林地流转的若干特点

我们选取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20个县内的56个村、530户农户,就农户眼中的土地林地流转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530份,收回问卷53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479份,占问卷总数的90.38%。问卷调查的新发现有以下几点:

(一)出租是土地林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样本农户以出租方式流转土地林地的占流转总面积的53.07%;转包占35.63%;转让占5.32%;股份合作3.09%;反租倒包等其他方式1.76%;互换1.12%。

(二) 私下自行流转占大头。 在进行土地林地流转手续办理时,在村里自己私下里自行流转占总样本农户的45.72%;到村委会所在地由村干部帮助制定书面协议,双方同意之后并签字占到了36.74%;到乡镇及县里去办理土地林地流转手续的情况也还是有,只是占很少的比例(5.85%)。

(三)有一部分农户是非自愿流转。

样本村调研户在进行土地林地流转时,有70.35%的农户是自己主动去联系土地林地流转转入方的;有20.67%的农户是在乡村干部动员下进行流转的;跟着别人家决策来流转占到了17.12%;还有的是因为要建设种植基地或养殖场等而需要农户进行土地林地的流转,这部分数量不多,479户农户中只有43户,占8.98%。

(四)仍有少数农户签订的是口头协议。 在所调查的479户有效农户中,土地林地流转过程中签订口头协议的有126户,占有效样本数的26.30%;签订了书面协议的有362户,占总样本数的75.57%,其中由农户自己拟定的书面协议有172户,占到了签订书面协议户数的47.51%。

(五)有少部分流转后改变土地用途。

关于土地流转后的用途,有22.96%农户认为是与过去一样的,用于种植经济作物的占41.75%;种植粮食作物占20.05%;有9.19%的土地林地流转后是用于非农业的。

(六) 有相当比例认为流转后收益减少。

农户自我感觉土地林地流转后收益,有20.25%的农户认为流转金与自身的收入是持平的;有10.23%的农户认为土地林地流转金相比自身收入来说,增加得较多;另外30.48%的农户认为有略微的增加;有40.29%的农户认为土地林地流转金与自身收入来讲有所减少,其中20.25%的农户认为减少的较多。

(七)少数农户表示流转金还没有到手或者到手的是一张欠条。

土地林地流转后农户收到流转金的情况,有66.18%的农户表示流转金已经到手;有31.94%的农户只收到了一部分的流转金,这种情况有的是因为村集体扣留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村里的公共资金,有的是因为流转年限的问题,受让方先交付部分流转金,待几年后再交剩下的部分。还有极少数农户(1.88%)表示流转金还没有到手或者到手的是一张欠条。

(八)农户土地流转后到受让企业打工的较少。

农户土地林地流转后,有58.25%的人到家乡以外的地方打工,其中到城里打工占30.69%;有20.25%的农户去了别处打工;到受让企业打工的比较少,只占到7.31%。少数部分农户在土地林地流转后就不再从事任何工作,主要是年纪偏大,无力耕种。

(九)流转年限以5—10年为多。 已有的流转年限,5年以下的占22.77%;5-10年的占31.73%;10-30年的占12.73%;30-50年的占10.86%;50年以上的占11.06%;按第二轮承包期的占7.31%。

(十)中介服务十分薄弱。

样本村土地林地流转的中介服务到位率不高。其中获得信息发布、交易办理以及法律服务的都在10%以下,这说明样本村所在点的中介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很少;评估和公正这两种服务所占的比例是10.86%和14.61%,也都在15%以下。样本村中介服务做的比较好的是介绍,占了样本村中介服务的39.87%。

二、研究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社会对农村土地林地流转的研究越来越多,广泛涉及流转的现状、成因、后果、农民意愿、问题、对策等,有许多发现,例如流转不规范、违背农户意愿、政府服务不到位、市场体系有待建立、纠纷有待调解、耕地流转后非农化等。而专题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农户土地林地流转的情况、特点的相对较少。

我们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农户土地林地流转的情况,就与全省的共性比较,有以下新的发现。

(一)就实现规模经营的目的来看,有的产业不流转土地林地也可实现。

国内在讨论土地林地流转的初衷时,一致把规模经营作为第一目的。但是,我们的研究发现,云南省有的产业并没有进行土地林地流转,仍然坚持农户一家一户的经营,也实现了规模经营。我们举出的案例有二:一是是云南省蔗糖产业的发展。作为全国第二大产糖省,云南省常年甘蔗种植面积450万亩,平均亩单产4.3吨,蔗糖产量200万吨以上,工农业产值突破120亿元。其中带动种植甘蔗的农户600万,全部是家庭经营,总体看实现了规模经营;二是云南省核桃种植主要采取农户家庭经营模式,而且达到了超大规模经营。2009年,云南省核桃种植面积达2400万亩,其中挂果面积近600万亩,年产量达30多万吨,产值超73.9亿元,面积和产量约占全国的1/3,居全国第一。这两个案例至少可以说明,理论界普遍认可的农地零碎说、小规模不经济说、小农户难以采用先进技术说、小农户难以规避风险说,在这两个案例中是不适用的,需要进行新的理论概括。

(二)总体上看全省流转规模较小、层次较低,尚不具备大规模流转的条件。 从总体上看,云南省特别是民族地区土地林地流转在规模和层次上,均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尚不具备大规模流转的条件。2009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5亿亩,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另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比例为:上海60%,浙江28.7%,江苏19.2%,黑龙江18.1%,重庆17.8%。而云南省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300万亩,仅占承包耕地面积的7.8%。其中民族地区由于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我们估算土地流转占农户总承包面积的5%左右。云南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四多四少”:农业生产条件好、交通便利、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流转的多,相反的地区少;农户间转包的多,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少;流转给一般农户的多,流转给专业大户和企业的少;流转短期行为多,长期

流转少。

云南省民族地区之所以尚不具备大规模流转的条件,主要是信息建设、市场体系建设、法治体系建设“三滞后”,难以保障农户流转过程以及流转后的利益。

(三)基层政府直接介入农地林地流转而导致屡屡侵犯农民利益。 本来,基层政府在农村土地林地流转中的职责,是搞好服务与监督,但是实践中不少基层官员热衷于直接介入农地林地流转,其结果是导致屡屡侵犯农民利益。基层政府直接介入农地林地流转,最常见的是强行“越位”代庖流转,侵犯了农民自主决策权。所谓强行流转,是指违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所谓统一规划、规模化经营的幌子下,不征求农民同意,不顾农民意愿,利用行政权利和手段,流转自己辖区的农户土地。

(四)流转土地用途及模式多样化,经济作物成为首选。

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流转从农户相互间的自发流转向组织化、有序化流转发展;土地流转的对象由本村、本乡、本县内流转逐步向村外、乡外、县外流转;经营内容也由种粮为主逐步转向蔬菜、花卉、水果、核桃、茶叶、甘蔗、烤烟和养殖等高效益农业为主发展。流转带动模式主要是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能人大户三类。调查显示,流转土地流入公司面积占13%,流入合作社及农户的面积占85%。红河州蒙自县土地流转后的产业:石榴产业1798.3亩,占流转耕面积的12%;蔬菜产业2929亩,占19%;葡萄产业833亩,占6%;烤烟产业1871亩,占12%;甘蔗产业365亩,占2%;其它产业1749.8亩,占12%;而粮食产业5518.7亩,占37%。

(五)流转价格上涨较快,并逐步形成出社会平均价格

近几年来,云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一般都以每5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农地林地的增值得到体现。总体来看,毗邻城市、经济发达、区位较好的地区流转价格高。据调查,昆明市郊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经营流转价格一般为每亩每年1000-1500元,每5年递增10%。烟草公司在楚雄州禄丰县西河村委会建立的烤烟育苗基地,农户以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147亩,以每平方米1.6元的租金价格,创出了该州土地流转的最高价格。而地点偏僻、区位较差的地区流转价格较低,只有区位较好地区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楚雄州武定县农民通过流转土地,一般每亩每年可以得到200-1200元不等的租金收入。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最低的是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的隆中村,转包的土地林地平均为23元/亩。

(六)工商资本下乡租地开发优势农产品逐年增多,情况复杂。

云南省有一批城市工商企业下乡的目的主要是获得加工原材料,并不瞄准农户土地林地,不转包、不租赁、不吸收农户土地入股,一般是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即公司给农户签订收购订单,并帮助当地连片规划、供应良种、培训技术、提供信息、统一病虫害防治、特别是担保贷款,在一个小区域内实现了规模经营。例如,香蕉作为西双版纳的新兴产业,经过近几年发展,目前种植面积已达10.8万多亩,产量13万多吨,产值2.5亿元。在10.8万亩总面积中,农民种植面积1万多亩,其余均为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化种植。

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工商企业下乡,眼里瞄准的是农户土地林地,以低于市场价租赁农户承包土地林地,开发优质农产品。相对于农户自己耕种来看,这些城市工商企业一般都实力雄厚,有较多的资本和技术投入,因而普遍实现了单位面积产量提高,总产量增加,农产品特别是优质农产品的社会供给增加,并且获得了期望的利润。

另有一些城市资本下乡的目的,并不是开发农产品,而是资本运作,即寄希望今后土地林地增值后赚上一把。调查中发现曾有一家企业已在农村租地上万亩,目的是准备今后提高

价格后再转手租给其他企业或大户。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资本运作。

(七)股份合作是学者们推崇的形式,但实践中发展不快。 所谓股份合作,是指土地承包者或拥有农地永久性支配权的合作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折股形式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的经济行为。这种形式可使土地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分离,并通过农户对土地价值形态的占有(主要通过以股权方式参与土地的收益分配来实现),逐渐淡化农户对土地实物形态的占有,使得土地便于集中,以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实践中并不受欢迎,发展不快。云南省2007年承包土地流转面积中,股份合作占2.09%;大理州2010年第二季度股份合作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0.1%。

(八)乡村组织“反租倒包”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同全国一样,云南民族地区乃至全省不少地方兴起了一股“反租倒包”的热潮,有的甚至把它当作经验来推广。其实,“反租倒包”是一种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最大问题是违反农户意愿,带有强制性,往往使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收益受损。而且,“反租倒包”为村干部中饱私囊提供了机会。这种流转方式涉及两份合同,即发包方与农户之间反租合同,发包方与第三人的承包合同。由于两份合同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差额,发包方有可能借此中饱私囊、侵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其弊端是十分明显的。

鉴于云南省内特别是民族地区“反租倒包”的面比较大,参与企业比较多,涉及各方利益比较复杂,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充分地调查研究,采取稳妥的措施。

(九)村集体分享农户土地林地流转收益,是一种违规行为。 我国的政策与法律明确禁止村集体分享农户土地林地流转收益的。但在实际中,绝大多数村集体组织的干部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是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凭借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和行政权力,侵犯农户土地林地流转的利益。如果同意了村集体分享农户土地林地流转的收益,将引起农户不满,弄不好导致社会不稳。因此,这一现象应该予以纠正。

(十)现行法律条文存在不健全不完善

现行法律条文尚不健全不完善,实践中往往造成无法可依。即使是《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于各种流转主体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要求,缺乏详细的规定。

三、相关的理论与政策论证

土地林地产权特别是农户承包权流转,涉及到许多绕不开的理论问题。我们的这项研究虽说是应用研究,但在研究中也碰到一些理论问题,现摘其要把我们的观点介绍如下。

(一)尊重100%的农户认为承包土地就是自家的意愿

对于农村土地林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弊端,我国学者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是:依据法律实践,“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主体。这种没有具体组织形态和法律人格化的“农民集体”,根本无法享受和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农地归农即私有化、归国

即国有化、继续集体化和农户“共有股份化”等主张,至今争论不已,但是却很少有农民们意见的表达。为此,我们通过访谈和问卷,发现100%的农户认为承包土地就是自家的。

实践中,农户承包使用权越来越多、越来越实在,也能流转,而集体所有权则越来越少、越来越淡化。对此,理论解释有张五常说的“只要有使用权、转让权和收入权,所有权属于谁并不重要。”李昌金则明确提出“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党国英依据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可以不一致的世界先例,主张做虚集体“共同共有”,做实农户承包权。看来,这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改革思路在大的方向上是一致的。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据陈锡文解读,就是要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我们认为,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这在实际上也就包含了所有权。这反映了我们在多次农村调查时均发现的农户都把自家承包土地林地的产权视作自家的要求。

(二)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是土地林地流转的理论基础

改革开放之初,理论界以“两权分离”理论,战胜了集体所有土地只能集体经营、不能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极左观点,为农村家庭经营提供了理论支持。我们在所有权、承包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论证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可以成为土地林地流转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离”后的状况如下:所有权者依法监督承包权者和经营权者使用土地林地,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含宅基地)用益物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利,由承包农户永久持有,法律给予保障,不允许所有权者、农村基层组织、企业、大户、基层政府侵占;经营权是由承包权派生出来的权利,而不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承包农户按承包权向流转受让者收取转让金,任何组织不得分享、占有或剥夺;拥有经营权的承租者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转让、抵押权。

(三)集体土地国有化有多弊而无一利 我们在调查时发现,农民以及农村干部都反对将土地收归国有。那么,有的学者拿国有化说事会产生哪些后果呢?一是从政治上看,农民土地国有化将使中央政府“长期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诺变成一纸空文,从而失去民心,政治风险太大。二是从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农民土地国有化的操作成本费用太高,国家、政府和农民都将负担不起。三是从实证分析上看,有的学者之所以提出农民土地国有化的主张, 内心深处的理论依据, 据说是“分散小农户家庭经营不利于规模经营”,“分散小农户家庭经营不利于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这些论据,只存在于指责者的虚幻头脑里,现实中却是分散小农户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实现着成功对接。

(四)中国农村土地决不能再来一次平均分配 有的学者在农村发现一些“无地农户”,认为土地在农户中占有已经极不均衡,不利于农村和农业发展,也会使“无地农民”陷入非常贫困之中,还会使社区共同体功能丧失,将来一定会导致社会冲突。我们的研究表明,农村土地纠纷主要表现在基层政府与资本圈地,而农户之间的土地林地矛盾问题并不具有普遍性。因此,中央关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是从宏观考虑的,是正确的。而如果重新均分土地,不但经济成本太高,而且政治代价太大,将使一部分基层官员借调整土地谋私,从而更加恶化干群关系,搞不好会危及执政的合法性。

(五)集体土地林地的物权性质

我国长期来将集体土地林地的权属性质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视作债权,不承认其物权性质,由此引发出法律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改革开放后随着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深入发展,土地物权被逐步承认,但是林地却以特殊而不被承认物权。我们回顾历史发现,1950年代初期以前都是处于物权,1950年代中期高级合作社化后变成了虚权,改革开放后演变成债券。在这一过程中,极左理论观点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是其对农民积极性的负激励、破坏生产力的严重后果则是大家都看到并承认的。摈弃在集体土地林地权属上的极左观点,恢复其物权的本来面目,是广大农民和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本来,物权和债权都属于财产权,学者们为了拨乱返正,就不能不普及法律常识,特别强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强调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权能仅有请求权和受领权。学者们的目的达到了,农户土地林地承包权被作为用益物权写进了物权法,为保护农户土地林地承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我国农民贷款难这是大家都承认的,问题是如何破解。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不良贷款后,如何将抵押物变现,偿还银行贷款的问题,成都市的试点有突破:规定一旦出现违约,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成都市设立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按基准价格收购。这被称为“政府兜底”。我们为成都试点而欢呼,但对政府兜底有保留意见:一在于政府没有那么多的金钱,而且即使政府有了可观的、一定量的钱,但是政府用钱的科目还很多,真正能够用于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兜底”的钱也一定不会很多。二在于政府以有限的金钱来“兜底”,就必然出现有的土地抵押贷款农户还不起款时获得了“兜底”,而另一些农户却不能获得了“兜底”,从而产生新的不公平。三在于政府以有限的金钱来“兜底”,实施中有可能变成稀缺资源,而稀缺资源主要又由政府机关的官员来分配,其中的猫腻、腐败也就不可避免了,也就成为一个新的政府机关官员们腐败温床了。

其实,在我们看来,有效的“兜底”应该交给社会,由企业和实力雄厚的个人来做,而地方政府只是制定并执行鼓励政策,例如允许收取担保费、税收优惠等。

(七)流转后的农民出路

支持土地林地流转者认为,农民把土地林地流转出去,使受让者获得规模经营,自己既可以获得土地租金收益,同时可以为这些经营大户或者工商企业打工,再获得一份工资,因此是比较美好的事情。但是有的社会学家、决策层则考虑,相当部分农业劳动力改变了自身的业主地位成为雇工,或是不得不离开自己的承包土地外出打工等。这将引发的社会矛盾可能远远大于效率提高带来的粮食产量和经济作物产量增长。我们认为,农民土地林地流转出去后的出路,要相信农民自己可以做出理性选择,如果农民有更好的就业机会,有更高的收入,有更可靠的保障,他会自愿离开土地,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政府的职责在于农民进城后帮助其顺利变成市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的“卡、压、赶、罚”。

(八)警惕与防范土地林地流转风险

土地林地流转的风险,说到底是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就目前的情况看,最大的风险是受让的大户、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出现将不但使业主受损,而且使打工农民无工可打,“转让金收入和打工收入”的美好愿望落空。在此的对策,一应明确规定需要对规模化流转给业主、企业主(企业)的资信状况、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查;二应引入担保公司开展农地

流转风险担保;三也可要求业主(企业)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四、主要的研究方法

(一)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差不多是所有学科调查都使用的方法。所谓问卷调查,是在对研究对象——区域社会、经济、生活或所要研究的问题有一定的了解的前提下,用表格式问卷的形式提出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让随机抽样的人填答,以大量获取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资料。由于被调查者是在保密情况下填写问卷调查表,个人的真实意愿及社区的真实情况往往不受影响地反映了出来。我们曾做过全省少数民族地区的20个县内的56个村、530户农户问卷调查,也做过典型调研点农户问卷。当然,需要对问卷进行统计分析。

(二)参与式农村快速评估(PRA)技术

所谓“参与式农村快速评估(PRA)”技术,是在外来者(学者、志愿者或官员)的协助下,使当地人应用他们的知识,分析与他们自己生产生活有关的环境和条件,制定今后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最终使当地人从中受益的一种理论、方法与实践活动。PRA常用工具主要有:关键信息人访谈、半结构访谈、社区村民会议、参与式制图、村社历史图系(大事记)、季节历、问题矩阵排序、性别分析等。我们在农村调研时,成功地把PRA方法与问卷调查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出一种既发挥PRA与问卷调查各自的优势,又达到简便、快速、准确获得大量信息的方法。这一方法的要点是:调研组进村后,在召开的村民大会上讲解调研的宗旨与要求,在分几个小组进行问题诊断、主要问题矩阵分析、资源利用图绘制等基础上,由调研组成员分别邀请了3—4户农户在一起共同填写问卷表,让农户在填表中对重要内容互相讨论、互相补充、互相纠正,从而使每份问卷表的填写在时间上比单个农户填写节省了一半以上,而且填写的准确性大大增加。

(三)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调研中,我们先后发现、解剖过多个典型案例,从而使研究结论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例如,我们针对资本下乡会不会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选择雀巢公司的案例。1989年,雀巢进入云南,选择在思茅地区建立咖啡种植基地,与当地政府、农民共同创造出“基地+农户”的成功发展模式。按照国际惯例,雀巢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承诺:按照美国现货市场的价格收购咖啡,作为农民利益的保障,上不封顶,而下设最低收购价格;同时雀巢提供技术人员、种苗甚至免息农具贷款,并特别承诺不拥有土地,甚至不拥有固定资产。这也就是说,被选择为雀巢咖啡种植基地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任何变化:一没有被出卖即集中为公司所有,二没有被租赁给公司,三没有被村集体收回再分配。这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出现人们忧虑、惊恐的被无偿或低价“圈地”。

(四)二手资料分析

所谓二手资料分析,是指特定的调查者按照原来的目的收集、整理乃至创作的各种现成的资料与文稿,又称次级资料,如年鉴、报告、文件、期刊、文集、数据库、报表等。它与实地调查法、观察法等收集原始资料的方法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二手资料的来源途径有很多,比如进行统计数据查询、同行交换、网上下载、图书馆借阅等。

调查研究可能得到的二手数据是收集原始数据的先决条件。一般应从二手数据开始分析。二手数据当然不可能提供特定调研问题所需的全部答案,但二手数据在许多方面都是很

有用的。例如,二手数据可以帮助明确问题,更好地定义问题,寻找处理问题的途径,构造适当的设计方案(例如帮助确定关键变量,提供有关总体的一些信息),回答一些调查问答题,检验某些假设,等。调研者在使用二手数据时应当谨慎,因为二手数据有一定局限性和缺点,资料的相关性和准确性都不够,或者有些过时了。

我们使用二手数据之前,先对二手数据进行评价。一是分析改革开放一来,民族地区政府已经出台的有关农地林地等流转的政策性文件,探询与其它地区的异同,并评估这些政策的效果;二是分析以云南省为主的西部地区农地林地等流转的成功经验和出现的重大问题,以供借鉴。

(五)提出新的政策建议

在充分研究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规定、西部民族地区已出台的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新的政策完善的建议。

五、本项研究的社会影响

作为一项应用研究,课题组坚持边研究边将成果报送党委、政府决策参考,并予以发表,以让更多人分享课题组的发现与建议。

(一)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

课题总报告定稿后报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省委书记秦光荣于2011年8月3日批示:“纪恒、垂柱同志阅研。”

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李纪恒2011年8月10日批示:“请林业厅陈玉侯厅长组织专门小组研究,并商省委农办领导。我省的林地流转需规范化,请林业厅作为集体林权改革的后续工作,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抓起来。此件有参考价值。可考虑林业厅与省委政研室、政府研究室一起,搞出有关规定,适时开会做出部署。请垂柱同志作批示。”

副省长孔垂柱9月1日批示:“玉侯同志;请依纪恒同志要求抓好此项工作。” 早在2011年2月9日,副省长孔垂柱在课题组呈送的几篇有关农户土地林地流转的调研报告上批示:“请农业厅、政研室、研究室领导参阅。望结合中央精神和文中的相关内容及我省实际,有针对性地做些研究。”

(二)纸质媒体发表

本课题立项后发表5篇,具体如下:

求是杂志主办《红旗文稿》2011年第4期发表赵俊臣的《土地流转:工商资本下乡需规范》。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1年第6期发表赵俊臣、李晖的《农户承包土地林地流转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研究观点评析》。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国土资源导刊》2011年第3期发表赵俊臣的《政府不宜为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兜底”》;2011年第5期发表赵俊臣的《村集体不应分享农地流转收益》。

本课题立项前发表:

成都《经济学消息报》2010年4月30日(总第903期)发表赵俊臣的《云南咖啡发展“资本+农户”模式何以成功》。

农业部主办《农村工作通讯》2009年第3期发表赵俊臣的《资本下乡不能巧取豪夺农民土地》。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主办《农业经济研究》2009年第9期发表赵俊臣的《中国不能再来一次平均分配土地》。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2月版、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强农。惠农——新阶段的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发表赵俊臣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有多弊而无一利》。

(三)网络发布

1.赵俊臣:《农户承包土地林地可以流转的理论依据》:学说连线2010-10-23;辽宁经济信息网2010-10-26;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0-10-28;中国乡村发现2010-10-29;爱思想2010-12-26;中国农经信息网2011-1-10;界首市农业委员会2011-1-10;

2.赵海兰:《完善农民承包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学说连线2010-12-23;中国智库2010年12月2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0-12-23;中国改革网2010-12-25;爱思想2010-12-26;人民论坛网2010-12-26;中国改革论坛2010-12-26;新青年网2010-12-27;中国乡村发现2010-12-29;中国农地法律网2011-1-5;辽宁经济信息网2011-1-7;甘肃农经信息网2011-1-11;

3.张建平:《完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制问题研究》,中国智库2010年11月25日;学说连线2010-11-26;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0-10-30;中国乡村发现2010-12-1;中国农经信息网2010-12-2;宜兴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2010-12-3;三农搜索网2010-12-3;

4.范丽:《云南农户家庭种植甘蔗是怎样实现规模经营的?》,中国智库 2010年9月30日;学说连线2010年10月10日;中国乡村发现2010-11-19;三农中国2010-11-20; 5.赵海兰:《小农户家庭经营是怎样实现规模经营的?》,中国智库2010年10月11日;学说连线2010年10月13日;

6.赵俊臣:《云南咖啡发展“资本+农户”模式何以成功》,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2010-4-8;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0-4-9;学说连线网2010-4-16;中国社会学网2010-4-27;大风网2010-4-28;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2010-6-3;中国社会学网2010-11-27;爱思想2010-12--26;

7.李晖: 《农户承包土地林地流转能够产生出什么样的收益?》,新青年文化网2011/1/5;学说联机2011-1-5;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1-1-6;中国改革论坛2011-1-6;辽宁经济信息网2011-1-7;爱思想2011-1-8;当代文化研究网2011-1-10;大龙网2011-1-10;中国乡村发现2011-2-28;

8.赵俊臣:《如何正确认识并规范工商资本下乡?》,中国选举与治理2011-1-20;学说联机2011-1-20; 中国乡村发现网2011-1-21;中国智库2011-1-21;三农搜索网2011-1-21;国公网2011-1-21;中国农村研究网2011-1-22;新青年文化网2011-1-22;帮看网2011-1-22;烟草客2011-1-22;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网2011-1-22;爱思想2011-1-24;中国改革论坛2011-1-2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1-1-25;中国社会学网 2011年02月22日;三农直通车2011年02月22日;国研网2011年02月23;农村土地流转网2011-2-25;联村村2011-2-25;中国土地流转网2011-2-26;新华网2011年02月28日;光明网2011年02月28日;中国日报2011年03月1日;中国经济网2011年03月1日; 9.赵俊臣:《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的破冰之旅——成都试点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有感》,中国选举与治理2011-2-14;中国智库2011-2-1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1-2-15;学说联机2011-2-15;中国改革论坛2011-2-15;中国农村研究网2011-2-25;爱思想2011-2-26;辽宁经济信息网2011-2-22;

10.赵俊臣:《政府不宜为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兜底”——成都试点土地承包权抵押

贷款有感之二》,中国选举与治理2011-2-18;中国智库2011-2-18;中国改革论坛2011-2-19;学说连线2011-2-21;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1-2-22;中国农村研究网2011-2-25;爱思想2011-2-26;爱思想2011-2-26;中国三农研究中心2011-3-5;

11.赵俊臣:《县乡政府在农地林地流转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中国选举与治理2011-3-14;辽宁经济信息网2011-3-1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1-3-15;学说连线2011-3-15;中国智库2011-3-15;中国乡村发现2011-3-15;农民中国2011-1-15;中国社会科学网2011-3-16;大龙网2011-3-16;中国改革网2011-3-16;中国疑难问题研究中心2011-1-17;爱思想2011-3-25;中国政府创新网2011-3-25;

12.赵俊臣:《村集体为何不能分享农户土地林地流转的收益?》,中国智库2011-3-31;学说连线2011-4-2;爱思想2011-4-2;中国选举与治理2011-4-3;三农中国2011-4-3;村民自治2011-4-4;辽宁经济信息网2011-4-6;共识网2011-4-7;中国农村研究网2011-4-7;中国乡村发现2011-4-8;人大经济论坛2011-4-8;三农中国2011-4-9;三农搜索网2011-4-9;三农搜索网2011-4-11;中国三农研究中心2011-4-12; 13.赵俊臣、赵海兰:《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农户是怎样看待土地林地流转的?》,中国智库2011-5-10;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1-5-11;学说连线2011-5-13; 14.李晖:晋宁县双河彝族乡土地林地流转收益情况调研报告,中国智库2011-6-1; 15.赵俊臣、赵海兰:《农村“反租倒包”现象研究》(正确认识、依法制止“反租倒包”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中国选举与治理2011-6-26;爱思想2011-6-26;学说连线2011-6-27;中国改革论坛2011-6-27;共识网2011-6-27;九爱传承网2011-6-27;中国乡村发现2011-6-27;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1-6-28;三农中国/村治研究2011-6-28;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2011-7-1;三农中国/幸村建设2011-7-2;中国三农研究中心2011-7-3;

16.赵俊臣《云南省民族地区土地林地流转研究报告》,中国选举与治理2011-8-2;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11-8-3;共识网2011-8-3;中国改革论坛2011-8-3;中国智库2011-8-3;三农直通车2011-8-4;中国社会学网2011-8-9;新青年文化网2011-8-9;爱思想2011-8-9;久爱传承网2011-8-10;学说连线2011-8-31.

(发展研究院

供稿)

.赵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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