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孩生育证程序
[办事流程]: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2.夫妻双方填写《一孩生育证登记表》;
3.村民委员会将《一孩生育证登记表》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机构登记审查;
4.村民委员会将已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孩生育证》发放给夫妻双方; 5.育龄对象凭《一孩生育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申报材料]:
1、已婚育龄妇女在结婚登记后,纳入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参加正常的健康检查。
2、在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女方户籍所在地 的村、居委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在办理一孩登记手续时,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以下资料: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夫妇近期2寸双人合影照2张及计生服务站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4、男女双方若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 的村、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5、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单位将有关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交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手续。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及标准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4、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5、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6、征收社会抚养费
7.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诺时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金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72%
[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村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事流程]:
1、申请和受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颁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汇总上报,并代为办理。
2、决定和送达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3、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
[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3、夫妻及子女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民委会意见。
[承诺时限]: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办事流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办事指南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对以上政策性条件内容解释详见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请;
3、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镇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三、本人申请程序时间及要求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及标准
1、发放标准。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名符合政策条件并经过资格确认程序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600元标准发放,直至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为止。
2、资金管理原则。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负担,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3、资金拨付方式。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
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我省确定由农村信用社为代理发放机构。
4、领取办法。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有效证明指以下三本证件,一是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为奖励扶助对象办理的《奖励扶助光荣证》,二是由代理发放机构办理的个人储蓄存折,三是奖励扶助对象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