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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04:44: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内火力发电机组已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159号)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水力发电机组已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以及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其它类型发电厂(包括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

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制定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安全检查的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证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的要求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

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臵、AGC、AVC装臵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初期也可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按计划编制对象为单位。

(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编制每日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两个计划点之间的发电计划值按线性插值法确定:

PiPniPn+1Pn180

式中,Pi为Pn至Pn1之间第i个5秒钟发电出力;P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P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i取值为0~179。

(三)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四)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单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系统计算考核对象每5分钟的实际发电量和计划发电量(以5秒-1分钟为一个点积分计算发电量)。同一时段内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为计划发电量的±2%。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电量绝对值作为考核电量。

(五)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发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六)下列情况下可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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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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