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沈财农〔2008〕389号
关于做好农产品加工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农村经济局、经济局: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8]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适用于沈阳市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建项目。农
产品加工项目是指以沈阳市范围内生产的粮食、水产品、林木、畜产品、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建筑物、设备、土地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二、申报条件
1.项目是纳入市政府年度计划并符合我市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规定的新建项目。
2.项目使用的原材料50%以上是沈阳市辖区范围内的农副产品。
3.项目80%以上用工是沈阳市新增劳动力或农民工。
4.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土地购置投资进行折算扣除后,达到或超过我市新建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定的投资额度:
(1)在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
(2)在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3)蔬菜、花卉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补助标准
1.经审核达到补助条件的项目,按照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2.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四、补助计划
企业凭据营业执照、属地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土地投资合同、协议、证明、固定资产投资合同及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凡应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出具增值税发票,下同)、缴费收据等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市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复核论证,复核论证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及有关方面专业人员等参加,经复核论证后,提出项目补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五、项目审批
1.市财政局对市政府审定项目聘请经政府采购确认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评估,出具正式审核评估报告。
2.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核定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补助资金。
3.对于国家、省、市财政支农、农业开发、基本建设、科技等已给予补贴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其补贴资金达到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4.在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实行市、区两级1:1配比。按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补助额度,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六、投资界定
1.土地类投资。
(1)项目建设用地具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及缴纳税费证明,且与加工项目有直接关系部分,可计入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占用土地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2)土地投资政府返还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3)企业征用农民土地补偿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4)土地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
2.建筑物类投资。
(1)根据合同及实际完工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予以评估确认。
(2)企业购置旧建筑物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3.设备类投资。
(1)根据合同及设备安装到位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进行评估确认。
(2)在沈阳市内购置的旧设备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4.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固定资产到位情况,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进行评估确认。
5.固定资产投资按原值进行评估,不考虑增值因素。
6.项目为年度内新建成的项目,建设期最长为2年。
7.固定资产投资中未取得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部分,按该部分投资额的70%予以确认。
8.经审核评估未达到补助标准的项目,不予以重新审核。
七、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市财政下达补助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为保证农产品加工项目扶持政策落实,财政部门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加工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财政农产品项目补助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办公室2008年8月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