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说参照管理
目前,中央机关层面参公单位机关共37个。参公条件是:
1、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是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2、经批准。中央机关系统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批准,各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省内各级机关单位参公。目前,中组部人事部批准了37个机关单位:**中央直属6个、国务院直属8个、其他2个,包括共青团、妇联和工会在内的社会团体21个。要求各省市不得自行扩大参公范围。目前部分地区的报批和审核工作尚未结束,实际上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参公范围有所扩大的现象。
2006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组通字[2006]33号)和《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2006〕28号) 。
1、组通字[2006]33号文件批准17家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即:
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机关6个(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8个(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务院组成部门代管或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机关2个(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2、组通字〔2006〕28号文件说,中央决定,在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央机关实施参照管理的范围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计划生育协会。上述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上述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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