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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第一阶段)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2: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沧源佤族自治县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临沧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临司发[2012]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新形势下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引起了社会各类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关系的交织化,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发展成更广泛的民间纠纷、商事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等复合型与多面型纠纷的调解。2012年又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目前,我县仍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旅游开发的关键时期,社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建立一个科学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对促进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二、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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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三届二次会议、县委第十二次党代会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以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二)活动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群众表达诉求渠道更加畅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多年积累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人民群众满意意明显提高。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专项活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巩固提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大幅攀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大发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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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调解能力、技巧和水平明显增强,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的本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社会化解调员队伍发展壮大;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调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大幅提升,数量大幅增加,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全面发展、创新,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三、组织领导

为顺利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经研究,决定成立开展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新书(局 长) 副组长:万家毅(副局长)

成 员:杨红芳、陈宝图、杨太菊、李云红、李继云、杨光清、李春林、陈云凯、张文勇、杨正光、李军荣、张国栋、赵云东、肖正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基层工作股,由杨红芳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活动任务

(一)、加大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力度 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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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村(居)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络化“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机制。

1、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严格按照上级的指示开展此项工作,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广泛动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到村组、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村(居)调委会每半个月开展一次、乡镇司法所每月开展一次、县司法局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司法所根据每月对已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四清”,即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楚,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清楚,对失足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底数清楚,对矛盾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易发生的群体性纠纷清楚。

2、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各村(居)、各单位在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或当天解决的问题,要立即妥善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摸清实情,提出建议;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要加强教育疏导,争取群众的理解;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对特殊群体的挑头人物,要严格落实稳控措施。对排查出的重点高危人员,要逐人落实包抓责任人,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轨迹,做到监控全天候、防患于未然;对情绪和行为偏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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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要进行思想疏导和心理干预,逐一落实监控责任人,切实防范和消除其偏执行为;对有极端行为倾向的要严格落实监控措施和依法教育管理,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坚决防止漏管失控、肇祸滋事。对排查出的疑难突出问题由镇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工作小组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相关村有效加以化解,坚决防止酿成事端。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矛盾。

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引导忧民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消除分歧和隔阂,真正达到定纷止息、息诉罢访的目的。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做好解疑释惑、疏导情绪的工作,引导村民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不能层层上交。要妥善处理有上访意向的事件,对有可能出现上访问题的要认真登记,详细调查,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争取处理结果让上访者满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预防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 根据矛盾纠纷的类型不同、发生纠纷的地域不同、化解的难易程度不同、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有针对性、重点性的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1、一般纠纷的排查调处。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山林权属、土地承包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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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对于排查出来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

3、化解专业性、行业性纠纷。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等特殊行业和专门领域的纠纷,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各方力量,及时化解纠纷。

4、加强化解边境一线矛盾纠纷的工作力度。对排查出来边境各类矛盾纠纷,司法所及调解委会应迅速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就地化解,化解不了的,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妥善处理边境一线矛盾纠纷。

5、化解热点难点纠纷。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难点、敏感问题的应对能力,为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服务。

6、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要积极开展预防激化工作,在排查调处调纷过程中,对于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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