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书
代理编号:
第一条: 合同双方
1.1甲方:上海立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肯机械)
法定地址:
1.2乙方:
法定地址:
第二条: 合同总则
2.1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适用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甲方作为德国EHRLE爱尔力高压清洗机的中国总销售授权乙方为江苏地区该品牌产品的独家代理商,负责该区域内的销售及提供售后维修服务。相关事宜如下,共同遵守;
第三条:合同内容
3.1甲方授权乙方为江苏地区独家代理商,在其负责区域内开展“德国EHRLE爱尔力高压清洗机”的各项业务。
3.2乙方首次向甲方订货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第四条: 甲方责任与权利
4.1甲方认定乙方为上述地区“德国EHRLE爱尔力高压清洗机”的独家代理商,不得在该地区再设立代理商;
4.2甲方将该区域的意向客户均交由乙方处理,不干预乙方在该区域的销售。
4.3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或有侵害甲方利益或损坏甲方形象的行为时,取消乙方的独家代理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法律手段获取相应赔偿;
4.4甲方要求乙方一年的销售额须达到人民币伍拾万元以上,如未达到则代理合约在来年自动失效。
4.5乙方与甲方的货款结算必须按时结清不得拖延,否则也可视为违约。
4.6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
4.7甲方首次向乙方提供免费产品画册50本,如再需要将按照实际工本费计收。
4.8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市场、销售方面的信息以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
4.9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
5.0甲方有权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价格调整、制定并专项通知。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5.1乙方作为甲方特约代理商,有权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业务;
5.2乙方为独立法人或自然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经营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并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案;
5.3乙方为甲方上述地域总代理每年最低销售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否则甲方有权可以指定第三者与乙方同时经营;
5.4乙方自愿进行的广告宣传,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5乙方在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或在运营过程中有任何经营纠纷、民事责任,由乙方负责;
5.6乙方有权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设立代理点,签订的合同文本以甲方提供的为准,价格政策由乙方自行决定;
5.7乙方享受甲方对特约代理商的任何优惠及奖励政策;
5.8合作期间内,乙方不得与其他企业进行与本合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合作;
5.9乙方接到设备后应第一时间清点核实并检测设备性能,对有质量问题的设备有权调换;
5.10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须知,该须知以合同附件形式与本合同一起生效。
5.11 乙方自理运营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保密
6.1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在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不当用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6.2本合同任何一方亦有义务就此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商业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将其中的任何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6.3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对本合同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七条:合作期限
7.1双方合作期限暂定为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意愿另行协定。
第八条: 适用法律
8.1本合同的制定、有效性、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因上述事项引起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协商开始后六十天内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合同在甲方所属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2仲裁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它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定,其补充协议(如:维修保养服务须知,奖励制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4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立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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