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上下班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特制定本项规定,希望公司职工认真严格遵守执行。
1.公司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的时间标准(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有事必须请假的职工,假期二天内(含二天)的应向本人所属科室的科长书面申请,超过三天(含三天)者须向公司经理书面申请。
3.超过上班规定时间10分钟以上者,视为迟到,提前10分钟以上下班者,视为早退,迟到超过2小时以上者,则视为旷工。
4.处罚规定:
①.职工在一周内迟到或早退二次以上(含二次)者,应扣发当月5%工资。
②.职工在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六次)者,应扣发当月10%工资。
③.职工每旷工一次,应扣发当月5%工资。职工请事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④.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一个月内旷工达到14天(含累计)者,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并解除劳动关系。对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的权利。
⑤.职工如违反规定,受到处罚者,其所在科室的科长应负教育
监督不够的责任,应扣发当月1%工资。
⑥.一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而被扣发三次以上(含三次)工资的职工,公司各项奖金不得享有。
5.确因工作需要原因而发生迟到者,应在当天内向所在科室的科长或公司经理解释,征得科长或公司经理的认可。
6.上班工作时间,凡因工作或私事需外出的职工,必须向本科室负责人告知,同时填写《公司职工工作状况栏》,以明示本人的工作状况。如没有告知或不填写《公司职工工作状况栏》者,均按旷工论处。
7.每月月底各科室负责人将本月科室人员出勤情况表汇总后,交给人事科,由人事科根据出勤情况制定工资表。
8.本项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