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镇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适应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索建立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机制,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分级负担原则。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
2、量力而行原则。生活补贴发放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财力相适应,同时保持标准的延续性。
二、补贴对象
3、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因年龄、身体、换届或组织调整等原因正常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
4、曾在村里担任村干部,但因招工招干,转为国家干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人的,不予补贴。
5、“一肩挑”的村只认定党组织书记1人为主职。
三、任职年限计算
6、离任村干部的任职年限按足年计算。
7、离任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经组织安排到村以外单位工作,后又回村任职的,前后任村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村以外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在村干部任职年限内。
8、退伍军人、民办教师回村担任村干部,其军龄、教龄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9、多次间断任职的离任村干部,只取最后任职时间段作为连续任职年限。
10、离任的村主职干部在任村主职前连续任村会计的,村会计任职时间每两年可折算成村主职一年计算任职年限;离任的村会计每两年可折算成一年村主职任职年限。
四、补贴标准
11、村主职任职年限3年以上(含3年)但不满1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100元;村主职任职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但不满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150元;村主职任职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200元。
12、任职时间在3年以下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任职时间在6年以下的村会计,不予发放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对被党组织劝退或除名,受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和被判处刑罚或被给予劳动教养的村干部,不予发放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对因工作不力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被撤职、免职的村干部,减半发放离任生活补贴。
13、对任职时间在3年(含3年)以上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离任时发放一次性定额生活补助600元;对任职时间在5年以上的村会计,离任时发放一次性定额生活补助400元。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4、村干部的离任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定额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按各50%的比例分别筹资发放。
15、村干部的离任生活补贴和一次性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在村干部离任两个月内及时发放。
16、本暂行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本级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以后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17、本暂行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